論盡家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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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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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6-10-17 18:30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phkfree 於 16-10-17 18:34 編輯

我一直以來都十分混淆,為何在香港僱用一名家傭工要到外國領事館核實一份香港政府所印製的合同及繳交核實費。


這次提出上述問題的原因,是菲律賓領事館決定單方面在菲傭合約加上不需負責清潔外窗的條款。
因此,我先表達一下對抹窗意外的意見。在過去十多年,我一直『禁止』家傭清潔外窗,雖然我窗戶已加設了窗花。清潔用具丟落樓下亦會傷及他人。我對清潔的要求不高,每年只自己清潔一兩次。


外傭因工作而墮樓當然是十分不幸的事情,但抹窗墮樓並不單止是外傭,本地傭工及家庭成員亦時有發生。我相信沒有僱主希望自己的單位變成凶宅,家裏有人意外傷亡亦會對孩子造成陰影。最有效的方法應該是政府加強宣傳及提供適當的訓練。菲傭到港前不是要通過當地政府批准的訓練班嗎?


當然我亦完全同意香港政府有責任保護弱勢社群,包括在港工作工作的外傭,給他們提供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但制定香港法例及執法是香港政府的工作。外國使館可以提出他門的意見甚至作出批評。


不過現在的情況好像已經發展到共管的層面,對菲律賓領事館打算單方面在合約上自行貼上附加條款,我是十分反感,做法亦十分粗暴。如果我的物業是在地下或已經添加了適當的窗花又是否也可以一概不用清潔。僱傭雙方簽署合同後,再由第三方貼上附加條款,這張合同還有效嗎?


在記憶中,菲律賓政府自行添加條款/收費並不是第一次,大家還記得 OWWA 嗎?
現時僱主在菲律賓領事館要繳交的費用包括

OWWA membership fee $196

Contract verification fee $80

Contract authentication fee$200


可能有關金額對一般僱主來說,不是一個很大數目,所以大家都沒有去深究。但為何我們已根據香港法例替員工購買勞工保險,還要支付他們老家的福利/保險費OWWA,為何一份香港政府預先印刷的合同要交由菲律賓政府去核實是否合法(菲使館網上的解釋是 The verification process basically ensures that the contract is in compliance with labor and immigration laws of HongKong.是否香港政府沒有能力確認合同是否符合香港法列?


我曾見過領事館有一張傳單,教導傭工向僱主收取相關費用,他們的依據是合同(ID407)中第八條,其中的8v 8vi (見底部)令到領事館可以隨意增加各樣收費。
為何香港政府會定出這樣的合同, 真是百思不解!


回歸問題的核心-
我們僱用家傭,特別是已在港工作多年的傭工續約安排,為何不可以和其他外籍人士一樣,只要雙方同意條件,符合香港法例,便可到移民局申請工作簽證。以菲籍人士為例,由於他們的教育水平及英語相對高,其實不乏專業及文職人員文職人員在港工作。唯獨家傭是必須經領事館加蓋才可以到移民局辦理簽證。


當年港府為何和菲律賓政府有這樣的安排,我無從稽考。但幾十年過去,現在的家傭都(手)機不離利手,無時無刻都可以與外界聯絡或求助。家傭的勞工團體,工會,義工組織亦十分成熟。
70年代初有天淵之別,當時在香港家傭數目少,如果在家中沒法使用電話,真的有可能與外界完全隔絕。當然我不是說現在再沒有虐待家傭的情況發生。個別事件,無論在任何社會都有機會發生。


有鑑於上述各種問題,大家覺得港府是否應該考慮改善整個傭工的簽證審批流程,包括:

1。自行建立僱主及傭工的黑名單作審批僱傭合約之用

2。從合約(ID407)中刪除第8條容許領事館隨意增加收費的條款

3。將辦理家傭工作簽證的流程與其他外籍人士的安排統一處理,
即僱傭雙方簽署合同後,可直接到移民局辦理工作簽證,無須到領事館加簽。具體可先易後難,先從在本港續約的傭工開始。


最後,我並不是法律專業人士, 只是從一個普通市民的角度去評論所見所聞,提供一些觀點和大家討論,如有錯漏,請見諒及指正


另外:ID 407 clause 8v 8vi 是這樣寫的:

8v administrationfee or fee such as the Philippines Oversea Employment Administration fee, orother fees of similar nature imposed by the relevant government authorities;and

8vi other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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