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有建議未完成宣誓的立法會議員,在主席房內宣誓,立法會秘書處回覆說,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訂明,議員的宣誓必須在立法會會議上作出。
此外,《議事規則》第18條列明立法會會議事項的處理次序,當中包括宣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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