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得對,對非基督徒而言,同性戀可能不是罪;同時貪婪、憎恨、嫉妒、自私自利也不是罪,那些只不過是人類的天性罷了。如果你想要「証據」,可以看看動物紀錄片或是一些對DNA的研究,他們會告訴你: 貪婪、憎恨、嫉妒、自私自利不過是人類基因自我保護和繁衍的手段罷了,沒有對錯可言;甚至性格乖累、戀童和愛看電視的人都一樣是由基因決定的,身不由己。畢竟,人類只不過是動物的一種,為甚麼要抗拒天性呢?
但基督徒的看法不一樣:人本來有上帝的形象,只是因為罪扭曲了人性,從而衍生出種種的問題,包括同性戀和其他的罪行。有一點需要澄清,非信徒可以不認同聖經的說法,但基督徒(無論是天主教或基督教) 不能離開聖經自行決定甚麼是罪甚麼不是,就正如警察都需要依法行事一樣,因為他的身份和執法權是由法律賦予的,一旦他不依法行事,就不能代表警方了。
題外話,離開了聖經真理,沒有了上帝,所謂的道德和社會規範仲有咩「客觀標準」呢?恐怕所有價值觀都只不過係觀點與角度問題,然後變成唔同stalkholder用黎爭取最大利益的角力戰場(舉個例,所謂嘅「香港價值」究竟係d咩?只係視乎由邊個黎講)。尼采寫左本「上帝已死」,話人類已經用其他價值觀/信念取代左上帝(雖然佢講嘅上帝未必指基督教0個位,只係指一種絕對價值),然後想離開所有人類自設的「道德標準」(因為無絕對吖嘛),建立一套有利於個體發展的道德價值觀,後來,佢癲左(好似麥太講故事咁),而佢寫0個本「查拉圖斯特如是說」就俾希特拉同納粹德國拎左黎用,用黎論証為左「自強發展」就可以不擇手段。美國建國立法時係有聖經基礎,而家離開左聖經原則去解釋法律,法庭好多時就變左赤裸裸嘅利益戰場,亦出現左好多古靈精怪的怪現象。
如果你不是信徒,不認同聖經原則,那麼我們對這個話題的討論很可能是無意義的,因為唔會有結果;不過大家如果想替某個宗教信仰發言,咁攪清楚0個個宗教係D乜,或者唔係D乜,就可能對討論有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