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講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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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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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發表於 16-12-23 02:24 |只看該作者
其實我有時候都會,不過好快返!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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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節2025勳章 2025勳章 2025勳章蛇年勳章 2024年龍年勳章 2018復活節勳章 畀面勳章 BK Milk勳章


42#
發表於 16-12-23 08:37 |只看該作者
其實大把初中生都係自己留在家啦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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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發表於 16-12-23 08:57 |只看該作者
Cat108 發表於 16-12-22 19:02
同朋友傾開,她打算炒咗個工人!她稱小朋友暑假後,將會升中一!已經十二歲!
獨留兒童在家沒有問題!包括 ...

呢個問題長期都有人問,但長期都有人誤解條文。

如果兒童在話情況下而發生任何意外, 飢寒, 或其他心靈上的傷害, 這便會觸犯法例..... 


香港法例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7條 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1) 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視力、聽覺的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或 (由1950年第22號附表修訂;由1995年第68號第51條修訂)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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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發表於 16-12-23 08:59 |只看該作者
blackypurin 發表於 16-12-22 19:49
唔係其實沒有法例不準兒童獨留在家,只有疏忽照顧?

正解,但好多人聽唔入耳,係都要用自己嘅理解,然後就話條例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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