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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家暴條例是簡單法律問題- 梁燕成
當甚有民主理念的胡紅玉被委任入行政會議時,泛民主派中人竟批評她不是民主派,
這種酸刻言論令人看到泛民中人何等心胸狹小。
在家暴條例問題,同是民主派的主教陳日君及黃成智等起而指出,余若薇等提出將同性同居者放入其中,是偷偷改動
181
章的家庭法案,廢除一男一女的婚姻定義。何俊仁本較有民主精神,容許黃成智按良心投票。不料泛民中人及其盟友竟忽然群犬亂吠,將法律議題滑轉成宗教議題,批評陳主教與黃成智的宗教信仰,發動嘍囉在輿論上批評宗教,甚且發動同志們示威,干擾教會活動,侵犯宗教自由。手段可謂十分狡猾。
其實泛民主派的隱藏議程,是想改變幾千年人類文化所定的一男一女婚姻制,借家暴條例的掩護,將同性同居者的權利放入其中,在不被注意的地方加上一句,說同性同居者是「形同婚姻」,立成法律,成為既定事實之後,就站出來要修改婚姻定義,進一步摧毀中國文化的家庭價值。
他們以為借家暴法,偽裝保障同性戀者人權,就可瞞天過海。不料這種欺騙手法,被身為大律師的獨立議員梁美芬看破;而同是民主派的黃成智也在內部明白,故此一舉戳破其虛偽面具。
惱羞成怒的偽民主派馬上在輿論上將異見者界定為宗教人士,說宗教人士反對同性戀。這可說完全不在行,基督教尊重每一個信徒的自由和良知,信徒是完全自由作政治決定。有關修改家暴條例,基督教中人有人支持,也有人有異議,各自自由表達,都是個人抉擇的觀點。至於共通點是基督教教義不認同同性戀行為,但在道德上是關愛同性戀人士,在法律上則須尊重其人權。
偽民主派被揭露其欺騙手段後,找宗教來洩憤,完全是掩耳盜鈴。其實問題是很簡單的法律,請回答一句:「你們是否認為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是或否?」若說「否」,則請在公眾空間公開提出,讓全民討論,甚至對這重大問題來一次公民全體投票,民主決定(難得在香港可進行一次真普選)。
若說「是」,則須在
178
章的家暴條例,除去同性同居者「形同婚姻」一詞,將家庭一詞改為「家居」,或另立一條「同居暴力」條例保障同性戀者,與「家庭暴力」條例並行。這都是很容易的事,偽民主派之所以如此頑固堅持,只因其早有隱藏議程而已。
否定家庭原本的定義,只因他們這些毫無人文學科素養的人,認為傳統家庭價值及中國文化會攔阻民主,故想在文化上摧毀中國文化和家庭關係。其實中國文化和家庭價值完全可以支持民主的,他們不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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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憂慮
文:張堅庭
ting56@gmail. com
著名電影導演育有
3
名
9
至
14
歲子女到我為人父了,我真的變得保守,我對自己要表達的意識觀點,要說的詞組格外留神,
因為孩子們不單學習、複述,
還會認為你所表
達的是你所認同,然後他認同你所肯定為一種標準。
最近報章評論版有熾熱的「淫審」討論,大部分的評論員自稱自由派,而把持相反意見的統稱為「基督教右派」、
「
基督教保守派」或「宗
教保守右派」,再把不得民心的布殊與此畫上等號,反對「淫審」的人士等同「布殊主義」在港的代言人。
我認為這並非宗教問題,而其實是「家長」問題。家長擔心在色情刊物充斥、網上色情信息氾濫的時代,只要關上門,
青少年幾乎可以自由自在的沉溺在情慾混沌的宇宙中。任何有教養小孩子經驗的父母都知道,孩子非常容易受環境、
朋儕以及家庭影響,判斷力很容易受到擺動,某些行為容易成癮。我在這幾年做過萬人以上的培訓工作,
當中在「故事管理」這項目裏,我引導學員從故事敘述自己的成長經歷時,他們絕大部分的傷害是來自家庭成員,
他們的壞習慣都在沒人督促下被人帶動而成癮,如:賭博、抽煙、嫖妓、濫交等。最大問題是他們開始時並不覺得有何不妥當,
因為環境、朋友,都不把問題當成問題,所以即使我們家有窗欄防止小朋友意外墮樓,但社會的各種陷阱卻還是躲避不了。
誰是「塔利班」?
我自由年輕時從不認為電影工作者有需要,或特別有需要照顧青少年的道德責任,到我為人父了,我真的變得保守,
我對自己要表達的意識觀點,要說的詞組格外留神,因為孩子們不單學習、複述,還會認為你所表達的是你所認同,
然後他認同你所肯定為一種標準。
這犬儒的社會是對惡人恐懼,對堅持某些原則的會窮追猛打,聲嘶力竭,比如明光社,開宗明義是以基督教的價值為基礎,
以一般社會家庭價值為標準的媒介監察機構,卻被傳媒封為「道德塔利班」。你知道塔利班是幹什麼事的呀,斬人殺頭,
但奇怪在這種蘋果日報式的戲劇性冠名卻被評論人跟風借用,但對《蘋果日報》的色情版、嫖妓指南得過且過,
如果明光社是「道德塔利班」,色情版也不就是「鹹濕塔利班」?對於家長而言,明光社就算要求緊,我們心裏踏實,
但「鹹濕塔利班」的淫言蕩語是否又會引起我們不安呢?評論員欺善怕惡,
跟
別人起哄,
借用人家的名號還以為自己是真英雄。「淫審條例」執行的粗疏並不等於要過分寬鬆,
社會上不單是基督教組織要求有較高的道德標準,萬千家長也如此,
就算每星期上內地「野遊」的大丈夫也不會帶
孩子去見識,也不會帶孩子上夜總會。
廿年前夜總會一席話
基督徒對自由的解釋比較嚴謹,我相信大部分基督徒不會把自己的信仰標準強加於社會共識之上,
但起碼我們追求的內容「愛」、「寬恕」、「聖潔」不會與社會為敵吧,一班追求社會公義平等的積極之人,
他們對待性工作者的態度是為她們爭取工作權益,爭取社會認同,把性工作者提升為「打工仔」般,免除她們被欺壓、剝削,
免於恐懼。我認同他們對性工作者的同情,而基督徒的同工在處理性工作者的前提,除了對她們作出部分行動外,
還會確切告之「性工作」本身不應是種賴以為生的工作,這決定是錯誤的,希望她們轉行,而非希望她們把這職業合理化,
鼓勵她們理直氣壯。你試一試從父母的角度出發,你會否對兒女說「阿女,當妓女也是一份職業,不要看不起自己,
好好幹下去,總有出頭天,要是他們不付肉金,你
call
爸媽,我帶哥哥們幫你爭取全價,我們一家支持你」。
我記起我年輕時跟行家上夜總會,旁邊坐
一名美麗漂亮的長髮姑娘,為了讓她好過一點,我不斷說她這份工作如何特別,
可以認識不同職業人士,增加閱歷又掙到一點錢到外地升學,我愈描愈浪漫,幾乎想為她開一部電影,她待我說完後,
才正式望
我說:
「張堅庭,你是否需要如此鼓勵我繼續幹下去,要我早點離開再升學是否更好?」
她說時帶
一點職業笑容,但內容卻令我十分十分難堪,此事至今有廿多年,我每想起我說過的話,她的面容,我仍然汗顏。
到我兒女日長,我即使有多大善心,也不敢支持性工作者來爭取她們工作的權益。
胡亂標籤語言暴力
淫審條例不單是基督教和「自由派」的爭論,不是人權受損的爭論,我們的社會道德標準從哪裏開始評估,從什麼人的角度出發,
家長的擔憂是否受到照顧,假道學與真淫誨的界限在哪裏,一開口就說人家是「道德塔利班」跟胡亂標籤別人是「偽民主派」一樣,
都屬於語言暴力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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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達心﹕「基督徒,請你封嘴!」
【
明報專訊】
1月9日傍晚,我如常在歸家途中聽吳志森的「烽煙」節目。
一名自稱維護傳統家庭價值的
男
士「烽煙」,表達了對《家暴條例》一些政治不正確的意見。
吳志森語帶不屑地質問他說:「你係唔係基督徒﹖」該名男士否認他是基督徒,
卻承認他與一些基督徒群體連結,提出對《家暴條例》的關注。吳志森這一問,
似乎反映其背後有個假設,就是凡反對將「同居者」、
「同性戀同居者」列入「家」的定義之內的,一定是基督徒,
就是那些被他定性為保守、霸權、不講理的基督徒。他似乎沒有想過,
除了基督徒以外,還會有人對傳統家庭、婚姻的制度和價值有所執著。
沒想過是不可能的。我們不能排除一個可能,就是他要營造一種印象,
如斯政治不正確的人實屬極少數,就只有那些冥頑不靈的基督徒。
身為一個節目主持人,搭建平台讓人發聲,他為什麼要「起」人家信仰的「底」﹖
是否要將人歸類、定性,以收隱然歧視之效?
果真如此,這樣的節目主持人還能持平地促進發言,鼓勵討論嗎?
不過,
真正令人不安的是1月18日一篇刊登在《明報》由安徒撰寫的文章〈為什麼我不是基督徒〉。
這篇文章所鋪陳的不是理性的討論,不是事實的陳述,而是上綱上線的基督徒罪名的羅織,
將膽敢對同性戀提出異議的人,統統打成「宗教右派」,說他們「肆意擴張道德權力」,
更臆斷基督教教會圈子在數年間處心積慮地安插「新型政治人物進入權力建制」,
為的是要藉他們將性的問題政治化,淘空人權,以宗教信條凌駕人權之上。
安徒沒有為他的臆斷提出事實的根據,他做的只是抹黑。基督徒所表達的,按安徒的剖析,
不過是「恐慌、焦慮和狂躁」。他以維護人權之名,
對一些與他持異見的人進行了肆意的謾罵,更不惜將對手的說話斷章取義地引用,
以顯示對手的醜陋和無知。我心寒的正是這種以人權、寬容之名所表達的語言暴力。
基督徒沒有權利表達他們對某些價值的堅持嗎?
維護傳統家庭的信念為什麼要給說成這麼醜惡?
對同性戀持反對意見固然可以被駁斥,但是否需要如此強暴地抹黑醜化?
安徒的文章所表達的正正是他自己「恐慌、焦慮和狂躁」。
無論他用了多少社會學的詞彙或類似社會學的論說去包裝,也無法遮掩其狂躁的情緒;
其透過語言所進行的暴力更是肆意的,大抵要收寒蟬效應。他的信息很清楚:
「基督徒,請你封起你的嘴!你沒有權利,沒有資格,去評論同性戀的道德問題。
任何對同性婚姻的質疑就是反人權的。」
若有人膽敢質疑「家暴法」為什麼不可寫成「親密關係暴力法」,
這人一定被定性為十惡不赦的「恐同分子」。
這樣看來,基督徒,除了那些永遠政治正確的「真基督徒」,統統都要封嘴。
作者是中國神學研究院院長
(文章以個人名義發表,不代表任何機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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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回應文章有關--家暴事件-同性戀
1 人是有自由的,他有權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別人沒有權干涉他的自由。同性戀的人的選擇,別人怎可以反對呢﹖
人有自由選擇權,人的自由不應被干涉,一般來說是對的。正常和正當的自由,別人不應該干預,那也是對的。 但是當人的自由影響到別人時,他的自由是應該受到限制的。不正當和不正常的自由需要被告知,被提醒,甚至被警告也是對的,是必須的。不然他就不知原來自己是錯的。這就是法律的作用。
人有吐痰的自由,但是「不可隨地吐痰」告訴人,隨地吐痰這自由是錯的,會影響大眾的環境和衛生。又例如﹕人是有權開收音機聽自己喜歡的音樂的,但是,當聲音太大,就會被禁止,因為會影響別人的安寧。政府有權並且有責任告訴人什麼不可以做,什麼事應被禁止,因為會影響別人和社會。這是為了整体的好處。
如果政府有這樣的權柄和責任,那麼神就更應該有了,因為祂是神。為了全人類的好處,神在聖經裡禁止了許多為害社會,人類的罪,諸如﹕凶殺,姦淫,撒謊和同性戀等等。神這樣做不是要禁止自由,乃是要禁止不當的自由。試問﹕不當的自由是應當被禁止,還是任由它發展呢﹖
2 基督教常干涉人的自由,窒息人性的發展,例如反對人墮胎,同性戀,離婚等等。這種唯我獨尊,不能百花齊放,多姿多彩的宗教越少人信越好。
你的問題很奇特,但也代表好些人的思想。不過,我建議你從另一些角度來看問題,也許能幫助我們免去一些盲點,將事情看得更全面,完整。 不錯,你提出的例子都是我們基督教所反對的,因為聖經的真理不贊成人做這些事。 為什麼聖經反對這些事,不許人在這些事上有自由呢?首先,神是希望人有自由的,並且希望人真正自由,因為耶穌來就是要釋放人,使人得自由。基督教絕對不窒息人的自由發展。
但為什麼基督教要反對人同性戀,墮胎,離婚呢? 基督教反對,因為這些都是關係人倫道德,會造成社會問題,破壞社會的。我們常說,這些是個人問題,私生活問題,個人權利問題,不應由別人來管。這只是看見問題的一面,未看見問題的全面。不錯,這些都是個人選擇,是私人問題。可是當私人的事,在社會上公開進行時,就不再單純是個人的事,也涉及其他人的事,社會大眾的事了。既涉及社會大眾,就應該受到約束,不然,社會大眾就受到影響,甚至破壞了。例如,吸煙,吐痰是個人行為,如果人在自己家裡,可以任意而行,可以廿四時吸煙,可以隨地吐痰,甚至吐在自己的床上,別人也管不了。但是如果吐在公車上,或公眾地方,那就影響別人的自由,就應受到限制了。對嗎?又例如,駕車是個人的事,但在馬路上駕車就必須受交通規則限制,不然會造成別人的危害。 回到你提出的事例,我想你會同意,這些事更是社會大事,其影響更甚於吐痰,吸煙和駕車。
再看同性結婚問題。如果同性性行為是私人行為,他在自己家中怎樣做,沒有人管得了,那是他私人的事。但是,將同性性行為公開化,合法化,那就是社會問題了。因為它改變了社會的結構,改變了社會的行為。我不是說社會的結構,社會制度,社會行為不可以改變。我要指出的是,如果改變對社會有正面的,合情理的,好的影響,那是可以改,可以變。反之,就不應該變,不應該贊同,免得造成混亂。同性結婚既不合生理原則,使繁衍人類,又不會帶給社會任何好處,增加社會什麼益處。相反的,一些本來給家庭的權利,卻給兩個同性的人所組成的[家庭]搶走了,分薄了。這樣侵奪了正常家庭的利益,怎能說是維護人權,和權利呢?同時,同性結婚把兩性的分別混淆了,使人分不出男女。動物尚且懂得分別雌雄,號稱為萬物之靈的人,卻不分男女,這樣的混亂,我們不該反對麼?基督教要撥亂反正,有什麼不對呢?
基督教確實是對好些事反對的。但是,凡是基督教反對的,都是對世界人類有害的。基督教反對凡會破壞社會道德倫理的言行,反對使社會走向敗壞的風氣。這些常假借人權,個人自由之名來欺世玩俗,敗壞和蠶食人性的,怎可以任其滋長呢?這些明顯會危害社會,毒害我們子孫的道理,我想我們不應任其漫延吧!
3 我們禁止同性結婚,豈不是歧視他們?
當神宣佈什麼是不對時,不應會構成歧視。因為祂是在公佈一個不當的行為。當神宣佈姦淫是罪時,我們不會說犯姦淫者是被歧視。當宣佈殺人者死時,我們也不會說,殺人者是被歧視。我們駕車衝紅燈被罰,我們也不能說我們是被歧視。同理,當宣佈同性性行為是罪時,我們也不能說這是歧視他們。這只不過是指出罪過,如果說,連指出這是不對也不可以,那麼,所有政府的法律都該取消了。同性結婚是違反自然律,因此是錯誤的。自然界都是雌雄交配而生出後代,怎麼人卻要反自然而行呢﹖站在聖經的立場,同性結婚更是違反了神創造人和為人設立婚姻制度的旨意。神造一男一女,並要他們二人成立家庭,好傳宗接代,培育聖潔的族類。 因此,禁止這些違反自然和違反神的事,不是歧視。
4 禁止同性結婚即使不是歧視,也是剝奪他們的權利,應該嗎﹖
結婚是人人該享有的權利,不應被禁制,剝奪,那是真的。為了保障社會的秩序,故設立婚姻法,使婚姻,家庭有保障,不至混亂,那是必須的。人要正式結婚,就必須依法。不依法就是不合法。合乎法,依法律條例結婚不會被禁止。但若因不合法,不合乎法律條例,而不准結婚,那就不是被剝奪。道理是很簡單的,一個已結婚,並且還保持婚姻關係的人若再申請結婚,就是重婚,他的申請被拒絕是很自然的,那不是剝奪他的權利。結婚是為要組織家庭,生兒養女,傳宗接代。而結婚最基本的條件是一男一女,這是最自然,最合理,合法的。任何人照這條件結婚,必不被禁止。若被禁止,那就是剝奪。但若不合這條件而被禁止,就不是剝奪了。
5 同性戀傾向是與生俱來的,並不是他們自己願意,為什麼要禁止他們﹖
同性戀傾向是否與生俱來,現在還在辯論中,沒有定論。因為有人認為,如果真是天性,是基因遺傳的,那麼,同性戀傾向應該早已絕跡。因為同性戀的人既不能生育,產生後代,他們的基因怎會遺傳下去呢﹖因此,是不是天性問題,還是個疑問。
其次,即使真是與生俱來,我們也不應讓這傾向繼續發展下去。既然同性戀的人自己也不想,就更應尋求改善,改變。道理很簡單,當我們發現天生某些地方不好,不正常時,我們豈不是常常尋求改善,改變麼﹖我們天生脾氣不好,我們是尋求改變,還是任讓它繼續下去呢﹖我們天生有缺陷,豈不也盡力求改善麼﹖先天有毛病,後天尋求解決,這才是正確的方法和出路。
同性戀是不自然,也是不正常的。兩個同性的人交合,怎會是自然,正常的呢﹖身体的構造豈不告訴我們這是不正常的麼﹖兩個同性的人結婚,組成家庭,沒有「父」,「母」角色的分別,或混淆這角色的分別,怎會是自然,正常呢﹖不自然,不正常豈不應該禁止它發展麼﹖豈不應該尋求解決和改變麼﹖
6 同性戀的人是身不由己的,他們痛苦地爭扎,教會為什麼不正面的幫助他們,反而負面的打擊他們,叫他們抬不起頭來﹖
我們知道同性戀的人都有過痛苦的爭扎,也有一些人是不想這樣做的,只是無能為力。 但是,聖經指出同性戀是罪,不是要排斥他們,拒絕他們,叫他們抬不起頭來。聖經這樣做是要把真相告訴人,希望人知其嚴重性,要正視和解決這問題。若有同性戀的人尋求教會的幫助,教會一定樂意加以援手,甚至主動要幫助他們,不會憎惡他們。有教會及基督教團体就曾成功地幫助不少同性戀的人改變成正常生活的人。
但幫助和接納同性戀的人,不等於承認這種行為是對的,更不等於接納他們繼續作這樣的行為。教會要幫他們承認這種行為是錯的,是罪,這樣才能從主那裡得到幫助。今天有些信徒,教牧一味的主張耶穌是愛,認為耶穌會接納所有犯罪的人,因此仍然容許,甚至鼓勵他們過同性戀生活,認為這才是幫助他們,建立他們,使他們堂堂正正的做人和做基督徒,這是錯誤的。
耶穌愛罪人,但耶穌從不會叫祂所愛和赦免的罪人繼續犯罪。祂總會叫他以後不要再犯,然後才叫他平平安安的回去。聖經明明說是罪的,我們卻說不是,把罪淡化,普遍化,合法化甚至美化了,這不但沒有幫助他們,反而鼓勵了他們,使他們一直活在神所不喜悅的罪裡,惹神怒氣,將來要受嚴厲的審判,這是不應該的。
7 基督教常引用羅馬書1:26-27來反對同性戀,其實是錯的。經文中所說「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 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其實不是指責一般的同性戀行為,乃是指責沒有照著「順性」而生發的同性性行為。人如果本性是同性傾向的,他照著他的「順性」去作,就沒有問題,對不對?
我知道贊成同性戀的人解釋這段經文時,認為保羅在這裡講,人只要順著本性的傾向去行就沒有問題,若逆著本性去作,才是罪。因此,他們認為,人如果天性是同性戀傾向的,那麼他與同性發生性行為就不是罪。如果他天性不是同性傾向而發生同性戀,那是逆性,那是罪。保羅指責的是這等人。我們仔細的研讀這段經文。
第一,V26第一句話「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清楚的給我們看見,有一種情慾人如果放縱是「可恥」的。中文的「放縱」其實是指「進到」,「進入」,就是說即使「進到」這種情慾也是可恥的,不必到「放縱」才是可恥。
第二,V26第二句話「他們的女人」必是指上文那些「放縱可羞恥的情慾」的人中的女性。保羅認定她們是不對的。
第三,V26說「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這裡所說的「把順性的用處」是什麼意思呢﹖「順性」意即「天性」,「天生」,「本來」的本性。這天生的本性是什麼呢﹖只有兩個可能,是「同性傾向」或「異性傾向」。
保羅的本意是指那一種呢﹖如果是第一種,全句的意思是﹕那些女人,放棄了同性性行為的用處,變為異性性行為,這種改變是逆性的,放縱的,可恥的,是犯了罪。保羅是站在同情同性戀者的立場,指責那些變為異性戀的女人,指她們是在犯罪,惹神發怒。如果是第二種,全句的意思是﹕那些女人,放棄了異性性行為的用處,變為同性性行為,這種改變是逆性的,放縱的,可恥的,是犯了罪。保羅是站在一般人的立場,指責那些變為同性戀的女人,指她們是在犯罪,惹神發怒。比較兩種解釋法,很明顯的,保羅不會站在第一種立場,同情同性戀者去指責那些改變性向的異性戀者。這不但不是保羅的立場,更不是聖經一貫的立場,聖經不贊成同性戀。
第四,V27「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就更清楚可以看見,這裡的「女人的順性」明顯是指異性傾向,而不是同性傾向,這足以證明V26的「順性」不是指同性傾向。保羅不是贊同同性性行為,他是反對這種行為。既然V26保羅反對女性同性性行為,V27應該是同一立場,反對男性同性性行為。因此,把這節經文解為人照他本性性向的性行為是對的,否則是放縱的,這種解釋法是錯誤的。
8 利未記18:22及20:13反對同性戀的經文,是舊約時代受迦南文化,風俗的影響,是過時的,不切合今天的文化。
贊成同性戀的解經者認為利未記是過時的,因為裡面所說「與男人苟合」指的是當時的男廟妓,而今天的同性戀者卻是「愛的結合」,與利未記所說的根本不同。首先,如果利未記是過時的,那就等於說,全本舊約都是過時的,因為和現今的一切都不一樣。甚至可以說,連新約也是過時的,因為那已是二千年前的作品了。將聖經視為有時間性,那是極大的錯誤,因為如此一來,幾乎全本聖經都不合用了。其實,神將當代發生的事例寫在聖經上,作為當代和後世的指南及準則,使當代和後世的人都易於明白,是神寫聖經的一向作風。
其次,把利未記18章及20章所說的「與男人苟合」硬說成是迦南地的廟妓,這說法是沒有根據的。這兩處經文講的明顯是和道德有關,全不涉及宗教。神認為兩個男人苟合是不道德的,是不可以的。如果與宗教有關的,神也會明講,「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妓女(廟妓),以色列的男子中不可有孌童 (男廟妓)」(申23:17),是其中明顯的例子。不要以為今天的同性戀是出於「愛」的結合,而從前的則不是。以前的同性戀是錯,今日的是對。從前的同性戀者豈也不是因「愛」才結合的麼﹖聖經把男人之間的性行為稱為「私慾」,「可憎」,因為這不是神起初的設計。
9 何必把同性戀的人定罪呢﹖誰有權可以論斷人呢﹖
是的,沒有一個人有資格去審判,論斷人。也沒有人有權去定別人的罪。人沒有這個資格,可是聖經有,因為聖經是神的話。神的話是定黑白,是非的。神透過聖經把什麼叫做罪告訴人,警告人不要犯,不要自取滅亡,因為公義的神要施行審判。神雖然是慈愛的,祂愛人,但並不愛人的罪。不要忘記神也是公義的,祂必須罰罪,不然祂就不公,唯有分清是非黑白,賞罰分明的神才是真神。
教會有責任把聖經的黑白是非告訴人,使世人知道什麼是對,什麼是錯,從而使人離開黑暗歸向光明,從撒但和罪的權下歸向神。教會把聖經的真道告訴人不是定罪,不是論斷,只是盡了神所交付的責任吧了。如果說教會把聖經的真理告訴人,說同性戀是罪,是定人的罪,是論斷人。那麼,教會告訴人,淫亂,拜偶像,偷竊等等是罪時,也都是在定人的罪,論斷人了。如此一來,教會就什麼也不可以說,不應該說,因為都是在定別人的罪。教會是神所揀選作世上的光,世上的鹽的。教會是有責任要告訴人是非黑白 的,不負起這個責任,就是失職,教會就失去應有的作用了。同時,人既強調同性戀是私人行為,那麼他就應該私下去進行,不該爭取公開,要求立例合法。如果私人的行為公開化,甚至要求合法化,那就不再是私人問題了。如果變成是公開的問題,那麼這種行為,被人質疑,被反對,也就沒有什麼不對,不應該再以是私人行為來作掩護了。
10讓異性結婚和同性結婚並存,彼此各行其好,那豈不很好﹖何必爭辯﹖
觀點與角度不同,意見不同可以共存,問題不大。但是對與錯,是與非怎能共存呢﹖那豈非對錯混淆,是非不分﹖如果我們定義家庭應該有夫,有妻,能生養兒女,延續世世,那麼由一男一女的異性結合是對的。這樣,兩個同性的人結合就不乎合家庭的定義,就是不對。
對就是對,不對就是不對。不要將對和不對混淆在一起。反過來說,若果「家庭」只是兩個人的組合,二人氣味相投,彼此互愛互助,不是為了傳宗接代,那麼兩個同性的人住在一起就沒有什麼問題。不過如果是這樣,他們就不必說這是個家庭,也不必尋求什麼合法化,因為你根本不需要別人認同,二人友好的生活在一起就是了。他們不需要,而且不應該要別人接納他們新的家庭觀念,要求別人改變已有的家庭定義。你照你的方式行,何必理會別人,更何必要求人一定要承認你呢﹖
(文章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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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7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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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當一個同性和另一個同性相處好開心,好舒服,而發展過了友誼界線的地步,作為基督徒心裡矛盾又混亂,究竟應該怎樣做呢?
和同性相處得開心和舒服是可以的,也是應該的,因為這是主裡的情誼。但若過了友誼的關係,則明顯是同性戀的傾向和行為了。你內心出現的矛盾和混亂顯然你也知道是不對的了。我雖然同情你的矛盾和爭扎,我卻不認為這種行為是對的,也不認為是可以容讓的。作為一個基督徒,我建議你要採取以下步驟去處理這問題:
1. 認定這是神不喜悅的︰ 因為聖經明明指出同性戀行為是神所不悅「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利未記18:22),「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利未記20:13),「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麼。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哥林多前書6:9),「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 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提摩太前書1:9-10)
聖經明說這是「可憎的」,是「不義的」,是「不法的」,「不能承受神的國的」,這是再清楚也沒有了。 聖經也有事例說明同性戀行為是不對的:所多瑪城的人這種行為,羅得說是「惡事」。(創世記19:7) 基比亞人的這種行為,聖經稱為惡事、醜事。(士師 記19:23) 神認為不好就是不好,我們不要跟世界的講法,更不要用世界的解釋法解釋這種不合神心意的行為,免得我們放膽繼續去犯。
2. 求祂赦免和幫助 ︰ 你內心的爭扎說明了你靠自己不能勝過這種罪。因此,你要真誠的來到神的面前求祂赦免,求祂幫助去得勝。得勝這引誘,和得勝其他引誘一樣。要逃避這種試探,不要暴露自己在試探裡,不要為自己開路,更不要為自己安排去放縱情慾。這樣,神才能幫助那尋求祂的人。
3. 告訴你的知己們︰ 請他們支持你去勝過這罪惡,並為你不斷禱告。聖經告訴我們要和清心禱告主的人一同追求。這樣,他們既可支持又可作監督,扶助我們。
4. 找基督徒心理醫生治療︰ 這是一個可以治療和克服的毛病,有許多成功個案,也有不少這樣的見証人。不用怕,你可得勝,重新過正常生活。
---------------------------------------------取自劉銳光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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