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kaa 時間: 11-7-28 21:12 標題: 1823回覆我遣散費及不合理解僱的問題
有網友說因為自己照顧孩子,所以沒有跟已工作四年的外傭續約,結果要賠九千多元的遣散費,各網友眾說紛紜。
我剛問過1823,原來外傭跟香港工人一樣,只要工作滿兩年(不論是兩年五個月、三年十個月還是四年十一個月),只要僱主沒有找外傭替補,就要賠遣散費,計法如下: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http://www.stl.org.hk/right/labor_law/employ_rules_10.php
即使僱主已經另聘外傭,舊外傭有權控告僱主"不合理解僱",我問那我是否需要平時留下證據保障自己呢? 職員說也可以這樣說。
原來做僱主有很大學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