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證人X致香港市民和律政司的一封公開信
大家好!我是11月18日在香港高等法院開庭審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進國一案的控方證人X女士。
11月26日晚,陪審團一致裁決被告四項企圖強姦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這個結果想必令許多關注此案件的市民朋友們非常失望,對在庭審現場旁聽的公眾人士們來講更是大感意外。我看到一篇新聞報導裡寫道:當陪審團裁定被告四罪俱不成立,被告當庭釋放時,在公眾席有旁聽女士聞判痛哭。
我在家中接到警方通知我陪審團裁決結果的電話時,也是抱著手機癱坐在地上失聲痛哭了好久:“為什麼會是這個結果?那麼荒唐可笑的、自相矛盾的、脫離常識的辯方案情,一個幾乎已在臉上寫著‘罪犯’兩字的被告人,為什麼會被當庭釋放?……”一個又一個問題湧入腦中卻一時找不到答案。那一刻,我真覺得從案件發生以來,我在心靈的廢墟上一點一點好不容易重新搭建起來的信念之塔又一次轟然倒塌!
然而,經過這幾天的冷靜和沉澱,我對這個裁決結果有了和當時不一樣的理解,想在這裡和大家分享一下。首先,在香港的法律體系下,嚴格遵循疑罪從無的原則,被告無須自證無罪,舉證責任在控方,疑點利益歸被告。在這樣的前提下,為一個人定立刑事罪行的門檻和難度是非常高的。換句話說,幾乎要陪審團可以100%地排除所有證據疑點,才有可能給被告定罪,如果有1%的疑點,那麼這個疑點利益就可以成為被告罪名不成立的理由。在這樣的法律原則和邏輯下,陪審團一致裁決被告罪名不成立,並不代表他們真心認為被告是無辜的,更不是因為他們更相信被告的辯方案情而非控方證據,而只是控方證據中仍有他們認為不能排除的疑點。所以,“罪名不成立”僅僅是一個法律程序和規則下的裁決,並不能代表真相,更不能代表正義!
記得在《異見時刻:“聲名狼藉”的金斯伯格大法官》傳記裡有這樣一段話:“對參加了訴訟的普通人來說,最重要的結論不應該只是‘我輸了’, 而是
‘我理解這個司法過程,而且我受到了公正的對待’。” 作為控方證人和受害人,我想說截至目前,我在本案的司法過程中不僅受到了公正的對待,而且受到了相當程度的尊重和保護(辯方律師盤問環節除外)。
此案從案發到高等法院開庭,歷經了長達3年5個月之久的漫長司法程序。雖然目前案件於高等法院原訴法庭的裁決暫時未能將被告繩之以法,但我仍想借此機會向一些人表達感謝!
首先,我非常感謝跟進和處理這個案件的香港警隊重案組的警員們,是他們的認真負責,對報案人的關注、重視和信任,才能及時開展搜證並將疑犯即本案的被告拘捕。在我報警並錄取口供的過程中,無論Madam或是阿Sir都讓我這個受害者、報案人感覺到被尊重,被信任。(不得不承認,偵辦此案的香港警員無論男女,都是高素質且高顏值!)
其次,我非常感謝負責這個案件的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即控方律師。正是他的專業、負責和堅持,才讓我有機會站在高等法院的法庭上,作為控方證人,在法官、陪審團、公眾乃至被告面前,控訴被告對我犯下的各種無恥罪行,讓我有機會將壓抑在心底3年半之久的對被告的憤怒和蔑視宣洩而出。雖然原訴法庭的裁決結果令人失望,但我明白,此類案件由於證據的局限性,給被告定罪的難度非常大,能把這個案件訴上高等法院已然不易,所以控方律師在我心中仍然是一位非常專業,非常負責,非常棒的大律師!
我還要感謝芷若園的社工姑娘❤️,在案發後我最彷徨無助時,是她提醒我,問我是否想要報警,並表示無論我做出怎樣的決定,她們都會理解和支持!當我絕望地表達:“我拿不出證據,警察不會相信我的……”也是她對我說:“搜集證據是警察的工作,不是你的責任,作為受害者,你只需要向警察如實說出你的遭遇。”
於是,我才知道,儘管已是案發後幾天,我仍然有報警這個選擇,這才讓我能在案發第7天,一個星期六的中午,在社工姑娘的陪同下,堅定地走進了西九龍警署的報案室。而此後長達近2年的時間裡,芷若園的社工姑娘都在持續為我提供免費的情緒支援和輔導,讓我有一個安全的、被完全接納的空間可以暫時卸下堅強的外殼,暴露脆弱和抒發悲傷。
最後,我還想多謝香港的報章媒體朋友們!案件開庭審理後,由於被告人的相對特殊身份,此案很快便成為了新聞熱點。不僅香港的多家媒體進行了報導,內地的自媒體也進行了傳播。知曉此案並身處內地的我的好朋友發來關切消息,說內地自媒體的報導中有一些胡亂猜想,叫我不要在意。我答:“我雖沒看內地自媒體的網文和評論,也大概可以猜想到會有怎樣愚昧惡毒的網友留言。但是香港的媒體報導我基本都看了一遍,雖然法官為控方證人頒佈了匿名令,媒體的報導須要遵守匿名令的限制,但是我仍能感受到香港媒體報導中高於法令之外的對我這位受害人的同情和保護,感受到來自香港媒體朋友們溫暖的善意。”
此案只是暫時告一段落,現在仍在等待控方,即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是否決定上訴。我明白,如經過律政司評估,在認為上訴推翻原判的可能性非常低或近乎沒有的情況下,考慮到司法資源的稀缺性,通常不會選擇上訴。
但是,我經過查閱相關機構的統計資料,瞭解到2019年-2023年,香港性暴力求助個案的報案率僅為41.4%[1];而已經報案的案件中,一部分事主即受害人因司法程序耗時過長,其間倍感壓力煎熬而選擇銷案;在進入司法程序並提出檢控的案件中,又有很多因為事主不願或不能出庭作證,而導致控方被迫撤銷控訴或被告人輕而易舉地被判定無罪。因此,相關機構的某項調查顯示,在所有向警方報案的性罪行中,僅有19.3%獲律政司起訴,而初審定罪的僅有12.2%[2]。那些本該為上述這些受害人伸張正義的司法資源,因此並未真正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我非常理解,為什麼有些受害人會選擇把性暴力事件默默埋於心底,不向任何人傾訴?為什麼大部分受害人都選擇了不報警?為什麼一些有勇氣報警的受害人最終還是無法出庭作供?因為她們的心路歷程,我都曾經真真切切地經歷過,然而不幸中之萬幸的是,那些自我質疑、羞恥、恐懼、絕望等種種負面情緒未能將我吞噬,而是令我涅槃重生,進而有勇氣、有能力在高等法院的法庭上作為控方證人控訴被告的罪行,而這一刻,我整整等了1249天。
作為此案件的受害人,同時也作為一名普通的香港市民,我想在此懇請律政司能夠認真評估本案的上訴事宜,不單僅是圍繞“是否有可能推翻原判”這一個理由,還有本案的廣泛社會影響和香港特區政府向全港市民展現的不放棄一切可能制裁性暴力犯罪的堅定決心和明確態度!我在此鄭重承諾:只要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提出上訴,我一定會再次作為控方證人走進法庭作供!這不僅僅是為了我自己的遭遇去爭取法律的公義,也是為了上述那些因為種種原因最終未能走上法庭指證那些性侵者及其罪行的受害事主們,替她們再次發出高聲控訴!無論如何,請提起上訴,就當是從她們未有機會使用到的那麼多司法資源中讓出一次給我,可以嗎?
作為控方證人,每次出庭作供前,我都要起立莊嚴進行非宗教形式的宣誓:“本人(X)謹以至誠,據實聲明及確認,本人所作之證供均屬真實及為事實之全部,並無虛言。”
我雖並非任何宗教的教徒,但是作為一名中國人,我的家庭教育和成長經歷令我一直深信:人在做,天在看!舉頭三尺有神明!所以,我希望借此機會面對全港市民再次宣誓:“本人(X)對天發誓,多毒的誓都可以發,無論過去還是將來,本人在法庭上提供的證詞全部為親身經歷及親眼所見之事實,絕無虛言!”
再一次感謝所有關注此案的香港市民朋友們,無論最終此案的裁決結果怎樣,我都還會像你們一樣,熱愛香港,以港為家!香港仍然是我心中那個高度文明法制、充滿包容性和安全感的地方,我會繼續加油的✌️!
控方證人X女士 謹致
[1] https://rainlily.org.hk/data/hksv Numbers: Sexual Violence in Hong Kong
[2] 原始數字為2000-2018年NGO风雨蘭收集的求助個案,詳見《风雨蘭個案回溯研究報告200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