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範圍 | 最高保障金額 (港幣) | ||||
醫療保障 | 尊尚計劃 | 智選計劃 | 中國計劃 | ||
1. | 醫療費用1 | 於旅程期間感染疾病或意外受傷而引致的醫療、手術及住院費用。 (住院房間及膳食費用每日最高限額為港幣3,000元) | 1,200,000 | 500,000 | 300,000 |
| 回港覆診費用 | 如受保人曾於外地就醫,回港後90日內的合理醫療費用。 | 120,000 | 50,000 | 30,000 |
|
| 因意外受傷而引致的跌打及針灸治療費用。 (每日每次的最高限額為港幣200元) | 3,000 | 3,000 | 2,000 |
2. | 海外住院現金津貼 | 若受保人在旅程途中住院,可獲每日港幣500 元的住院現金津貼。 | 12,000 | 5,000 | 不適用 |
全球緊急援助 | |||||
3. | 24 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 |
|
|
| |
| 緊急運送 | 運送受保人至就近有足夠醫療設施的醫療中心。 | 不設上限 | 不設上限 | 不設上限 |
| 送返起保地點 | 在醫生建議下,將受保人送返起保地點。 | 不設上限 | 不設上限 | 不設上限 |
| 入院按金保證 | 保證為受保人提供入院所需的按金。 | 40,000 | 40,000 | 40,000 |
| 額外交通及住宿費用(包括親屬探望) | 受保人因嚴重醫療問題而需送返至起保地點的交通費用,及受保人所需的額外住宿費用。 照料受保人或處理事故後有關事宜;或 (ii) 一名直屬家庭成員及一名同行 夥伴前往照料或陪伴受保人或處理事故後有關事宜。 | 50,000 | 20,000 | 20,000 |
| 兒童護送 | 安排18 歲以下的受保兒童送返起保地點的合理額外住宿及交通費用。 | 40,000 | 15,000 | 15,000 |
| 遺體運返 | 運送受保人的遺體或骨灰返回起保地點的費用。 | 不設上限 | 不設上限 | 不設上限 |
| 身故恩恤金 | 如受保人因身體嚴重受傷或患上嚴重疾病而身故,將發放恩恤金予其合法遺產承繼人 | 20,000 | 10,000 | 10,000 |
| 轉介服務 | 提供法律援助、傳譯及補領遺失旅遊證件或交通票據等諮詢及轉介。 | 適用 | 適用 | 適用 |
意外保障 | |||||
4. | 人身意外2 | 因意外而引致死亡或永久傷殘 (包括恐怖活動)。 | 1,200,000 | 500,000 | 300,000 |
5. | 嚴重燒傷 | 遭受3級程度燒傷且燒傷部分佔受保人的頭部表面面積5%或以上或其身體總表面面積10%或以上。 | 200,000 | 100,000 | 100,000 |
旅程阻礙保障 | |||||
6. | 旅程取消3 | 受保人可就已繳付及不能退回的預繳旅費及機票費用提出索償。如: 受保人或其直屬家庭成員、緊密業務夥伴或同行夥伴不幸身故、身體嚴重受傷或患上嚴重疾病;或在出發日期前10天內因受保人在港的住所受到水災或火災嚴重損毀而不能成行。 | 30,000 | 5,000 | 3,000 |
7. | 縮短旅程 | 受保人可就已支付但未使用的旅費及住宿訂金,以及返回起保地點所需的額外公共交通工具費用提出索償。如: 受保人或其直屬家庭成員、緊密業務夥伴或同行夥伴不幸身故、身體嚴重受傷或患上嚴重疾病;騎劫;目的地出現天然災難或意料之外的暴動或其他社會騷亂而不能繼續行程。 | 30,000 | 5,000 | 3,000 |
8. | 旅程延誤 | 因惡劣天氣、天然災難、意料之外的暴動或其他社會騷亂、恐怖活動、工業行動、騎劫、公共交通工具出現機件故障,或機場關閉而引致預早安排的公共交通工具出現超過連續6小時的延誤,受保人可作出以下一項索償: |
|
|
|
| 額外公共交通工具費用;或 | 10,000 | 2,000 | 不適用 | |
每個完整及連續6小時的延誤可獲港幣250現金津貼。 | 1,000 | 500 | 250 | ||
| 特別津貼 - 航空公司倒閉 | 因航空公司破產或倒閉而購買替代機票的額外開支。 | 2,000 | 1,000 | 不適用 |
9. | 行李延誤 | 在抵達海外目的地最少6小時後,如寄運於公共交通工具的行李因延遲或誤送仍未可取回,受保人可獲賠償。 | 1,000 | 500 | 500 |
個人財物保障 | |||||
10. | 行李 | 因遭盜竊、搶劫、爆竊、意外或運送人員不小心處理所引致的行李或個人財物的遺失、破損或毀壞。 | 20,000 | 5,000 | 3,000 |
(每件/ 對/ 套最高賠償限額) | 3,000 | 2,000 | 1,000 | ||
11. | 旅遊證件遺失 | 因遭盜竊、搶劫、爆竊或意外而申請補領旅遊證件及機票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有關換領所引致的合理額外交通及住宿費用。 | 20,000 | 5,000 | 2,000 |
(交通及住宿費用的每天最高賠償限額) | 2,000 | 1,000 | 500 | ||
12. | 個人錢財4 | 因遭盜竊、搶劫或爆竊而導致鈔票、現金或旅遊支票的損失。 | 3,000 | 2,000 | 1,000 |
13. | 家居物品損失 | 於旅遊期間,受保人在香港的空置住所遭爆竊,需重置或修理家居物品及個人財物的費用。 | 30,000 | 5,000 | 3,000 |
(每件/ 對/ 套最高賠償限額) | 5,000 | 2,000 | 1,000 | ||
其他保障 | |||||
14. | 個人責任 | 賠償因受保人疏忽導致他人身體意外受傷或財物損失而需負上第三者法律責任。 | 2,000,000 | 1,000,000 | 250,000 |
15. | 信用卡保障 | 如受保人在旅遊期間因意外身故,其在受保旅程期間以信用卡簽賬購物而未繳付的到期款項可獲賠償。 | 30,000 | 15,000 | 不適用 |
16. | 高爾夫球「一桿入洞」 | 獎賞受保人在認可的高爾夫球場內成功「一桿入洞」而在酒吧慶祝的一次過消費。 | 3,000 | 1,000 | 500 |
1 | 70歲以上的受保人的醫療費用最高賠償額為所選計劃的30%。 |
2 | 18歲以下或70歲以上受保人的人身意外最高賠償額為所選計劃的30%。 |
3 | 如取消旅程是因受保人、其直屬家庭成員、緊密業務夥伴或同行夥伴身體嚴重受傷或患上嚴重疾病,但並沒有入住醫院,取消旅程的賠償額將為不能退回金額的50%。 |
4 | 個人錢財保障不適用於10歲以下的受保人。 |
| ||||||||
基本保障 | 最高賠償額 | ||||
鑽石 | 黃金 | 純銀 | |||
1. | 醫療費用 | 1, 2及3項保障之總額為 | |||
| 賠償受保人於旅途中因病或意外受傷而須接受醫療,住院及外科手術之有關費用。 返港後3 個月內的醫療費用亦可獲得賠償,鑽石計劃之上限為HK$50,000,黃金計劃上限為 HK$25,000而純銀計劃上限為HK$10,000。 | HK$1,000,000 | HK$500,000 | HK$300,000 | ||
2. | 緊急醫療護送 | ||||
由指定國際救援機構安排護送受保人往最近之適當醫療設施。 | 非職業性運動的 | ||||
3. | 醫療護送返港 | ||||
| 由指定國際救援機構安排護送受保人回港繼續接受治療。 | |||||
| 4. | 送返同行兒童 | ||||
賠償同行兒童 ( 十五歲以下 ) 因受保人在海外嚴重受傷,疾病或住院而不能照顧,導致要送返香港之額外住宿及交通費用。 | HK$20,000 | HK$10,000 | HK$5,000 | ||
5. | 住院現金津貼 | ||||
受保人於旅途中因病或意外受傷住院,可獲現金津貼。 | HK$5,000 | HK$2,500 | HK$1,800 | ||
6. | 人身意外 | ||||
賠償受保人於旅途中遭遇意外而引致死亡或永久性傷殘。 | HK$1,000,000 | HK$500,000 | HK$300,000 | ||
非職業性運動或年齡超過70歲的最高賠償額將減為原有的50% | |||||
7. | 遺體運送 | ||||
受保人因病或意外死亡,將由指定國際救援機構安排運送遺體回港。 | HK$95,000 | HK$50,000 | HK$25,000 | ||
8. | 個人責任 | ||||
受保人在外地因疏忽導致他人身體或財物受損而須負上法律責任,可獲賠償。 | HK$2,000,000 | HK$1,000,000 | HK$500,000 | ||
9. | 取消旅程 | ||||
因受保人或其直系親屬遭遇嚴重意外、患重病、死亡或因受保人的生意伙伴突然死亡而須取消原有行程,所預繳的款項及訂金將獲賠償。 | HK$30,000 | HK$15,000 | HK$7,500 | ||
10. | 縮短旅程 | ||||
因受保人或其直系親屬遭遇嚴重意外、患重病、死亡或因受保人的生意伙伴突然死亡而須縮短行程,其額外旅費及不獲退回之已繳而未經享用之旅費,將獲賠償。 | HK$30,000 | HK$15,000 | HK$7,500 | ||
11. | 行李及私人物品遺失 | HK$20,000 | HK$10,000 | HK$5,000 | |
| 受保人之行李或私人物品,包括在海外購買的物 品,因意外而導致損失,將獲賠償。 | |||||
相機及電子器材 | HK$5,000 | HK$3,000 | HK$1,000 | ||
補領證件費用 | HK$10,000 | HK$5,000 | HK$2,500 | ||
其他每件,每套物品 | HK$2,000 | HK$1,250 | HK$600 | ||
在香港之家居財物 (因爆竊引起) | HK$10,000 | HK$5,000 | HK$2,000 | ||
12. | 行李延誤 | ||||
受保人在外地如因行李延誤連續達8小時或以上而須購買急需衣物用品,其費用將獲賠償。 | HK$5,000 | HK$3,000 | HK$1,000 | ||
13. | 旅程延誤 | ||||
受保人乘坐之航機或輪船,因受惡劣天氣、機件故障或罷工所影響而連續延誤超逾8小時,將獲賠償。 | HK$2,000 | HK$1,000 | HK$500 | ||
14. | 個人錢財 | ||||
受保人於旅途中遺失現金,或被非法盜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均可獲得賠償。 | HK$3,000 | HK$1,500 | HK$1,000 | ||
15. | 飛機騎劫 | ||||
如受保人乘坐之飛機被騎劫連續達8小時而導致行程延誤,可獲賠償。 | HK$20,000 | HK$10,000 | HK$5,000 | ||
| 家庭及子女保障障 | |||
保障 | 第一受保人 | 第二受保人 | 每個受保子女 |
第2,3及7項 | 100% | 100% | 100% |
其他各項保障(全部受保人之總賠償額不超過每項保障額的250%) | 100% | 100% | 最高每人25% |
主要不保事項 | |
1. | 戰爭或動亂,核能或輻射引致之死亡或損失。 |
2. | 蓄意令自己受傷或自殺。 |
3. | 分娩、懷孕、流產、墮胎或由上述引起的其他病症。 |
4. | 政府法例或禁令,被海關或其他執法機構沒收、扣留或毀滅。 |
5. | 狩獵、騎電單車、任何形式之策騎或駕駛競賽、職業運動、空中活動﹝跳傘除外﹞,及以工作人員身份乘搭任何飛行工具所引致之損傷。 |
6. | 在保單生效前180天內已存在的病症或旅程目的是前往治病。 |
7. | 精神失常、愛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 |
8. | 由於恐怖主義活動所引起之任何傷亡或損失。 |
9. | 進行受僱體力勞動工作時導致身體傷殘或死亡。 |
注意事項 | |
1. | 購買保險時,受保人必須健康良好及沒有察覺任何足以導致受保人取消或妨礙旅程之情況,否則將影響賠償申請。 |
2. | 本保單以香港法例為依據。 |
3. | 本保單一經簽發,將不可取消或續保,而已繳交之保費亦不會發還。 |
4. | 同一旅程,受保人只可擁有一份由永隆保險有限公司簽發之旅遊保單。 |
5. | 如選擇「單程旅遊」,除非保單已屆期滿,保障將於受保人扺達目的地後五天內結束。 |
6. | 如受保人在無可避免的情況下被迫延長預先安排的旅程,本保險可免保費自動延續不超逾10天。 |
7. | 所有非職業性運動如水肺潛水,滑水,激流木筏,航海,滑浪風帆,其他水上運動及水中活動,吊索跳,騎馬,跳傘,高山遠足,爬山,攀石,冬季運動等皆在受保之列,不另收保費。如受保人因參與此等活動而受傷或死亡,第1、2、3及6項保障的最高賠償額將減為原有的50%。 |
8. | 保單最長承保期限為180天。 |
9. | 年齡限制:受保人之年齡不能超逾80歲,而投保家庭保障之同行子女年齡須介乎3個月至18歲。年齡介乎16-18歲之投保人,只能投保黃金或純銀保障計劃。 |
10. | 如受保人年齡超過70歲,第1、2及3項保障的最高賠償額將減為原有的70%。第6 項的最高賠償額將減為原有的50%。 |
11. | 受保人必須經外地之註冊醫生診治,回港後3個月內繼續接受同一病症治療之費用,方可獲得賠償。 |
12. | 行李及私人物品或個人錢財如有損失,請於24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案,並領取有關報案紀錄。 |
13. | 如欲申請賠償,閣下必須於回港後立即通知本公司,並於30天內將一切發票,收據之正本及填妥之索償表格一併交回。 |
14. | 閣下必須在本投保書上填報一切有關事實,因所簽發之保單將以這些事實為根據,否則所發出的保單將告無效或作廢。如閣下有不清楚某一事項是否重要,請將此事詳加說明。任何在本投保書內的改動或更正,須得保單權益人加簽作實。 |
15. | 此小冊子只供參考之用,詳情請參閱保單內條款及細則。 |
全球緊急支援
| - | 由當值醫生提供電話醫療諮詢及提供世界各地醫生、醫院、診所、牙醫及牙科診所等資料。 |
| - | 若使用者的病況必須住院,將會提供協助,安排入院。 |
| - | 使用者在住院期間由醫生監察病情。 |
| - | 當使用者需要醫療護送往最適合及最接近的醫院時,將安排海陸空醫療護送工具及人員輔助。使用者在外地獲得治療後,將會安排送返香港。 |
| - | 將會安排交通工具運送使用者遺體回港或遵照遺體認領人的要求安排在當地安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