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el_Rose 發表於 14-6-24 21:08
剛才愛回家,馬柔係註冊處辦準備結婚嘅手續,註冊處職員話要公開展示,十五日內無人反對先可以成功結婚,我 ...
http://www.gov.hk/tc/residents/immigration/bdmreg/marriage/marreg/givingnotice/
擬結婚通知書的展示 通知書的第I部分將在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及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和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公開展示最少15整天。
在此期間,任何在法律上獲授權人士可對該宗婚姻提出反對。如在15整天的展示期內無人提出反對及擬結婚雙方符合所有法定要求,雙方便可在「婚姻登記官證明書」簽發後,按《婚姻條例》的規定締結婚姻。
如婚禮擬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婚姻登記官證明書」會發給擬結婚的任何一方,或由所委任的婚姻監禮人代領。
請留意,如未獲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婚禮不能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
婚禮須於遞交通知書後三個月內進行,否則該通知書便會作廢,仍未舉行婚禮之有關人士必須重新遞交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