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盡家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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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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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發表於 15-3-6 09:33 |只看該作者
333s 發表於 15-3-5 23:06
N年前, 曾幫友人 處理過. 最終上庭前, 被調解員友說, 比一个月.
長金 = 0 . ***

長金 = 0 ????咁好, 唔洗比...... 係咪根據你之前post出來的勞工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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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s    發表於 15-3-6 10:08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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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發表於 15-3-6 09:48 |只看該作者
333s 發表於 15-3-5 23:16
you have such experienced? / you well prepared facing similar case?
know very well how to protect ...

外傭失蹤經過 : 在短短7日內, 入院兩次, 仲唔係扮野

124Sat是她休息日,晚上7:30致電給我說她因為身體不適要入院,在agnet 面前+病表情, agnet 送佢入院

127Wed出院

------------------------------------------------------------------------------------------------------

129Thu早上外傭開始不適,她說全身冇力,在床上休息,中途食過粥外,她未曾過起身,我回家後到晚上8:30我怕她病情嚴重,我便call999救護車送她入醫院。

131Sat大約下午2:00左右致電給我說可以出院,之後失蹤

after 24hrs到警署報失蹤備案 (怕佢橫屍街頭, 一定要報.....)


1st 入院, 工人有passport在身, agent說為安全建議比agent keep her passport, but she plan to lost , no passport belong with her, 二月頭她+工會去領事館, 說我唔比佢反家 & 有7日病假, so佢講大話, want to take back her passport from agent, 領事館phone to agent she want

工人去左領事館後, 我展開一連串action for case to protect myself 自問對她不薄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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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發表於 15-3-6 10:24 |只看該作者
gg0202 發表於 15-3-6 09:33
長金 = 0 ????咁好, 唔洗比...... 係咪根據你之前post出來的勞工法例?

你個case, 工人追2樣野, 是旦賠一樣, 工人都有錯失, win唔晒
labour staff聽完工人&我既供詞後, 問我賠唔賠, 我話:唔合理, 我絕對唔賠. staff 叫我出房門外, only staff & 工人在房內, 唔知佢地傾咩, 我唸staff覺得工人供詞有明顯的疑點, 叫工人好收手, 相反, 比我告反轉頭........staff叫我返入房, 即說工人同意不追代通知

點評

333s    發表於 15-3-6 15:03


象牙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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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發表於 15-3-6 11:33 |只看該作者
gg0202 發表於 15-3-6 09:48
外傭失蹤經過 : 在短短7日內, 入院兩次, 仲唔係扮野1月24日Sat是她休息日,晚上7:30致電給我說她因為身 ...


外傭陰招
巫告/ 屈/ 賴/ 偷竊/ 偷懶/走佬/ ...玩失蹤後反告僱主,是外傭常用的 方法。

雇主少D智慧是不行的.
1. how to protect myself
2. if helper sue me, what action i hv to take?



your 7days helper : 1st come to HK? overseas experiences?








想不開、就別想. 得不到、就不要.  失去了、繼續笑.  擁有了、要珍惜。
快乐不是拥有的多,而是计较的少。  

生悶氣,發脾氣,煩躁,焦慮,失眠.   是指因生气(生闷气、怒气、着急上火生成的火气、思虑生成的郁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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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牙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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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發表於 15-3-6 11:36 |只看該作者
上网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091208/00196_001.html

外傭陰招留港玩殘僱主本文重點
職員反唇相稽態度差
情況普遍促堵塞漏洞


全港現時有逾二十六萬名外傭,除為不少家庭提供協助外,亦為無數僱主帶來煩惱。有僱主指家中新來港外傭突然失蹤,遍尋不獲後透過領事館及僱傭公司辦妥終止合約手續,未料卻遭外傭反控拖延薪金,質疑勞工處偏袒外傭,令僱主百辭莫辯。僱主團體直指近年不少外傭均藉誣告僱主,冀以延長逗留期限另覓「新主」,促當局勿輕易「上當」。
吳先生今年五月聘請一名印傭,主責照顧兩名年幼女兒,豈料九月底外傭突然失蹤,令吳頓時「踢晒腳」,「佢(印傭)已經唔識煮嘢,做嘢又求其,估唔到仲粒聲唔出走埋,搞到我一鑊泡!」吳向僱傭公司投訴的同時,亦有即時報警備案,翌日並通知入境事務處與印傭解約。

幾經波折下才於十月初透過印尼領事館與印傭取得聯絡,雙方並在領事及僱傭公司見證下簽妥終止合約文件,印傭亦獲支付機票及車馬費。


吳先生展示印傭透過勞工處追討欠薪文件,認為勞工處未經調查即「定罪」,大有偏袒外傭之嫌。

往日由印傭照顧女兒,如今亦要吳先生一手包辦。

職員反唇相稽態度差
然而,數日後吳竟接獲勞工處通知,指吳拖延印傭之工資、代通知金、年假薪酬、舟車費及機票等。吳雖向勞工處提供與女傭簽署的文件作證,惟不獲接納,更遭勞工處職員反唇相稽,「佢居然話『係咪僱傭公司教你咁做㗎!就算我哋明知工人講大話都冇計,有投訴我哋就要做,就算係法律漏洞都冇計!』」吳又稱有關職員態度敷衍,言辭明顯偏幫印傭,遂決定與印傭對簿公堂,討回公道。

「啲外傭告僱主,有好多都係想留喺香港搵新老闆!」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羅軍典直言,曾接獲不少外傭藉誣告僱主向入境處申請延期投訴,亦有僱主不滿勞工處偏袒外傭,針對愈來愈多個案需透過法庭仲裁,建議僱主與外傭解約時,需在第三者面前簽妥文件,並支付足夠費用,以作保障。


現時所有印尼籍傭工來港工作,必須先獲印尼領事館審批。
情況普遍促堵塞漏洞
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王國興坦言對吳先生寄予無限同情,「香港僱主真係可憐,唔單止隔山買牛,好多時仲要貼錢買難受!」王指吳之遭遇甚為普遍,希望勞工處能正視外傭誣告僱主情況,盡快制訂政策堵塞漏洞。

勞工處發言人強調,該處提供的調解會議屬自願性質,該處只為中間人角色,不存在裁決權,故勞資雙方如存在爭議而無法解決分歧,該處會按有關申索金額轉介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或勞資審裁處尋求仲裁。至於吳先生向勞工處求助時的不快經歷,發言人則重申,已提醒職員在接待市民時要耐心及有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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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3-6 11:38 |只看該作者
https://hk.knowledge.yahoo.com/q ... n?qid=7006102206218
2006 外傭失蹤,我要點做?.

我屋企個印傭有一日話落街買嘢,點知就一去不返!我依家點做好

你報左警之後,再盡快出信通知入境處,話比入境處知你個工人由幾時出左去之後就冇再返過黎及你已報左警,之後連同報案紙copy一同交去入境處,起碼通知左入境處cut左佢visa先,之後佢發生咩事都唔關你事丫.

再通知僱傭中心個工人失左蹤,問佢地有冇工人聯絡電話或工人有冇聯絡過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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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3-6 11:40 |只看該作者
http://news.stheadline.com/dailynews/content_hk/2011/04/20/145840.asp

外傭失蹤 僱主勿輕言斷約
2011-04-20

外傭無故失蹤,可能是僱主噩夢的開始。有僱主投訴聘請外傭後,返工僅數日便離奇失蹤,遍尋無果後透過僱傭公司辦妥終止合約手續,詎料卻被突然現身的外傭反控拖延薪金。有僱主組織表示,與傭工終止合約時要依據手續辦理,否則隨時「有手尾跟」。

香港現時約有二十五萬名外籍傭工,卻經常發生外傭向僱主申索的個案;根據資料,過去兩年由勞工處處理的外傭申索個案,每年超過三千宗,當中部份個案涉及外傭向顧主追討欠薪,前年有五百零一宗,去年有四百八十二宗。

居於大埔的陳先生,由於妻子剛誕下兒子,透過外傭公司聘請一名印傭,負責照料妻兒及家務,惟印傭上任一個多星期後突然失蹤,由於事前沒有通知,陳先生頓時「踢晒腳」,除了日間工作,晚上回家還要兼顧家務,忙不過來。由於印傭不辭而別,陳先生曾到僱傭介紹所向職員詢問,甚至考慮報警,介紹所職員則提議他填寫一份僱傭合約終止書,解釋即使失蹤印傭犯法,亦可避免「有手尾」,陳先生簽署終止合約書,以為無後顧之憂。

應向警方備案

惟數日後,陳先生接獲介紹所職員通知,表示失蹤的印傭已返回介紹所宿舍,更向陳先生索償,原因是僱主單方面終止合約,按照法例,需賠償代通知金及回國機票,陳先生百辭莫辯,「佢自己走去,仲要我畀足薪金」。

「玩失蹤後反告僱主,是外傭常用的留港方法。」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羅軍典表示,很多例子都是傭工上班數日便無故失蹤,原因可能是博炒,再「屈」僱主賠償代通知金,亦有個案是外傭濫用本港司法程序,控告傭主後延長留港時間,做非法勞工或者另覓新僱主。

羅軍典續稱,外傭如想轉換僱主,正常解約後便要回到自己祖家,再透過中介公司申請,並要繳付一大筆佣金;若留在香港打官司,便可以藉等候上庭時間繼續留港,甚至做「兼職」黑市勞工;他呼籲僱主簽署任何文件,都要清楚合約條文,傭工便不容易走法律罅。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外傭失蹤是否構成單方面終止合約,須視乎個別情況而定,僱主若發現外傭失蹤應向警方報案,如僱主因外傭失蹤而決定終止合約,須於終止合約後七個工作天,以書面將合約終止日期通知入境處外籍家庭傭工組備案。

《僱傭條例》第八章列明,僱員若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命令、或僱員在僱傭事宜上行為不當

僱主可即時解僱而毋須預先通知,亦可給予一個月通知或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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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3-6 11:43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333s 於 15-3-6 11:48 編輯

外傭博炒蠱惑招害僱主

2009

港 人 僱 主 經 常 批 評 僱 用 外 傭 如 隔 山 買 牛 , 質 素 毫 無 保 證 , 遭 貨 不 對 辦 外 傭 玩 殘 的 數 目 激 增 , 消 委 會 去 年 接 獲 僱 主 投 訴 外 傭 的 個 案 , 較 前 年 勁 升 逾 三 成 。

本 報 更 發 現 , 不 良 外 傭 設 下 陷 阱 , 玩 殘 僱 主 , 例 如 玩 失 蹤 「 博 炒 」 , 再 「 屈 」 僱 主 賠 償 代 通 知 金 ; 亦 有 部 分 誣 告 僱 主 , 藉 司 法 程 序 延 長 留 港 時 間 , 覓 新 僱 主 或 做 非 法 勞 工 。 不 少 中 招 僱 主 不 勝 煩 擾 , 聲 言 以 後 不 再 聘 請 外 傭 。

有 僱 主 組 織 提 醒 僱 主 , 聘 請 外 傭 前 最 好 先 索 取 前 任 僱 主 的 推 薦 信 , 無 謂 夜 長 夢 多 。 全 港 目 前 有 近 二 十 六 萬 名 外 傭 , 玩 殘 僱 主 的 個 案 近 年 遞 增 。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去 年 接 獲 僱 主 反 映 外 傭 貨 不 對 辦 、 未 能 上 任 等 投 訴 , 有 二 百 一 十 六 宗 , 較 ○ 七 年 的 一 百 六 十 三 宗 , 增 加 三 成 二 ( 見 表 ) 。 事 實 上 , 近 月 愈 來 愈 多 僱 主 在 網 上 的 討 論 區 留 言 , 投 訴 外 傭 無 故 失 蹤 「 博 炒 」 , 亦 有 多 名 僱 主 向 本 報 大 吐 苦 水 。 其 中 居 於 元 朗 的 余 小 姐 ( 化 名 ) , 去 年 三 月 透 過 僱 傭 公 司 聘 請 印 傭 , 該 印 傭 Nana ( 化 名 ) 上 班 首 日 , 余 已 察 覺 這 名 外 傭 有 問 題 , 「 佢 乜 都 唔 識 做 , 僱 傭 公 司 又 話 冇 得 換 , 我 都 算 啦 , 諗 住 自 己 慢 慢 。 」

誣 告 虐 打 又 指 遭 淋 熱 水
詎 料 兩 個 月 後 , 余 下 班 回 家 發 現 Nana 連 包 袱 「 玩 失 蹤 」 , 後 來 得 悉 Nana 返 回 僱 傭 宿 舍 , 拒 絕 繼 續 為 余 工 作 , 理 由 竟 然 是 「 被 余 小 姐 打 , 又 遭 淋 熱 水 」 , 要 求 索 賠 一 個 月 代 通 知 金 及 回 國 機 票 等 。

佢 話 我 用 熱 水 淋 佢 同 用 拳 頭 打 佢 , 明 明 係 佢 自 己 無 故 離 去 , 我 無 打 過 佢 ! 」 余 小 姐 氣 憤 說 。 「 打 人 」 事 件 鬧 上 法 庭 , 余 被 控 「 普 通 襲 擊 」 及 「 襲 擊 導 致 他 人 傷 害 」 , 事 件 擾 攘 近 八 個 月 , 到 本 月 被 裁 定 無 罪 。 余 以 為 事 件 告 一 段 落 , 詎 料 數 日 後 接 獲 勞 工 處 通 知 , 指 余 被 印 傭 投 訴 拖 欠 薪 金 、 代 通 知 金 及 回 國 機 票 , 對 方 要 索 償 八 千 多 元 , 余 要 在 下 月 到 勞 工 處 出 席 調 解 會 議 。

余 直 言 : 「 我 以 後 都 唔 敢 請 印 傭 , 寧 願 畀 多 錢 , 搵 個 本 地 鐘 點 , 費 事 煩 ! 」 余 的 個 案 只 是 冰 山 一 角 , 另 一 名 僱 主 葉 先 生 也 有 相 同 慘 況 , 他 聘 用 的 印 傭 上 班 三 日 後 失 蹤 。 葉 疑 因 印 傭 得 悉 需 照 顧 行 動 不 便 的 長 者 及 待 產 孕 婦 而 「 離 家 出 走 」 , 故 到 入 境 處 申 請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 「 印 傭 係 報 我 屋 企 地 址 , 我 要 負 責 佢 行 為 , 但 又 唔 可 以 收 埋 佢 本 護 照 , 作 為 僱 主 都 好 無 奈 ! 」印 傭 失 蹤 五 天 後 再 返 回 葉 家 要 求 復 工 , 辯 稱 早 前 要 返 內 地 驗 身

葉 向 她 聲 明 因 曠 工 而 將 她 解 僱 , 「 點 知 佢 話 我 無 理 解 僱 , 仲 要 我 賠 一 個 月 代 通 知 金 , 我 唔 肯 。 」 葉 與 這 名 外 傭 的 問 題 , 正 透 過 勞 資 審 裁 處 處 理 。

出 盡 辦 法 留 港 搵 新 僱 主
原 來 , 勞 工 處 去 年 處 理 涉 及 外 傭 的 僱 傭 索 償 個 案 , 多 達 二 千 五 百 八 十 三 宗 , 較 ○ 七 年 上 升 近 兩 成 。 據 悉 , 部 分 個 案 增 加 與 外 傭 合 約 有 關 , 因 為 外 傭 完 成 合 約 或 合 約 提 前 終 止 後 , 需 在 兩 星 期 內 返 回 原 居 地 , 外 傭 若 被 炒 後 重 新 申 請 來 港 工 作 , 須 再 支 付 一 筆 中 介 佣 金 , 費 用 可 高 達 兩 萬 元 , 故 部 分 傭 工 為 節 省 中 介 費 , 出 盡 法 寶 留 港 尋 找 新 僱 主 。

香 港 家 庭 傭 工 僱 主 協 會 主 席 羅 軍 典 表 示 , 誣 告 僱 主 博 留 港 是 不 良 外 傭 的 慣 用 手 法 , 部 分 「 博 炒 」 外 傭 誣 衊 僱 主 拖 欠 薪 金 、 短 付 工 資 或 其 他 刑 事 罪 行 , 甚 至 乘 機 無 理 向 僱 主 索 償 , 部 分 僱 主 不 勝 煩 擾 , 惟 有 付 款 了 事 。

外 傭 組 織 憂 慮 不 良 分 子
外 傭 組 織 KOTKIHO 發 言 人 MIA 表 示 , 外 傭 無 故 「 走 佬 」 或 「 屈 」 僱 主 的 個 案 「 多 少 一 定 有 」 , 最 近 因 為 經 濟 不 景 氣 令 有 關 個 案 增 加 , 她 憂 慮 不 良 分 子 的 個 案 , 會 對 其 他 行 為 良 好 的 外 傭 不 公 平 , 令 外 傭 與 僱 主 關 係 緊 張 , 造 成 「 小 事 化 大 」 , 或 動 輒 便 報 警 的 情 況 。 入 境 處 數 字 顯 示 , 近 三 年 每 年 平 均 有 逾 百 名 外 傭 因 從 事 非 法 勞 工 而 被 拘 捕 , 單 單 去 年 就 有 一 百 三 十 七 人 。 發 言 人 稱 , 外 傭 因 涉 及 訴 訟 , 可 向 該 處 申 請 延 長 留 港 逗 留 期 限 以 出 席 相 關 聆 訊 , 批 准 與 否 視 乎 個 別 情 況 而 定 , 但 外 傭 延 長 逗 留 期 間 只 能 以 遊 客 身 份 留 港 ,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

記 者 放 蛇 揭 賤 價 月 薪   外 傭 中 心 僱 主 剝 削
僱 主 除 被 外 傭 玩 殘 外 , 亦 有 可 能 因 貪 便 宜 聘 請 廉 價 外 傭 而 惹 禍 上 身 。 本 報 記 者 日 前 到 新 界 一 間 僱 傭 中 心 「 放 蛇 」 , 職 員 解 釋 現 時 外 傭 規 定 的 月 薪 為 三 千 五 百 八 十 元 , 該 公 司 收 手 續 費 一 千 元 。 當 記 者 問 及 「 有 冇 得 平 」 時 , 職 員 即 煞 有 介 事 , 不 講 出 聲 , 用 計 算 機 顯 示 價 錢 。 該 職 員 說 廉 價 工 人 只 限 印 傭 , 他 在 計 算 機 屏 幕 顯 示 二 千 二 百 元 , 又 強 調 若 要 印 傭 全 月 不 放 假 , 價 錢 為 二 千 四 百 元 , 但 手 續 費 高 達 七 千 元 。 該 職 員 見 記 者 猶 豫 不 決 , 即 說 : 「 要 就 快 手 啦 ! 入 境 處 文 件 , 我 會 搞 掂 晒 。 」 職 員 又 指 若 記 者 等 不 及 需 時 兩 個 月 的 申 請 手 續 , 亦 可 協 助 找 外 傭 頂 替 , 平 均 日 薪 為 一 百 元 。 另 一 位 曾 三 度 聘 請 外 傭 的 黃 先 生 , 在 去 年 聘 請 印 傭 時 也 有 類 似 經 歷 。 但 該 外 傭 中 心 的 職 員 更 明 言 : 「 要 請 廉 宜 外 傭 , 一 定 要 畀 佢 放 足 假 , 而 且 夜 晚 唔 好 理 佢 去 邊 。 」 黃 為 免 廉 價 外 傭 在 外 生 事 , 禍 及 自 己 , 只 好 聘 請 正 價 工 人 。 僱 主 若 支 付 外 傭 低 於 法 定 的 工 資 , 便 會 觸 犯 《 僱 傭 條 例 》 , 可 被 判 罰 款 三 十 五 萬 元 及 監 禁 三 年 。 同 時 ,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作 出 虛 假 陳 述 等 罪 行 ,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十 五 萬 元 及 監 禁 十 四 年 。

糧 單 簽 名 免 日 後 爭 拗
如 何 防 範 墮 進 外 傭 陷 阱 , 避 免 被 誣 告 剋 扣 工 資 或 假 期 , 甚 至 惹 上 官 非 等 問 題 , 都 是 二 十 多 萬 外 傭 僱 主 想 知 道 的 事 情 。

有 外 傭 公 司 路 , 僱 主 除 需 依 足 《 僱 傭 條 例 》 和 《 入 境 條 例 》 外 , 可 要 求 外 傭 每 次 都 在 糧 單 上 簽 署 , 避 免 日 後 有 欠 薪 爭 拗 ; 亦 要 記 錄 外 傭 於 何 日 休 假 , 而 且 要 外 傭 簽 名 作 實 。 在 各 大 網 站 的 討 論 區 上 , 也 有 僱 主 「 獻 計 」 防 止 外 傭 出 蠱 惑 。 據 悉 , 部 分 外 傭 因 拖 欠 僱 傭 公 司 佣 金 , 需 交 出 護 照 作 抵 押 , 不 少 外 傭 會 以 各 種 理 由 要 求 僱 主 向 僱 傭 公 司 取 回 護 照 , 僱 主 切 勿 介 入 外 傭 與 僱 傭 公 司 之 間 的 事 , 因 為 有 外 傭 可 能 會 在 取 回 護 照 後 , 「 走 佬 」 或 借 高 利 貸 , 僱 主 會 因 而 惹 禍 上 身 。

東方 (feb 22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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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20521/00196_001.html

外傭走佬 僱主人財兩失

本港外傭數目約三十萬,相關投訴亦有增無減。近年外傭上工未幾「玩失蹤」的情況普遍,有僱主早前「賠完人工機票兼冇人用」,始發現由中介公司代買機票早已失效,關注團體承認有不少僱主曾反映懷疑中介公司與外傭「打龍通」斂財,呼籲僱主必須了解自身權利避免受騙。

阿萍(化名)聘用的外傭主要負責料理家務及煮食,家中的新生嬰兒亦僅由家人照顧,外傭工作量不大,上班三周期間一直未聞有任何不滿,但早前的一個下午,外傭竟在抹窗期間丟低工作並收拾細軟離去。事隔數天竟又突然現身辭職,並要求中介公司代買機票離港。但阿萍根據中介公司提供的機票號碼向航空公司查詢時,發現機票早已過期,即時向中介公司了解,對方始聲稱「搞錯咗」,「收足錢但張機票就過咗期,好難唔懷疑佢哋夾埋個工人嚟呃我!」

退款保證虛設 議員促監管
無獨有偶,司徒小姐所聘的外傭早前亦無故失蹤,至今音訊全無。由於中介公司服務合約中訂明,外傭到港三十天內有退款保證,司徒小姐遂即時申請,豈料該公司不但以「外傭未有書面提出離職」為由拒絕,更反要求支付外傭離港機票等費用,「人都未搵番,點簽離職文件同買機票?完全唔合理!」司徒小姐坦言有「被屈」之感。

「我哋有好多投訴,都係中介公司懷疑夾埋外傭呃錢!」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羅軍典承認接獲大量相關個案,直指中介公司窺準僱主對法例及自身權益不理解而伺機濫收費用,羅認為政府須立法保障僱主權益。

勞工界立法會議員葉偉明直指現行法例對外傭中介公司監管不足,認為需訂立專門章節加強規管,「依家監管中介公司嘅條例根本唔夠,即使有咁多問題,政府都仲未有打算修例!」勞工處發言人承認,《僱傭條例》並無提及中介公司對外傭無故失蹤的責任,至於涉事外傭公司則否認有濫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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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333s 於 15-3-6 12:13 編輯

http://the-sun.on.cc/channels/news/20060622/20060622021121_0000.html

玩失蹤博炒刮一筆
走法律罅 外傭明屈僱主
22/06/2006

外傭走佬,僱主不善處理,分分鐘破財不特止,還會惹來一身麻煩。

勞資關係科於今年首五個月處理短付工資個案多達一百二十三宗,比去年同期急升五成五。這些外傭有部分是合約未滿卻突然失蹤,然後向勞工處投訴遭僱主無理解僱,甚至「屈」僱主發放薪金。

由於不少僱主支薪記錄不全,往往有理說不清,最終敗訴賠款
僱主組織認為,現時法例偏向保障外傭,令僱主在仲裁中輸多贏少。
上月初,盧先生尚未約滿的印傭突然將兩袋行李放在大門外,人卻不知所終,事前完全未有通知。盧擔心印傭的安危,翌日詢問僱傭介紹所職員是否需要報警,職員提議填寫僱傭合約終止書,就算外傭犯法亦可避免「有手尾跟」。

投訴無理解僱索償
盧先生不知就,辦理終止合約手續,更到警署報案,又通知介紹所知會入境處印傭失蹤。

但數日後,介紹所職員向盧先生「報平安」,表示失蹤印傭已返回介紹所宿舍,但隨即向盧先生索償,原因是盧先生主動終止合約,按例需賠償代通知金及回國機票等。

其後在勞工處的調解會內,印傭更「屈」盧先生沒有發放四月份的薪金,合共追討約一萬二千元,幸好即時被調解主任揭發印傭在該月糧單上簽收工資,此宗糾紛正在勞資審裁處排期審理。盧先生非常氣憤,質疑介紹所職員存心誤導,事件似是有人在幕後操縱印傭索償。

另一位曾六度聘請外傭的蘇太,前年五月聘請一尼泊爾傭工,三個月後,外傭以不適應香港為由,哭要求返回家鄉。蘇太本欲辦理終止合約手續才讓外傭離去,誰知外傭翌日不辭而別,蘇太報警及通知外傭公司,但數個月後接獲勞工處通知,指她拖欠薪金及沒有讓外傭放假,被索償一萬六千多元。她最後與外傭庭外和解,但要賠償一萬三千元。

其後蘇太又再聘請了一名曾僱用的菲傭,豈料菲傭涉嫌虐打她的兒子,蘇太雖依足程序辭退菲傭,但兩個月後蘇太又收到勞工處通知單,指她解僱菲傭必須賠償。蘇太今年二月被判要賠償菲傭六千元,她不忿上訴,最後仍是敗訴。

粉嶺居民協會主席劉國勳表示,區內最近接獲三宗外傭「玩失蹤」個案,聘用的外傭均是自己提出離開或不辭而別,僱主其後被控告無故解僱外傭及拖欠薪金,要賠償外傭失蹤期間的薪金及代通知金。

僱主難舉證多敗訴
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副主席羅軍典則指出,外傭如希望留港,提出有關訴訟後,外傭可在官司完結前留在香港。外傭想轉換僱主,如主動解約便要回國,須再付一筆中介佣金才能再來港,故打官司是既可繼續留港,又可「刮一筆」的一石二鳥絕招。他強調外傭有工會撐腰,僱主則需自己答辯,僱主舉證又艱難,令外傭與僱主的勞資糾紛,超過七成都是僱主敗訴

今年頭五個月,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共處理七百五十七宗外傭申索個案,當中一百二十三宗涉及短付工資,較去年同期急升五成五。亞洲傭工中心項目主任Nurul Qoiriah表示,合約訂明僱傭離職要一個月前通知,不過,有些外傭是在被僱主虐打的情況下離職,擔心事先通知僱主,或會遭受更差的對待才不辭而別,她希望僱傭間加強溝通,合力尋求更佳的方法解決問題。




想不開、就別想. 得不到、就不要.  失去了、繼續笑.  擁有了、要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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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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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發表於 15-3-6 13:21 |只看該作者
333s 發表於 15-3-6 11:33
外傭陰招
巫告/ 屈/ 賴/ 偷竊/ 偷懶/走佬/ ...玩失蹤後反告僱主,是外傭常用的 方法。

工人做左1年6個月, 今年7月滿約, 好早年在HK做過, 後去TW 6 年, 2013年7月去我家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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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發表於 15-3-6 13:45 |只看該作者
如果我工人唔係玩失蹤, 肯正面和我傾下, 佢既困難, 佢得到既野一定多過在勞工處比佢果D, 而我都有心理準備要上庭, 預左在labour傾唔掂, anyway, 見到HK咁多case, HK 既僱主真係好慘, 真是需要改變下制度....


象牙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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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發表於 15-3-6 14:58 |只看該作者
gg0202 發表於 15-3-6 13:21
工人做左1年6個月, 今年7月滿約, 好早年在HK做過, 後去TW 6 年, 2013年7月去我家...


只能正面的面對. 被工人 巫告/ 屈/ 賴 不好過.
好多雇主中伏. 被人巫告是保貴經驗. 以后也不用怕.
上网搜, 收集, highlight
手中有勞工法例.. 熟悉佢.

工人, 2013年7月去你家... 1.5年玩失蹤?
玩失蹤, anytime, anyplace, ....


想不開、就別想. 得不到、就不要.  失去了、繼續笑.  擁有了、要珍惜。
快乐不是拥有的多,而是计较的少。  

生悶氣,發脾氣,煩躁,焦慮,失眠.   是指因生气(生闷气、怒气、着急上火生成的火气、思虑生成的郁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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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發表於 15-3-6 15:12 |只看該作者
333s 發表於 15-3-6 14:58
gg0202 發表於 15-3-6 13:21
工人做左1年6個月, 今年7月滿約, 好早年在HK做過, 後去TW 6 年, 2013年7月去 ...

我對法例不熟先驚, 通常發生過的先去睇法例, 之前我好少在KB呢度爬文, 亦冇唸呢個工人會失蹤, 因為我剛剛問她, 會否續約, 工人說有唸過, 點鬼知佢咁怏變呀,唉......佢失蹤後, 我想咩action都快過佢, 後來先知新年前, 佢去埋labour, 年初四, 我收到labour封信, 真係嬲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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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發表於 15-3-6 15:29 |只看該作者
上次去警局唔受理(可能我地未夠時間就問定), 叫我地搵入境暑, 原來填張Form就可以終止同佢的合約, 好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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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s    發表於 15-3-6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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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發表於 15-3-6 15:31 |只看該作者
http://www.immd.gov.hk/tc/foreign-domestic-helper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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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發表於 15-3-6 15:33 |只看該作者
我填咗呢張form:

http://www.immd.gov.hk/pdforms/id407e.pdf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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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發表於 15-3-6 15:48 |只看該作者
nieualma 發表於 15-3-6 15:29
上次去警局唔受理(可能我地未夠時間就問定), 叫我地搵入境暑, 原來填張Form就可以終止同佢的合約, 好簡單 ...

警局要24 hrs 後先受理, 其實labour & immingration 是兩樣唔同既野, 工人去左labour, 就要去labour 果邊攪, immigration 當然要做埋手尾, 簡單得多, 又唔洗親身去, 最煩是要寫信去report my ca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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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發表於 15-3-6 15:53 |只看該作者

引用:Quote:nieualma 發表於 15-3-6 15:29 上次

原帖由 gg0202 於 15-03-06 發表
警局要24 hrs 後先受理, 其實labour & immingration 是兩樣唔同既野, 工人去左labour, 就要去labour 果邊 ...
我嗰個只是失蹤case,所以冇咁麻煩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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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發表於 15-3-6 16:06 |只看該作者
nieualma 發表於 15-3-6 15:53
我嗰個只是失蹤case,所以冇咁麻煩

你不怕工人失蹤後再出現?我工人初期都是失蹤, 半個月後我先收labour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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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s    發表於 15-3-6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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