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盡家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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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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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7-17 15:20 |顯示全部帖子
可不可以9月後叫工人報失護照, 然後去入境處再簽visa比佢, 咁算唔算納入豁免範圍呢?

靈感來自我個賓, 四月放假回港, 她手持明年1月到期的護照, 入境處就只批她visa到期至今年年底 (即到期日一個月前), 所以她要在到期前再去續visa.

如果咁樣可以, 所花費用只係補領護照加入境處visa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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