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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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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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9-1-23 07:53 |只看該作者
新鴻基投資原價回購迷債
與證監和解 8500萬賠予310人

【明報專訊】雷曼迷你債券投資者經過連月上街請願、示威,終於有310名「幸運兒」守得雲開,可獲退回迷債的全數本金。證監會昨晚突然宣布,與新鴻基投資服務公司達成和解,新鴻基投資願意向透過該行購買迷債的客戶,購回手上所有迷債,退回全數本金,涉資8500萬元。先例一開,難免對遲遲未落實回購迷債計劃的銀行構成重大壓力,據悉,證監會希望以此作示範,促使銀行仿效新鴻基的做法。

據了解,證監會昨天才跟新鴻基投資達成和解協議,故此要在晚上9時許公布。消息人士指出,希望今次的和解協議可以對其他被投訴的金融機構,包括曾銷售迷債的銀行產生示範作用。不過,消息人士表示,由於每宗個案性質不一樣,而且相關機構反應也很不一樣,所以無法判斷會否陸續有更多和解。

前提不認過失 30多人不獲賠

事實上,正當一眾分銷迷債的銀行仍糾纏於法律風險,拒絕啟動回購迷債程序之際,新鴻基投資卻在證監會的壓力下達成和解。雖然新鴻基不承認任何過失,但同意回購投資者手上的迷債。

據了解,透過新鴻基認購迷債的投資者約有340人,僅得30多人不符回購資格,餘下310名客戶則可獲退回全數本金。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證監會的行動體現了本港規管架構提供有效申訴渠道,以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根據證監會與新鴻基達成的和解協議,新鴻基要在客戶接納回購建議後30天內向客戶付款。新鴻基完成目前內部改善工作後的18個月內,證監若再次發現公司出現同類銷售問題,而情况又非常嚴重,證監會會暫時吊銷其部分牌照,為期3年,即新鴻基在這段期間不得向客戶銷售或分銷非上市或結構產品,以及向客戶提供有關這些產品的意見。

銀行售逾百億元產品 中銀佔最多

這次迷債風波涉及超過3萬名投資者,金額達125億元,當中逾百億元是透過銀行銷售,據悉中銀香港所佔比例最大(見表),倘中銀回購迷債,或要動用逾30億元。由於回購涉及巨資,亦成為銀行不肯展開回購的一大關鍵。

銀行界人士對證監會的調查結果感到憂慮,擔心先例一開,令公眾對賠償有太大期望,對銀行作出賠償帶來壓力,對銀行的財務狀况亦有重大影響。

對於新鴻基全面賠償是否合理,銀行界均認為難以判斷,「我們最憂慮的是,他(證監)以今日的標準量度幾年前的做法,若是這樣就不合理」。

最高罰款:不當利潤3倍

證監會早前已宣布,正直接調查所有證券行和銀行銷售迷債的程序,而在《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的權力下,證監會確有權力與銀行達成和解,並要求銀行向客戶的損失作補償。證監亦有罰款權力,要是證監的調查證實銀行的產品銷售程序有系統缺失,理論上可向銀行罰款,罰款額最高可相當於所涉不當行為所賺利潤的3倍。


水晶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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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09-1-23 20:08 |只看該作者
八千幾萬WOR...邊有甘順灘羅出黎...又唔見邊間銀行賠出黎...我估巨實有D也比證監會查到...可能大獲到要執笠...於是政府同巨講數羅錢出黎和解羅...政府又有返D形象比公眾睇巨地有做到也...
少奶奶的身份,丫頭的命...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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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瑞士牛牛第二回


3#
發表於 09-1-23 22:28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54heima 於 09-1-23 20:08 發表
八千幾萬WOR...邊有甘順灘羅出黎...又唔見邊間銀行賠出黎...我估巨實有D也比證監會查到...可能大獲到要執笠...於是政府同巨講數羅錢出黎和解羅...政府又有返D形象比公眾睇巨地有做到也...
...

講得無錯!!


2009年1月23日


抓住關鍵要害 證監贏漂亮一仗



證監會昨天宣布,經過調查之後,認為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新鴻基)從二○○二年起向客戶銷售雷曼兄弟迷你債券時,其內部系統及監控措施有所不足;與此同時,證監會與新鴻基達成協議,後者自願向客戶全數回購他們手上未到期的雷曼迷債,回購價是投資者當初投資在這批迷債的本金。

這批迷債投資者能夠全身而退,比政府評估平均只能取得五、六成本金為多,是自從迷債風波開始以來最重要的一次突破,證監會雖然沒有檢控新鴻基,但該公司確認了證監對它們的一系列「關注」,最終新鴻基願意跟證監達成向迷債投資者作出十足回購的協議,證監會贏了漂亮一仗,也為監管機構挽回了一點聲譽。

據證監會的報告指出,在調查過程中,證監向新鴻基提出了一系列「關注」(英文是concerns,沒有譴責之名但有隱含之意),主要包括四點

第一、新鴻基在分銷雷曼迷債前,對產品進行的盡職審查是否足夠;二、對前線人員提供的培訓是否足夠,從而確保投資者理解產品涉及的一切重大風險;三、評估新鴻基在以下三方面的工作——迷債系列的風險水平;向零售銷售人員傳達迷債風險評級的信息;及採取理應採取的措施,確保銷售人員會因應迷債風險回報情況,與客戶的個人情況進行配對,提供合理適當意見;四、就給予合資格客戶的投資意見,及客戶提出的疑問備存紀錄。新鴻基對上述四項「關注」雖然不承認任何過失,但確認這些「關注」的嚴重性,反映出證監抓住了關鍵要害,「關注」到最核心的銷售手法和過程是否出現錯失的重要問題,成功迫使新鴻基妥協並回購投資者手上的迷債。

從證監的四點「關注」可以看出,雷曼迷債出事的原因主要是在銷售手法,尤其是前線的零售銷售人員是否做足保障客戶的工作,並確保客戶有能力承擔迷債的風險,針對這些方面的調查,證監的經驗是否可以引用在調查銀行之上?如果可以的話,經銀行購買雷曼迷債的苦主個案又是否可以加快處理?

證監會為雷曼迷債投資者「成功爭取」的成果,證實了金融中介機構如果涉及不當銷售手法,監管當局已足以把它們「繩之於法」,逼它們進行回購,至於其他責任不清的個案,則政府應協助雙方調解,或乾脆拿上法庭進行訴訟,通過這些調查、調解和執法,雷曼苦主才可以在最短時間內得到賠償,令苦主得到真正實益,這也是我們反對浪費資源召開立法會迷債聆訊的主要原因;資源有限,現階段應該盡各種方法為雷曼苦主追回老本,我們希望證監能繼續努力,把這次調查的經驗推展到其他個案。


在早前證監會和金管局分別向政府呈交的報告中,均對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銷售投資產品提出了一系列守則,巨細無遺,但其實按照證監的《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在銷售金融產品時有關機構必須遵循多項守則,例如產品是否適合客戶,並確保客戶要明白產品的性質和風險;另外,在證監會二○○七年發表的《常見問題》文件內,也要求投資顧問不應向客戶推介本身不了解的產品,或向長者、對投資產品認識程度不足的散戶提供意見時,必須格外審慎,及要由高級管理層進行監管。換句話說,針對金融產品的買賣,監管機構早有一套規管標準和守則,但仍然出現雷曼迷債風波,相信是前線監管的力度不足;在銀行和金融機構爭相發展財資業務之際,監管當局要確保每天發生的數以千百計銷售和買賣活動都按足本子辦事,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針對前線銷售手法,保證規管條文可以落實,應是雷曼風波的長遠補救方法。
Kindness is like a key,which rusts if we put it aside.Use it frequently not only could help others but also could help ourselves.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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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09-1-30 05:40 |只看該作者
新雄雞吾係真係全數無條件全數退錢,有d無得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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