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今早在港台節目稱,在高鐵西九總站內地口岸區實施內地法律,沒有違反基本法第18條規定全國性法律不在香港實施,因為內地口岸區在法律上被視為境外地方。
梁愛詩又指,要求中央承諾高鐵實行的一地兩檢做法只此一次是不合理,因為新情況新問題是不可預見,而香港作為地方政府亦不能約束中央政府如何行使權利。
我一方面同意梁愛詩所指,政府的安排是租賃而非割地,但正因為「內地口岸區」仍屬香港,所割的卻是《基本法》適用於整個香港的保障及香港法院的管轄權。
梁愛詩否定湯家驊「下不為例」的建議,是符合邏輯及道理,但是卻正正印證我早前提出的憂慮,就是【創先例濫用20條,基本法保障連根拔 】。今天我們因為經濟理由懇求中央政府開先例,引用《基本法》第20條的特別授權繞過《基本法》其他相關條文的保障,協助我們做一些本身違反《基本法》的行為,我們又有什麼道理要求中央「下不為例」呢?
希望香港市民能夠盡快明白,現在爭論的焦點並非是否贊成「一地兩檢」,而是是否接受政府用一種嚴重破壞《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手段以達到「一地兩檢」。我及一些論者已經提出了切實可行而不違反《基本法》的方法達至「一地兩檢」,但為何特區政府卻置若罔聞, 不願意對話,而要堅持引用《基本法》第20條的特別授權繞過《基本法》?
以下是我早前提出的切實可行而不違反《基本法》的替代建議:
「已有不少論者指出,可以參考英、法或美、加等地的合作模式,在「內地口岸區」執行入境、海關和農業違禁品檢查(CIQ)。落實這安排的法律措施,只需要賦予內地執法人員執行CIQ的權力,而並非全面的執法權和司法權,內地法律亦不須整體上適用,反而內地執法人員仍須根據《基本法》第22(3)條遵守香港法律;無需尋求《基本法》第20條的特別授權;若認為有需要,可以參考回歸前由人大常委會特別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根據附件三,特別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一地兩檢」國家邊檢法》,將一些必須的入境、海關和農業違禁品檢查的國內法律列入。
若要針對保安局局長近日提出的所謂保安漏洞,即是若有人在內地犯法被通緝,只要登上赴港的高鐵,到達西九總站時,內地執法人員無權拘捕或將他遣返內地。 要堵塞這類執法漏洞,最簡單的做法是讓高鐵在深圳站短暫停泊,邊檢人員登車檢查乘客證件,所費時間不多,對旅客行程影響極微。假如真的無法在深圳登車查證或有漏網之魚,亦可以參考《公安條例》第39條,賦予內地執法人員有限度的逮捕權,在「內地口岸區」及高鐵車廂使用所需的武力逮捕內地通緝犯及押解他們原車遣返內地,針對性地解決這所謂的保安漏洞,根本沒有需要在「內地口岸區」全面實施內地法律或剔除香港的司法管轄權。
律政司長日前被問到有關「一地兩檢」的安排有否修改空間時指出,若現時社會有好的觀點,令港府反思協議有改善空間,「無理由不去看」。 希望司長能夠坐言起行,與我(及其他法律界人士)盡快展開對話,尋求真正符合《基本法》及為香港人和社會接受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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