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盡家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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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式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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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9-5-16 17:19 |只看該作者
事源工人返印尼後聲稱遺失護照,要求提供報案證明,無法係限期前提供而指定回港前兩天失蹤。
後以失蹤為由終止合約。約犯嚴重過失,是不符合領長期服務金資格。
事隔5個月,有新僱主聘用了她從回香港,到勞工處追討我長期服務金。
我想知一般索償程序,佢好似有工會幫,直接去勞資審裁處。
有無人有經驗呢?我有咩可以做,定係等著被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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