貓咪達人 發表於 19-6-17 12:55
根據《公安條例》,凡有三人或以上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令人合理地害怕、會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 ...
我都節錄左少少出來,當然要另起臨時政府,唔承認而家的法例另計啦
如果掟磚掟鐵桶錠鐵馬無問題,俾個盾你加埋頭盔,你企定定係度唔好走,睇下你覺得有無問題,有防護唔代表無問題
消防都有黃金戰衣,但係火太熱佢地出來皮都甩,唔會話著左就唔辛苦無事
唔好將犯罪合理化
唔好用有自由你有權,將所有事情合理化
巿民有遊行集會的自由同權利
但係無非法集結同暴動的權利
遊行前要事前申請警方不反對通知書,已定遊行路線時間,唔遵守已申請的路線同時間,就已經非法集結
加上衝立法會(強行進入)、阻止鐵路列車開行、公眾地方打鬥,都已屬暴動啦
唔好再用民主自由為自己解脫,人人有民主自由我都有民主自由,各人的民主自由都唔應該凌駕別人的民主自由之上。
第245章公安條例
19.
暴動
(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由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2)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20.
暴動者拆卸建築物等行為
21.暴動者破壞建築物、機器等
22.以暴動方式阻止船舶、航空器或鐵路列車的開行
23.強行進入
24.強佔處所
25.在公眾地方打鬥
26.公眾聚集中倡議使用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