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不是公眾地方,因為不是公眾可隨時進入的地方。
「公眾地方」的定義:
(1) 包括公眾可隨時進入或在開放時間進入的碼頭、大道、街道、道路、里、巷、短巷、坊、拱道、水道、通道、小徑、通路和地方,不論此等地方是否屬政府或私人財產。
(2) 根據上一段有關「公眾地方」的定義,部分私人物業和室內場地(視乎個別的實際情況而定)也可視為「公眾地方」,例如:私人屋苑的走廊和平台;商場的大堂和公眾露天場地/休憩用地(如廣場),或連接不同商場的行人天橋/通道;或展覽/表演場所的大堂。
(3) 此外,其他香港法例所述的某些地方也可視作公眾地方。例子包括圖書館、文娛中心、體育場、博物館、公共屋、公營醫院、香港科學園的公共地方及香港國際機場的指定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