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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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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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12-5-26 22:07 |只看該作者
請問失業左一年可否申請取回MPF呢? THX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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畀面勳章


2#
發表於 12-5-26 22:11 |只看該作者
好似要2年先得架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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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12-5-26 22:51 |只看該作者
MPF權益的提取
強積金是為工作人口的退休保障而設立的制度, 因此, 計劃成員應到65歲的退休年齡才可提取累算權益。年滿65歲的計劃成員, 有權以整筆款項形式領回強積金計劃內由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 但遇到以下特殊情況, 法例也容許計劃成員提前領回累算權益:
(a) 提早退休: 計劃成員年滿60歲( 並作出法定聲明, 表示已永久終止就業) 。
(b) 永久離開香港: 計劃成員只限一次以此為理由提早提取權益, 並必須出示已獲准在外地永久居住的證據。
(c) 死亡: 必須提供有效的死亡證明。計劃成員的權益可由合法的遺產代理人提取。
(d)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計劃成員必須提供由註冊醫生發出的證明, 而所喪失的行為能力, 必須與該計劃成員在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前所從事的最後一類工作有關。
(e) 小額結餘帳戶: 計劃成員所保存的累算權益總額不超過HK$5,000, 但以此理由提取權益的做法,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i) 該成員無意在可見的將來成為受僱或自僱人士;
(ii) 在緊接提交申索前的12個月內,沒有亦無須就該成員支付強制性供款;
(iii) 該成員沒有任何累算權益保存在其他強積金計劃內。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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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12-5-27 15:50 |只看該作者
T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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