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s.so 寫道:
我post左嗱!!!內容如下:
曾先生您好,
我一向對於特區政府都不願自評,皆因特區政府的作風報喜不報憂,即使我們有任何訴求都不能去特首處,得不到實質的回應。
是次留言,是為我們一群受到不公平對待的外傭僱主,我們這些年來不間斷地向政府要求修改對於外傭勞工條例,無奈每次都得不到任何聲音。我們不是歧視外籍人仕,我們都明白雙方都應以合法合理公平為原則,但是外傭往往利用香港勞工法例的偏袒,而威脅僱主,利用勞工法例控告僱主要求索償,從而延期逗留另覓飯碗。大部份僱主是要為糊口,才聘請外傭料理家庭及小孩,試想到一個素未謀面的人,從進入香港境內踏入家中,你已經為這個陌生人按照勞工法例負起僱主責任,不論她身患疾病、懷孕等等,萬一她真的有任何異樣,例如:失蹤、盜竊等問題,我們都不能以一個月通知期解僱了事,因為我們有人命在她們手中,就是我們命根《兒女》,這一個月通知期我們不能向自己僱主稱:『我要解僱工人須向公司請假一個月為由在家中監察避免工人報復在兒女身上。』為求保障我們必須有實則証據才能引用即時解僱,即使我們即時解僱後大都會收到勞工處信函通知有勞資糾紛,要求索償相等於一個月代知金或更多,往往苦僱主都會向她們低頭,因為處理勞資糾紛需要很多時間,避免與她們在勞資庭角力,而須向公司告假出席聆訊,或會得不償失,唯有作出妥協。
香港供外藉傭工之福利及待遇相對其他國家為好,本人不明白為何香港以外之國家,例如星架波、台灣等可以有一套法例監管外藉傭工,能保障國民。而香港人則需與外傭共同受同一法例下監管,僱主必須準時繳交外傭稅,否則入境處有權拒絕日後簽證等等通知,另每年強制性加薪給外傭,每年外傭工會勢必遊行爭取更大的加薪幅度,外傭無須繳納任何稅款,她們每日起居飲食醫療費用都是由僱主負責,我們在香港的打工仔都沒有這麼好的待遇,只有一份勞工保險的保障,僱主都沒有強制性的醫療福利提供給香港打工仔。
以上是本人小部份心聲,曾先生希望你能幫幫我們,關注外籍傭工問題,帶著我們走出新的局面。
祝一切順利!
mrs.so 寫道:
我post左嗱!!!內容如下:
曾先生您好,
我一向對於特區政府都不願自評,皆因特區政府的作風報喜不報憂,即使我們有任何訴求都不能去特首處,得不到實質的回應。
是次留言,是為我們一群受到不公平對待的外傭僱主,我們這些年來不間斷地向政府要求修改對於外傭勞工條例,無奈每次都得不到任何聲音。我們不是歧視外籍人仕,我們都明白雙方都應以合法合理公平為原則,但是外傭往往利用香港勞工法例的偏袒,而威脅僱主,利用勞工法例控告僱主要求索償,從而延期逗留另覓飯碗。大部份僱主是要為糊口,才聘請外傭料理家庭及小孩,試想到一個素未謀面的人,從進入香港境內踏入家中,你已經為這個陌生人按照勞工法例負起僱主責任,不論她身患疾病、懷孕等等,萬一她真的有任何異樣,例如:失蹤、盜竊等問題,我們都不能以一個月通知期解僱了事,因為我們有人命在她們手中,就是我們命根《兒女》,這一個月通知期我們不能向自己僱主稱:『我要解僱工人須向公司請假一個月為由在家中監察避免工人報復在兒女身上。』為求保障我們必須有實則証據才能引用即時解僱,即使我們即時解僱後大都會收到勞工處信函通知有勞資糾紛,要求索償相等於一個月代知金或更多,往往苦僱主都會向她們低頭,因為處理勞資糾紛需要很多時間,避免與她們在勞資庭角力,而須向公司告假出席聆訊,或會得不償失,唯有作出妥協。
香港供外藉傭工之福利及待遇相對其他國家為好,本人不明白為何香港以外之國家,例如星架波、台灣等可以有一套法例監管外藉傭工,能保障國民。而香港人則需與外傭共同受同一法例下監管,僱主必須準時繳交外傭稅,否則入境處有權拒絕日後簽證等等通知,另每年強制性加薪給外傭,每年外傭工會勢必遊行爭取更大的加薪幅度,外傭無須繳納任何稅款,她們每日起居飲食醫療費用都是由僱主負責,我們在香港的打工仔都沒有這麼好的待遇,只有一份勞工保險的保障,僱主都沒有強制性的醫療福利提供給香港打工仔。
以上是本人小部份心聲,曾先生希望你能幫幫我們,關注外籍傭工問題,帶著我們走出新的局面。
祝一切順利!
mrs.so 寫道:
我post左嗱!!!內容如下:
曾先生您好,
我一向對於特區政府都不願自評,皆因特區政府的作風報喜不報憂,即使我們有任何訴求都不能去特首處,得不到實質的回應。
是次留言,是為我們一群受到不公平對待的外傭僱主,我們這些年來不間斷地向政府要求修改對於外傭勞工條例,無奈每次都得不到任何聲音。我們不是歧視外籍人仕,我們都明白雙方都應以合法合理公平為原則,但是外傭往往利用香港勞工法例的偏袒,而威脅僱主,利用勞工法例控告僱主要求索償,從而延期逗留另覓飯碗。大部份僱主是要為糊口,才聘請外傭料理家庭及小孩,試想到一個素未謀面的人,從進入香港境內踏入家中,你已經為這個陌生人按照勞工法例負起僱主責任,不論她身患疾病、懷孕等等,萬一她真的有任何異樣,例如:失蹤、盜竊等問題,我們都不能以一個月通知期解僱了事,因為我們有人命在她們手中,就是我們命根《兒女》,這一個月通知期我們不能向自己僱主稱:『我要解僱工人須向公司請假一個月為由在家中監察避免工人報復在兒女身上。』為求保障我們必須有實則証據才能引用即時解僱,即使我們即時解僱後大都會收到勞工處信函通知有勞資糾紛,要求索償相等於一個月代知金或更多,往往苦僱主都會向她們低頭,因為處理勞資糾紛需要很多時間,避免與她們在勞資庭角力,而須向公司告假出席聆訊,或會得不償失,唯有作出妥協。
香港供外藉傭工之福利及待遇相對其他國家為好,本人不明白為何香港以外之國家,例如星架波、台灣等可以有一套法例監管外藉傭工,能保障國民。而香港人則需與外傭共同受同一法例下監管,僱主必須準時繳交外傭稅,否則入境處有權拒絕日後簽證等等通知,另每年強制性加薪給外傭,每年外傭工會勢必遊行爭取更大的加薪幅度,外傭無須繳納任何稅款,她們每日起居飲食醫療費用都是由僱主負責,我們在香港的打工仔都沒有這麼好的待遇,只有一份勞工保險的保障,僱主都沒有強制性的醫療福利提供給香港打工仔。
以上是本人小部份心聲,曾先生希望你能幫幫我們,關注外籍傭工問題,帶著我們走出新的局面。
祝一切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