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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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或需要支付贍養費?

提及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大眾往往會認為女方是提出及接受補償的一方。但近年家事訴訟的個案中,屢屢出現男方向女方索求贍養費或其他經濟資助的情況。而這篇文章會以有關法例為切入點,讓讀者更明白箇中因由。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條例第192章)第七條,如法庭需要處理及裁決因離婚而產生的財產分配時(包括中期安排),法庭必須考慮以下因素:

1.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2.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3.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4.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5.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6.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7.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顯而易見,法例並沒有區分對男性與女性的財產分配方法。性別從不是法庭考量的因素。相反,法庭在處理個案時看重雙方的經濟能力、負擔及責任。故無論富有的一方是男方與否,一般都是經濟能力較高的一方支付贍養費。

隨著時代變遷,現今的女性已比以前能幹得多。她們的發展機會也比以前更多更廣闊。故此,女性比配偶擁有較高的收入及資產,在婚姻關係中是更富有的一方亦不足為奇。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雙方不幸決定離婚,男方自然可以向女方申請經濟濟助。

總而言之,無論是男方或是女方申請經濟濟助,法庭考慮的因素都是相同。

【編按:以上內容為作者之個人意見及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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