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劇中,經常出現在香港申請離婚須雙方同意法庭才會受理的劇情,我希望藉此說明一下。
如果你不滿現有的婚姻狀況並考慮申請離婚,你先要選擇一個法庭認定的離婚理由,否則法庭將不會受理。本港法庭接納的理由包括:
(1) 通姦;
(2) 不合理對待;
(3) 分居最少一年;
(4) 分居最少兩年;
(5) 遺棄行為最少兩年。
除「分居最少一年」外,其他四項理由即使沒有答辯人同意也可離婚。例如:呈請人無須答辯人同意便能以「分居最少兩年」為由申請離婚。但與其他理由一樣,答辯人可以對呈請人的離婚理由作出辯護並聲稱雙方從未分居,或分居時間不足兩年。因此,某程度上,獲得答辯人的同意亦是至關重要。
離婚訴訟跟其他民事訴訟一樣,無論選擇以上任何理由,呈請人都有舉證的責任。如呈請人使用「通姦」為離婚理由,除非答辯人同意該不當行為,否則呈請人需證明答辯人的確有通姦行為。同一舉證的原則亦適用於其他離婚理由。
在香港這個文明社會,無論你的財政是豐厚還是微薄,法律均一視同仁。而在申請或辯護離婚訴訟方面也毫不例外,雙方皆有聘請律師的權利,但律師並不是訴訟的先決條件。大部份於香港法庭處理的離婚訴訟,不論當中是否存在爭議,都有至少一方沒有聘用律師。
加上,香港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保障市民的權益。即使答辯人下落不明,法庭也能處理呈請人的離婚申請,而常用方法是呈請人需刊登廣告,若答辯人仍未有回應,呈請人便可向法庭提交誓章,表明已盡一切方法將呈請書送交答辯人。
話雖如此,離婚還是該三思而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