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家庭周期最後一個周期---家庭衰退期,顧名思義就是家庭成員人數開始減少及衰退的周期。孩子的家庭開始成熟,漸漸脫離原有家庭,而原有家庭成員亦可能離世而減少。
這段時期的家庭成員,已屆退休年齡,生活開支主要依靠早期準備的退休投資規劃的成果、社會或家庭成員的補助,而生活方面主要集中生活必需品及醫療消費。
投資風險方面,因為這周期的家庭成員均接近或已經開始退休生活,所以能承受的風險能力大大降低,無論是價格變化之風險還是變現能力之風險均需要降低。一些低風險的債券或定期發放回報之保險或年金產品也是適當選擇。稍後時間,我會在這裡講解適合不同家庭周期投資產品的特色。
這個重新配置投資組合的舉動就是理財四部曲的分配及配置部份(D, Distribution)。處於家庭衰退期,除了重新配置投資組合外,其實另一個Distribution的資產分配亦需要開始兼顧。
資產分配是家庭成員於生前安排去世後或在世失去心智時,資產如何分配及分配給什麼人的行為,亦即是遺產的安排。很多人會覺得,我又不是什麼超級富豪,不用安排資產分配那麼嚴重吧?
按照現行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任何人如果未有訂立遺囑時,均需按照這條條例分配財產。但我們必須知道,不是每個人都希望按法律處理遺產事情,因為法律並不一定符合所有人的遺產安排意願。
近年最多新聞的遺產案件應該是梅艷芳的媽媽及其兄長的相關新聞。我們必須相信及尊重梅艷芳訂立的遺囑信托絕對是她生前的意願。個人推測她不希望媽媽因沒錢而不能生活外,亦不希望自己留下來的財產,花在任何她不願意的事情或人物上。試想想若梅艷芳在沒有訂立遺囑下離世,該筆財產就必須按照《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這條例就未必符合她的心意了。
我們有時看劇集或電影時都會看到,主角會繼承一筆遺產,但主角必須到了某歲數又或是做了某些事情才可以繼承該筆遺產。現實上,確有這些事情!例如離世者有一位沒有自我照顧能力的親屬,他可以在遺囑內加入特別信託條文,委任信托人或監護人代為保管遺產,確保沒有自我照顧能力的親屬可以繼續有足夠金錢解決生活需要。又例如當事人不希望兒子繼承遺產的年紀太少,唯恐兒子被人騙錢的話,他亦可以在遺囑內訂明兒子要到某一年紀才可以繼承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