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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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應以調解化解撫養權爭議

當夫妻在作出分居或離婚的選擇時,都會把注意力放在自身的離婚爭拗中,往往忽略了事件對子女的影響。由於爭議越大的離婚個案對子女造成越不良的影響,所以為了子女的福祉,律師和法庭都會主張要求雙方進行調解,以協商而非對簿公堂的方式達成協議,並減少衝突。若果雙方需要進一步的協助,在調解過程中亦可安排親職協調員(parental coordinator)。

法庭自2012年起主動進行「排解子女糾紛聆訊」,所有涉及子女的糾紛必須進行此調解程序,其目的在於:「支持母親及父親,以期他們在分居及離婚後,能夠有效地對其子女履行為人父母的責任…快捷地在對抗氣氛較緩和之下,取得持久的協議。」

在聆訊以外,雙方一般會被要求進行私人調解來解決兒童糾紛。這類型的糾紛十分適合通過調解來解決,讓父母可以詳細思考分居後有關子女的安排,並制定一個育兒計劃。由於計劃並非受到法庭案件中「輸贏」的觀念所限,使父母可以真正留意子女所需,以子女的日常生活及福祉為依歸來制定日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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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關子女的法律是具爭議性的。涉及撫養權爭議的案件傾向把父母分化為兩極的獨立陣營,引致雙方互相攻擊,以削弱另一方,讓自己在法庭上獲得優勢。擁有管養權一方可為子女作出重要決定,即是該名子女的實際監護權。法庭可發出共同或獨有管養令,因此父母一般會形成對立,以爭取獨有管養權。對峙的局面往往令子女們在雙方之間掙扎,陷入兩難。

事實上,由於子女生活上重要的事務最終都會由雙方決定,因此獨有與共同管養權的實際分別不大。調解著重的是父母雙方的責任和義務,而非他們的權利和權力。一般而言,法庭會發出共同管養令,希望雙方停止爭拗有關子女的問題。然而,頒發共同管養令或過於理想,在極具爭議的案件中,法庭亦會頒判獨有管養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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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中,對子女最重要的是他們的住所以及日常生活安排。法庭會考慮子女的想法(如他們的年紀和理解能力許可)、社會福利報告,其他問題包括他們的體能、心理和教育需要、環境轉變對子女可能造成的影響、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以及父母照顧子女的能力等因素。若果父母雙方願意合作,法庭可讓雙方自行作出安排。一般而言,法庭會向一方發出照顧及管束令,並向另一方作出合理的探視安排。法庭或會發出規定探視令,而共同照顧及管束令亦越見普及。

調解不但有助減低父母衝突,更可讓父母按每名子女的需要作出詳細的安排,以彌補法庭命令的不足。而調解亦不失為一個讓離異夫妻自行達成共識的方法,並減輕雙方之間的怨恨。最重要的是,子女的福祉在整個過程中能被放在首位,以減低事件對他們的衝擊。

【編按:以上內容為作者之個人意見及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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