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聚多元文化及種族的香港,能夠遇上外籍人士,並建立婚姻關係的情況並不罕見。然而,一旦離婚收場,鑑於不同司法管轄區辦理離婚的程序、要求及規定都不一樣,故此,了解清楚與外籍伴侶辦理離婚的注意事項,以決定合適的離婚地點,可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就香港而言,其中一個值得注意的事項是雙方在婚姻期間及離婚時的居住地。
如要在本港提出離婚呈請,伴侶至少一方須是香港居籍者、最少三年慣常居於香港,或與香港擁有密切連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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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雙方應考慮香港法庭對離婚呈請的要求。一般情況下,除非伴侶能證明婚姻使其異常痛苦,婚姻須維持至少一年以上才能提出離婚呈請。離婚理據須包括下列五項中的至少一項,以證明婚姻已「破裂無可挽回」(當中三項為過失性,而兩項為非過失性):通姦、不合理行為、遺棄、對方同意離婚的情況下雙方分居超過一年、或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雙方分居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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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雙方亦應考慮不同司法管轄區於判令的準則。在香港,法庭會根據平等分配的原則作為考量,保障財政較為弱勢一方的利益,並通常會視照顧家庭的一方與家庭經濟支柱一方對婚姻有同等的貢獻。法庭亦會考慮婚姻長短和各方需要等不同因素,並會參考婚姻財富的相關證明文件,從而決定子女撫養權、贍養費及各方獲分資產等事宜。
現時有不少跨國伴侶選擇在港辦理離婚,情況甚為普遍。部份人會選擇在多於一個司法管轄區辦理離婚,或會衍生出個別司法管轄區進行的離婚對其中一方較有利的狀況。因此,與異國伴侶離婚時應慎重思量各方面的因素,以作出最合適的決定處理離婚事宜。
文: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專業支援律師 希蔚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