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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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庭】在港非婚生子女父親的權利

相較婚後才同居生子,在千禧世代中,未婚同居並養育子女的情況已越趨普遍。然而,非婚生子女的父親未必知道,非婚生子女出生時,法律並沒有推定其享有父親身份。當父母感情不再,而母親決定帶同子女移居他國,非婚生子女的父親或會陷入困境。

根據現行法律,非婚生子女的父親不享有與母親同等的法律權利。若要享有同等法律權利,非婚生子女的父親需要向法庭申請下令,聲明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父,並賦予父母權力(即《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父母雙方的權利之所以存在差異,有幾個原因,當中絕大部分在於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背景——從因意外,乃至在全盤家庭計劃下出生。隨著越來越多人選擇在不結婚的情況下組織家庭,因此屬於後者的案例較多,這對不享有任何法律權利的非婚生子女的父親明顯不公平。

父母的權利包括監護權——就子女人生中的重要決定獲徵求意見,例如所就讀的學校、居住地、宗教信仰、代表子女作出醫療決定等。

當父母雙方關係破裂時,最常見且引致問題的情況,便是母親在沒有徵求父親的同意下決定離港。尤其是目前的新冠疫情,加上香港的社會政治環境,均刺激移居外地的父母回流原籍國。當父親擁有對子女的法律權利,便可援用在海牙簽訂的《國際擄拐兒童公約》("公約"),透過相關國家的中央當局之間的合作,即時確保子女能安全返港。然而,對於並無申請第3條聲明的非婚生子女父親而言,援用公約將會很困難,甚至不可能。唯一的補救方法是向子女的慣常居住地的當地法庭申請返還令,即便如此,非婚生子女的父親也可能面臨執行返還令等方面的困難。因此,建議非婚生子女的父親申請《未成年人監護條例》中的第 3 條聲明。

雖然非婚生子女父親沒有正式法律權利乃事實,但這不代表非婚生子女的母親擁有全部的管養權,並可無視父親的權利,在未經父親的同意下帶走子女。法庭不但不贊成此類行徑,更會產生反響。由於現時不少家庭選擇未婚同居而非結婚,因此諮詢具相關案件經驗的家庭律師可確保各當事人充分了解自己對子女的權利與責任。

【編按:以上內容為作者之個人意見及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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