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否想像過當婚姻走到盡頭時,另一半不再與你合作的情況?雙方缺乏合作是一件很常見的事情,特別是當其中一方或因婚姻破裂帶來的沮喪和情緒不安,而無法按照自己、或前伴侶的最佳利益行事。如果夫婦透過共同財產聯合擁有物業,就更要小心處理。
早前就發生了類似的情況──有一對尚未離婚但已經分開的夫婦,以聯合名義購買了樓花作為他們的婚姻居所,然而他們的婚姻關係最終不幸破裂。當樓宇建成並準備交付予夫婦時,丈夫拒絕簽署文件完成物業買賣,故此這對夫婦須支付與銷售相關的額外利息。此外,由於他們均沒有償還貸款,貸款公司入稟法院,要求他們繳付數百萬元,另再加上賠償費用及因夫婦敗訴而產生的債務之日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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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個案中,妻子能否強迫丈夫簽署文件?這個做法顯然符合他的最佳利益,然而這可能超出了法院的命令權限,尤其是因為法院尚未就任何關於他們離婚後財務資產的分配頒發命令。
在這種情況下,唯一可用的補救措施就是強制性禁令。強制性禁令是指強制某人採取相應行動的命令,而且快速、便宜和有效。最終落實強制令是為了符合所有有關方面的利益,同時避免因進一步支付利息而令可用於分配予雙方的共同財產減少。而個案亦存有潛在風險,業主或會取消物業銷售,使雙方失去出售物業的潛在利潤;更嚴重者,若果物業承按人堅持認定物業是以「強制出售」為基礎出售,雙方將會蒙受進一步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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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很大機會成功獲授權強制性禁令。強制令指示一個人去執行任何轉易、合約或其他文件,以保全家庭資產。法院有權根據《區域法院條例》作出命令,其中指出「法院可以......在任何訴訟中授予禁令......並且在其法院認為合宜的管轄範圍內」。在發出強制令時,最終需要考慮的問題是,在視乎情況而批准或拒絕臨時禁制令的情況下,所採用的程序是否涉及最少不公平性。值得留意的是,個案所要求的強制令並不昂貴。
在強制性禁令要求下,若果該丈夫未能簽署該文件,法院能夠命令法院司法常務官或委任律師代表其簽署。最終,由法院委任的律師代表該丈夫簽署了文件。透過跳出框架的思考及發出禁制令有助在夫婦關係破裂時,解決其中一方不合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