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生活壓力大,許多雙職家庭為口奔馳,既要顧及工作,亦未必有經濟能力聘請工人姐姐幫忙接送,導致「讓小朋友獨自返學」成為不少家長迫於無奈的唯一選擇。若小學生獨自返學不幸遇到危險,家長不但心碎,更可能隨時”誤墮法網”,背上「疏忽照顧」的罪名。
近日,有立法會議員就「9歲小童獨自返學」向勞工及福利局提出書面質詢,結果其「模棱兩可」的回覆引發家長熱議。究竟,幾多歲「放手」才算合適?在法律上,「獨自返學」是否等同「獨留兒童」?

勞福局「藝術回覆」惹爭議 法律原文點樣講?
事源有立法會議員質詢,提及小學三年級(約9歲)以上的學生已可自行往返學校。勞福局就此作出書面回覆,指兒童獨自往返學校,是否構成「疏忽照顧」,須「視乎個別情況」,例如該兒童的年齡、能力、獨處時間、地點安全、父母有否安排支援等,並無統一標準。
局方更引述《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27條,任何超過16歲的人,如故意虐待、忽略或拋棄所看管的兒童,導致其受不必要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違法。若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
網民熱議:「法例太舊」VS「回應太模糊」
然而,這個「視乎情況」的回覆不但未能紓解家長疑慮,反而加劇焦慮。許多家長質疑,若子女在路上遭遇意外,家長是否需負刑責?此話題在社交平台亦引起極大迴響,家長們意見紛陳。不少家長都質疑指引模糊,例如「勞福局回應太模糊,家長敢讓仔女獨行嗎?」,亦有人指出「邏輯矛盾,獨自在街不犯法,留家就犯?」。同時,有家長認為法例已不合時宜,直指「法例太舊,16歲還當小孩,現實中誰能天天接送?」,並認為「兒童需學獨立,過度保護害了他們。」

憂慮誤墮法網?不如先做足「安全評估」
法律冇「死線」,勞福局答案又「模棱兩可」,家長們的焦慮絕對可以理解。與其糾結於「幾多歲」,不如在「放手」前,客觀評估以下幾點:
1.能力評估: 孩子是否熟悉路線?是否懂得看交通燈和應對問路陌生人?
2.路線演習: 家長可先陪同孩子走幾次,實地教導他們注意路面情況及潛在危險點。
3.裝備支援: 可為孩子佩戴兒童電話手錶,以便隨時聯繫。
4.溝通應變: 必須教導孩子如遇突發情況(如迷路、有人跟蹤)應如何處理,例如即時走進便利店向職員或向警察求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