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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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婚姻】離婚後如何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

在港註冊的跨境婚姻近年有上升趨勢。根據政府統計處的數字,2019年在香港註冊的婚姻中有接近四成為中港婚姻。而在2017年至2019年期間,當事人向香港家事法庭提出的近七萬宗離婚案件中,涉及內地婚姻的案件約佔18%,即平均每年超過4,000宗。

在跨境婚姻越來越普遍的情況下,中港兩地更需要確立清晰和有效的司法框架,以保障相關法律權利。2017年6月,香港律政司司長與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簽訂《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立法會最近在五月初通過《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具體落實相關安排。

然而,在相關安排正式落實之前,由香港法院所頒發的離婚判令在中國內地是不被承認的。同時,內地法院亦不會執行相關的家事判令。由此衍生出的跨境爭拗為許多家庭帶來不少麻煩,更令無辜的子女受到牽連。此外,雖然香港已簽署《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並在1997年將其條款納入《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但由於中國並非《公約》簽訂國,若果父母其中一方決定將子女帶離香港的話,在港的另一方要跨境尋找子女下落便變得十分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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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發生的一宗案件揭示了這個問題。案中的母親為持有單程證來港的中國公民,父親為土生土長的香港人,兒子慣常居於香港,該母親單方面將兒子帶回內地,其後音訊全無。

案中母親離港前已在香港取得離婚文件,而離婚令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她亦沒有就香港法院的管轄權作出反對,因此父親得到了孩子的臨時管養權。該父親期後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提出管養權申請,但被該院以香港法院已承擔了該案的司法管轄權而駁回。其後父親再向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成功要求將臨時管養令改為最終判令 -- 然而,內地仍然未能執行這項判決。即使《互認安排》已簽署生效,但於生效前所頒發的判令均不屬於此安排的涵蓋範圍內。況且,生效日期尚有待中港兩地法律機關商討:內地將通過發布司法解釋以落實安排,而香港則剛剛通過立法。上述案件的父親即使擁有兒子的管養權,但他自2014年12月已經沒有與兒子見面,亦未知何時能與兒子重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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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兩地在有關方面缺乏互認機制,顯然會造成一定的問題,而最佳的解決方法就是中方早日簽署《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

【編按:以上內容為作者之個人意見及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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