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外完婚的新婚夫婦若在離港前並無註冊結婚,或未正式成為合法夫妻。
根據香港婚姻條例,每個人在諦結一段合法婚姻之前,須完成相關手續並遵從婚姻法中的條例:結婚必須是一男一女結合、雙方未滿16歲不能結婚(已足16歲但未滿21歲的一方須獲家長或監護人同意),而且,近親家庭成員(包括血親及姻親關係)的婚姻亦屬無效。
婚禮若無登記官、婚姻監禮人或合資格的神職人員主持,一概不予承認。儘管一對新人已在外地宣讀結婚誓詞,他們都必須按照香港法律程序補辦一次。
若透過登記官主持婚禮,程序如下:
- 在婚禮舉行前三個月內,新人須向婚姻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連同其存檔和訂明費用
- 登記官將在遞交通知書後最少15 天及不超過3個月內向結婚雙方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
- 「擬結婚通知書」發出後但未獲簽發前,結婚的其中一人須在登記官前作出誓章,表明該婚姻並無任何法律障礙、獲發婚姻同意書、或不需要出示同意書(雙方已年滿21歲)
- 結婚雙方須在登記官前分別簽署聲明書,表明在登記官宣佈二人結為夫婦時,雖無任何世俗或宗教儀式,其將為合法婚姻且受制於彼此,該婚姻在雙方在生之時,除經有效的司法判令,否則不得被廢除,且不得重婚
- 在一般情況下,婚禮須於上午九時至下午七時之間在登記處由登記官主持,並有兩名或以上的見證人在場
- 登記官會提醒雙方締結的婚姻是莊嚴而具約束力,雙方須在登記官和在場人士面前公開表示以對方為配偶,並為此簽名為證,成為合法夫妻。雙方須其後宣讀願意與對方結為夫婦的誓詞
- 登記官、新人和見證人須在一式兩份的結婚證書上簽署。新人會保留一份,而另一份將存檔在登記官辦事處(同時以數碼影像形式存檔)
- 結婚證書用以證明雙方合法的婚姻。結婚證書副本一旦由登記官簽署及核證,並用其正式印章列印和蓋印,均屬合法婚姻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