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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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疑難】在香港離婚訴訟中 祖父母就孫兒在法律上有什麼權利和權能?

香港現今社會有很多在職父母,很多時候除了工人姐姐之外,子女在父母日間在外工作時,都由祖父母代為照顧。父母也會在週末帶子女探望祖父母。祖父母因此跟孫兒有着很緊密的關係。

但是,如果子女父母不幸離婚,祖父母能否向法庭申請子女的監護權(在父母雙方不願意照顧子女的情況下)或探視權?

在香港家事案件中,法庭需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作首要考慮。在CLP v CSN [2016] 6 HKC 234一案中,上訴庭明確地闡釋了關於委任監護人的法律原則。此案是由一位外祖母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8D(2) 條申請成為七歲孫女的監護人。女孩的父母在女孩出生後均已與外祖母和女孩失去聯絡。外祖母由女孩出生至今一直擔起照顧女孩的責任。但由於外祖母在法律上不是女孩的監護人,她在幫助女孩申請學校和證件事宜上遇到種種困難。

上訴庭在判詞中闡釋了「監護權」是指一種法律地位,令一名人士可對一名兒童行使父母權利及權能。當父親或母親去世,另一名人士可按遺囑所示獲委任為子女的監護人,代行父母之職,這稱為遺囑監護人。此外監護人也可由法院委任。「管養權」則通常指父母在離婚後對子女的同住管養、日常照顧和管束的權利。

由於女孩的父母沒有結婚,法律上女孩的母親擁有有女孩的監護權。父親則需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1)(d) 向法庭申請示明他具有某些或所有假若該未成年人為婚生時法律所賦予他作為父親的權利及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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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最終駁回這位外祖母的申請。原因是她不符合《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8D(2)條的條件。《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8D(2)條列明:「 在以下情況下,法院如認為合適,可應任何人的申請,委任該人為某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a) 持有該未成年人的管養令的父或母或監護人去世;或
(b) 該未成年人沒有父母、監護人及其他對其擁有父母的權利的人。」

在此案中,雖然女孩的母親已失去聯絡,但由於她仍然在世,法庭不能委任外祖母成為女孩的監護人。雖然外祖母被判敗訴,但法庭有就此情況提出替代方案,提議她可尋求社會福利署署長的協助,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0條向法庭提出申請成為女孩的監護人。

然而,香港現時的法例無疑限制了第三方(例如祖父母或其他親屬)要求法庭頒發與子女有關的命令的權利。事實上,世界很多國家(如英國、蘇格蘭、澳大利亞及新西蘭)均已藉著法律改革而引入了「共同父母責任模式」的制度。

香港已擬備了《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責任)條例草案》。條例其中一部分刪除了上述對第三方(例如祖父母或其他親屬)的限制。將來在條例生效後,第三方(例如祖父母或其他親屬) 可向法庭提出與子女有關的命令的申請 。前提是在過去三年時間,該名子女與該第三方須一同生活合共至少一年(365天)。有關此條例的公眾諮詢已於2016年3月25日結束,但現時條例尚未正式立法通過。

如就上述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聯絡高嘉力律師行婚姻及家事法團隊。

高嘉力律師行律師何卓怡(Loretta Ho)

【編按:以上內容為作者之個人意見及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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