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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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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1-8-16 20:45 |顯示全部帖子
本帖最後由 Candy_CHUNG_LAU 於 21-8-17 00:22 編輯

https://hos.housingauthority.gov.hk/mini-site/gsh2020-21/common/pdf/faqs_(Chi).pdf
. 甚麽是「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

為加強對家庭的支援,凡具二人或以上家庭的申請者,如有一名或以上成員年滿60歲,可選
擇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並獲提升選樓次序,但必須符合及遵守下列規定:
(i) 在申請截止日期當日 (即2021年6月10日),該名長者已年滿60歲及須為公屋租約/出租屋
邨租約/定期暫准居住證/《綠表資格證明書-祇適用於出售綠表置居計劃單位》內的家
庭成員;
(ii) 至少一名長者必須成為所購買單位的業主或其中一名聯名業主,他/她必須精神上具
有行為能力(如有需要,房委會可能要求該名長者提供最近的醫生證明文件),了解
本申請各項文件及其所簽署的法律文件,包括樓宇買賣協議/轉讓契據等文件的內容
和作用;
(iii) 該名長者如屬已婚,其配偶亦須名列同一份申請表內,但如有文件證明他/她們已合
法仳離、配偶沒有香港入境權或已去世則屬例外。合法仳離是指離婚人士須在申請截
止當日 (2021年6月10日) 或以前,獲法庭批出絕對判令證明書 (離婚案) (即表格6或表
格7B),否則其配偶亦須名列同一份申請表。如未能符合規定,房委會有權取消相關申
請。有關申請被取消後,已繳交的申請費不會獲得退還,亦不能轉讓;
(iv) 申請者及該名長者須於簽署買賣協議時簽署一份聲明書,承諾願意一同在所購買的單
位居住。日後至少要有一名名列申請表第一部份的成年家庭成員與該名長者一同在所
購買的單位居住;

(v) 除因永久離開、去世或社會福利署署長提出的其他體恤理由外,該名長者的名字日後
不得從房屋署持有的業主紀錄中刪除;及
(vi) 申請截止後不可再提出參加。


點評

wcpcelia    發表於 21-8-17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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