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_woman68 寫道:
如果離婚令上寫有 "未經許可,不可帶小朋友出境" --- 表明在未來的日子,每一次帶小朋友出境(包括去大陸、澳門),你 或 你的前夫/妻都要提前向法庭申請,並在申請書上寫明離境日子、回港的日子,然後由父母雙方簽名同意,再遞交法庭批準,約需時一個月左右。
故每一次帶小朋友離境都必須要提前預計,直至小朋友到18歲為止。
並不是所有的離婚書或離婚暫準令上都有出現這類字眼。
出現這種字眼,是由於父、或母的任何一方在申請離婚、撫養權的時候,向法庭提出的附帶條件,通常法院基於小朋友的利益為前提,都會同意加上這一附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