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有以下情況,僱主可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 (由2000年第51號第2條修訂)
(a) 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i) 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
(ii) 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
(iii) 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
(iv) 慣常疏忽職責;或
(b) 僱主因任何其他理由而有權根據普通法無須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
(2) 僱主無權以僱員參加罷工而根據第(1)款終止其僱傭合約。 (由2000年第51號第2條增補)
回覆:D工人好醒, 佢地會去勞工處告你, 而勞工處又會偏幫僱員, 除非佢偷錢, 否則勞工處會叫你地和解. 而且工人在正常情況下要14日返家鄉, 佢地一定會去勞工處告你, 佢地因為有case係身, 可以留响HK耐D,再搵老襯請佢
況且勞工處會叫你在weekday interview, 你要專登請假, 好煩!
除非你有好實則的証據啦!
這其實很易處理。只要在炒之前做夠預備便可以。跟據勞工法律 57章9節1條第4點慣常疏忽,只要平日外傭出錯時,馬上發出警告信,當夠三至五封警告信便可馬上炒人。就算要告,你也有足夠証據。
P.S:每次出警告信時,記緊要外傭簽名,表示他知道你已作出警告。出信的理由有很多,例如屢次在工作時間使用電話,財物損壞,不禮貌的說話或面色,工作表現未如理想……等等。簡單說,我們上班時老闆的招數,都可用於外傭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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