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講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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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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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年勳章


1#
發表於 26-3-23 17:10 |只看該作者
撤回控罪(Withdrawal of Charges)是指控方(如律政司或警方)在法庭判決前主動終止檢控。常見原因包括:證據不足以達至合理定罪機會、證人拒絕作供、控方認為檢控不符合公眾利益,或被告同意簽保守行為(Bind-over)以換取不留案底

撤回控罪的主要原因與情境:


  • 證據問題: 關鍵證據(如閉路電視、DNA)不足,或證人因特殊原因(如畏懼、失憶)無法出庭,導致無法維持檢控。
  • 簽保守行為(Bind-over): 被告人承認行為但情節輕微,獲律政司同意,以「簽保守行為」取代刑事定罪。被告人須向法庭承諾在特定時間內不再犯罪,通常不留案底,但案情會被列入紀錄。
  • 公眾利益考量: 考慮到案件性質、被告年齡、心理狀態或罪行過於輕微,繼續檢控不符合社會整體利益。
  • 被害人撤告(適用於告訴乃論罪): 在香港法律下,若屬刑事傷人或公然侮辱等特定「告訴乃論」罪行,若雙方達成和解,被害人可撤回投訴。


中學助理副校長偷逾3500元食品,控方撤回控罪,可能係因為被告人承認行為但情節輕微,獲律政司同意,以「簽保守行為」取代刑事定罪。被告人須向法庭承諾在特定時間內不再犯罪,通常不留案底,但案情會被列入紀錄。




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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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6-3-23 17:24 |只看該作者
長知識了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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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6-3-23 21:06 |只看該作者
原來係咁


珊瑚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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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年勳章 2026勳章 父親節2025勳章 母親節2025勳章 2025勳章蛇年勳章 2024年龍年勳章 2023年兔年勳章 虎到金來勳章 牛年勳章


4#
發表於 26-3-24 10:15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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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6-3-24 13:10 |只看該作者
即係話阿副校長認罪肯簽保守行為,所以控方撤回控罪?


大宅

積分: 3094


6#
發表於 26-3-24 21:35 |只看該作者
aliz_wong 發表於 26-3-24 13:10
即係話阿副校長認罪肯簽保守行為,所以控方撤回控罪?
可能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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