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外籍傭工關注組:
謝謝貴組於2 月19 日致行政長官的來信。有關信件已轉交保
安局及勞工處跟進,我現獲授權作出回覆。
香港政府勞工政策的一貫原則,是因應本港的社會和經濟發
展狀況,在僱主和僱員權益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有關外籍家庭傭
工(外傭)的政策亦是按比原則制訂。
外傭與本地僱員享有同等權益
本港的勞工法例一向適用於所有本地及外來僱員,當中包括
外傭,因此兩者在法律上享有相同的僱傭保障,包括生育保障。此
安排亦為香港須履行《國際勞工公約》等有關的國際公約下的其中
一項責任。
設立外傭試用期
建議設立外傭試用期涉及的問題相當複雜,雖然可能縮短僱
主與外傭解約所需的時間,但亦有可能造成對僱主不利的情況,未
必能解決外傭頻頻轉工的問題。舉例來說,外傭同樣有權在試周期
內隨時提前與僱主解約,僱主除了仍需負責外傭返回原居地的旅費
外,聘用新外傭的開支(包括旅費、簽證費和核實費用等)亦不會
因設立試用期而減少。因此,我們必須小心處理有關建議,避免將
來有關規定被濫用。
事實上,現時「標準僱傭合約」(合約)規定僱傭雙方均可給
予對方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給對方以終
止合約的安排,已為雙方提供一定程度的靈活性。而根據合約第
9(c)條,如有醫生設明外傭不適宜再繼續工作, 僱主仍可在不違反
相關勞工法例的情況下終止僱傭合約。
僱主須支付外傭往返房、居地旅費
現時合約中有關僱主須於合約被終止或屆滿時負責外傭由香
港返回房、居地旅費的規定,是基於外傭僱主聘請外傭來港工作,是
有責任支付外傭往返原居地的旅費,以確保有關外傭在合約期滿或
提早終止時,可以順利返回原居地,避免外傭因為缺乏旅費而滯留
本港。這項規定同樣適用於根據其他輸入勞工計劃(例如補充勞工
計劃)申請從外地聘請工人來港工作的僱主。
入境處加強審核,防止濫用終止合約的安排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一向嚴格審批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
根據合約第12 項, 僱主及外傭須於合約終止日期的七天內各自向
入境處提出書面通知,亦須將對方作出終止今約的書面確認的副本
遞交入境處。入境處會保留有關紀錄,作為日後審核該外傭再次申
請工作簽證或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的考慮因素。若懷疑申請人曾有不
良紀錄或違規行為,包括濫用僱用外傭的安排,入境處會因應個別
情況,考慮拒絕有關申請。對於有外傭涉嫌濫用終止合約的安排,
入境處已加強對這類個案的審核,例如檢視終止合約的次數和原因
等,如查證屬實,會拒絕其日後有關的工作簽證申請。
職業介紹所的規管
我們一向建議僱主在通過職業介紹所招聘外傭時,應選擇信
譽良好的公司,並詳細暸解與介紹所簽訂的協議內容。無論如何,
勞工處一直有透過牌照管理、主動巡查及投訴調查等措施,以確保
職業介紹所依法經營。
根據《僱傭條例》第十二部及《職業介紹所規例》規定,所
有在香港經營的職業介紹所,包括提供介紹外俯服務的介紹所,都
必須領有勞工處發出的牌照,並必須展示於職業介紹所營業地方的
當眼處,以供僱主及求職者查閱。職業介紹所如無牌經營,即屬違
法。
如僱主認為職業介紹所提供的服務未能依照協議的承諾或不
滿其服務質素,例如提供外偽資料不實、收費不合理等,僱主可以
清費者的身份,直接向消費者委員會作出投訴及尋求協助。僱主亦
可循民事途徑就其損失向該職業介紹所追討賠償。
另一方面,為加強保障消費者,立法會已於2012 年7 月通過
0012 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 ,擴大現行《商品
說明條例〉的適用範園,以涵蓋消費服務交易(包括職業介紹所提
供的服務)的不良營商手法。
菲律賓政府禁止代理收取介紹費用的新措施
對於有菲律賓職業介紹所要求香港僱主承擔中介費用,以抵
銷他們被當地政府禁止向外傭收取中介費用政策的損失,我們已向
菲律賓駐港領事館的人員提出關注,要求菲律賓政府採取措施, 將
有關政策對本港僱主的影響減至最低。特區政府會繼續留意事件的
發展,並與菲律賓政府保持溝通。
勞工處處長
(黃霆芝女士代行)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副本抄送:保安局局長(經辦人:馬瓊芬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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