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是否有著一樣的權利?
就非婚生子女而言,母親具有所有父母權利及權能。但對父親來說,法律上有一定限制,就算子女在出世紙上寫了父親的名字,非婚生子女的父親也並不能自動得 到探視或撫養權。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香港法例第13章),父親必須向法庭申請證明他是其父親,如法庭信納他是該子女的父親,便會發出命令確認他擁有作為父親的權利及權能。
一般來說,如母親亦確認該子女的生父的身份,法庭一般都不會質疑,但假如雙方對父親的身份有爭拗的話,雙方便須作出舉證,例如提供DNA測試報告或其他證據來證明。當法庭確立父親為該子女的生父後,無論母親或父親,都對該子女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無分高低,如同其他於婚姻中所生的子女一樣,父母雙方都對子女的管養、照顧、管束、探視、教養、財產管理等所有有子女事宜上都有同等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