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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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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9-6-14 14:16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asonsYK 於 19-6-14 15:01 編輯

2018年,陳佳同在台灣殺懷孕女友逃回香港一案,大家也都知道。除此之外,近些年還有許多宗難以追究的人間悲劇,舉例如下:


同是
2018年,發生了一起港人在泰國被劫持事件。

56晚,陳女士在曼谷素汪那普國際機遭到5人綁架,她的家人分4次支付總計200萬元的贖金。未曾想,歹徒收到贖金後沒有釋放陳女士,反而再次向其家人索要100萬元,丈夫無奈之下於18日報警。19日,綁匪將陳女士釋放,其中1名疑匪提前逃回香港,香港警方接報後介入協助。由於泰國與香港沒有逃犯協定,這位疑匪得以逃避泰國法律的制裁。


一些在港犯案後逃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嫌犯,也因為沒有引渡安排,港府無從引渡他們來港受審。


2016年,香港1名男子被2名外籍人士殺害。

2012年,香港紅磡海面發現一件行李箱,裡面裝著一名僅穿內衣褲女性的屍體,其同居男友「猩猩」有重大嫌疑。

2007年,香港仔一間美容院女院長,疑因與中醫師同居男友出現金錢糾紛而遭殺害,並藏屍行李箱內棄於赤柱黃麻角道近富豪海灣山邊。這幾起殺人命案,均因嫌疑犯逃往海外,至今逍遙法外。


現在,港中澳台幾個地方都積壓了一些案子,急等著協議通過。 今年兩會期間,原公安部副部長、現全國政協委員陳智敏,在接受香港電台訪問時表示,內地逃到香港的重犯多達300多人,全部「有名有姓」。但受到《逃犯條例》的限制,香港並不能將這些逃犯移交內地。


以上是過去的事情,未來類似的情況不知還有多少?我們不去堵塞漏洞,反而任由兇手逍遙法外,於良心過得去嗎
?


《逃犯條例》導言部分,明確了移交逃犯安排「(a)適用於(i)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或(ii)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並且(b)是為移交因涉及違反香港或該地方的法律的某些罪行而被追緝以作檢控、判刑或強制執行判刑的一名或多於一名人士而作出的。」的導言部分,明確了移交逃犯安排「(a)適用於(i)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或(ii)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並且(b)是為移交因涉及違反香港或該地方的法律的某些罪行而被追緝以作檢控、判刑或強制執行判刑的一名或多於一名人士而作出的。」


修訂的原意是刪除 (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令到中澳台這個除外的部分能夠被保護。


根據《逃犯條例》規定,香港只能向簽定雙邊協議的國家及地區移交逃犯。目前香港只與英國、新加坡、新西蘭、馬來西亞、法國等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移交逃犯協議,仍未與其他100多個國家及地區達成雙邊協議。


台灣與中國有著引渡協議,每年送到中國有四百人,送到台灣也有二十人。台灣自己都不怕與中國簽協議,有何資格拿香港來說道?


如果有一天我們或親友被人綁架或殺害,犯人逃走,因為沒有修訂《逃犯法例》而無法作出引渡,到時找誰哭去。條例不作修訂,香港會成為逃犯天堂,兇手認為跑到那些沒有與香港簽定雙邊協議的地方,又或《逃犯條例》不包括的地方 (中澳台) 就沒事, 反而會更為所欲為。


未來的人間慘劇,又有誰來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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