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市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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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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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6-10-31 16:20 |只看該作者

物業賤價成交有後患


稅 局 會 按 市 值 追 印 花 稅 差 額

市 道 欠 佳 , 業 主 想 賣 樓 難 免 要 降 低 樓 價 , 不 過 , 別 以 為 「 劈 價 」 可 任 憑 己 意 , 業 主 亂 劈 , 蝕 錢 之 餘 , 分 分 鐘 更 有 機 會 被 稅 務 局 追 稅 ! 正 如 讀 者 吳 小 姐 , 兩 年 前 蝕 賣 荃 灣 麗 城 花 園 物 業 , 但 最 近 竟 收 到 稅 局 來 信 通 知 , 指 當 年 該 宗 交 易 低 於 市 價 成 交 , 要 向 她 追 回 2 萬 多 元 的 印 花 稅 差 額 。 吳 小 姐 質 疑 , 印 花 稅 理 應 由 買 方 支 付 , 不 明 白 稅 局 為 何 會 追 到 她 頭 上 來 ?

「 賣 呢 層 樓 我 蝕 10 幾 萬 , 已 經 夠 慘 , 家 稅 局 仲 要 向 我 追 稅 , 真 係 唔 知 乜 道 理 。 」 吳 小 姐 氣 憤 難 平 。

成 交 兩 年 後 收 追 稅 信

吳 小 姐 透 露 , 04 年 礙 於 經 濟 問 題 , 決 定 出 售 荃 灣 麗 城 花 園 3 期 1 座 1 樓 , 846 方 呎 , 考 慮 到 位 處 最 低 層 , 簷 篷 常 有 垃 圾 積 聚 , 加 上 景 觀 欠 奉 , 叫 價 亦 不 敢 太 進 取 。 吳 小 姐 最 初 開 價 190 萬 元 , 後 來 有 買 家 還 價 至 155 萬 元 , 雖 然 與 心 目 中 水 平 差 距 頗 大 , 且 要 蝕 15 萬 元 , 但 為 求 套 現 , 最 終 也 答 應 了 。

買 賣 雙 方 在 04 年 9 月 7 日 簽 定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 成 交 日 期 定 於 04 年 10 月 11 日 , 合 約 又 列 明 釐 印 費 ( 即 印 花 稅 ) 由 買 方 負 責 。

而 在 正 式 交 易 完 成 之 前 , 該 名 買 家 將 單 位 摸 出 , 成 交 價 達 220 萬 元 。 吳 小 姐 表 示 ︰ 「 我 一 直 都 唔 知 個 單 位 段 時 間 曾 經 再 轉 手 , 仲 要 賣 咁 高 價 , 直 到 最 近 收 到 稅 局 信 , 我 先 間 接 知 道 呢 件 事 。 」

稅 局 信 函 指 出 , 據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資 料 , 上 述 麗 城 花 園 物 業 , 在 04 年 9 月 7 日 的 估 價 是 220 萬 元 , 應 課 印 花 稅 額 為 3.3 萬 元 , 扣 除 之 前 已 繳 之 1.1625 萬 元 稅 款 , 尚 要 補 付 2.1375 萬 元 印 花 稅 。

買 方 失 蹤 轉 追 討 賣 方

吳 小 姐 說 , 繳 交 物 業 印 花 稅 的 責 任 在 於 買 方 , 所 以 收 到 追 稅 信 , 感 到 莫 名 其 妙 。 稅 局 職 員 回 覆 她 , 基 於 當 年 有 關 物 業 的 成 交 價 , 遠 低 於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的 估 值 , 導 致 稅 局 在 是 次 交 易 中 少 收 印 花 稅 , 但 因 為 無 法 聯 絡 上 當 年 的 買 家 , 故 此 轉 而 向 賣 方 追 討 欠 稅 。

對 於 稅 局 的 解 釋 , 吳 小 姐 相 當 不 滿 , 指 買 賣 合 約 既 定 明 印 花 稅 由 買 方 負 責 , 因 為 買 方 失 蹤 , 便 將 責 任 轉 嫁 給 於 賣 方 , 做 法 有 欠 公 允 。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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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6-10-31 19:43 |只看該作者

Re: 物業賤價成交有後患


印 花 稅 買 賣 方 皆 有 責

署 理 稅 務 局 副 局 長 朱 鑫 源 表 示 , 根 據 《 印 花 稅 條 例 》 的 規 定 , 買 賣 樓 宇 雙 方 均 有 法 律 責 任 繳 付 印 花 稅 。 朱 鑫 源 說 , 稅 務 局 會 將 樓 宇 資 料 轉 交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估 價 , 若 估 值 高 於 成 交 價 , 納 稅 人 就 需 要 繳 付 印 花 稅 差 價 。 該 局 會 先 向 買 賣 協 議 中 承 諾 繳 付 印 花 稅 的 一 方 追 討 , 如 不 果 , 行 動 會 擴 展 至 其 他 有 繳 稅 責 任 的 人 士 。

他 又 指 出 , 如 納 稅 人 對 估 價 或 補 加 印 花 稅 的 計 算 感 到 不 滿 , 可 向 印 花 稅 署 提 出 。 若 補 加 評 稅 通 知 書 已 發 出 , 納 稅 人 可 於 通 知 書 發 出 日 期 起 的 1 個 月 或 於 法 庭 容 許 的 較 長 期 間 內 , 在 繳 付 印 花 稅 後 , 向 法 庭 提 上 訴 。

約 定 俗 成 新 業 主 支 付

謝 天 良 律 師 表 示 , 現 行 法 例 沒 有 規 定 物 業 印 花 稅 應 由 哪 方 繳 付 , 由 買 方 支 付 只 是 約 定 俗 成 的 規 矩 , 正 如 市 道 疲 弱 時 , 發 展 商 亦 會 以 送 贈 釐 印 費 作 招 徠 。 至 於 投 訴 人 吳 小 姐 的 情 況 , 謝 天 良 律 師 認 為 , 在 法 律 上 她 有 責 任 先 清 還 拖 欠 的 稅 款 , 然 後 再 循 民 事 途 徑 向 買 方 索 回 。

梁 永 鏗 律 師 亦 同 樣 指 出 , 當 稅 局 懷 疑 有 人 刻 意 壓 低 樓 價 , 藉 以 減 少 支 付 印 花 稅 的 話 , 買 賣 雙 方 都 可 被 視 為 既 有 利 益 者 , 因 此 都 有 責 任 補 納 稅 款 。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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