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 同 暗 喻 授 權 毀 約 當 撻 定
「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 是 買 賣 雙 方 落 實 樓 宇 交 易 後 首 份 要 簽 署 的 文 件 , 不 過 , 對 於 這 份 合 約 , 不 少 人 仍 然 存 有 誤 解 , 以 為 只 是 「 象 徵 性 」 , 法 律 效 力 不 及 「 正 式 買 賣 合 約 」 。 讀 者 陳 先 生 , 早 前 便 誤 聽 地 產 代 理 慫 恿 , 將 臨 約 作 為 「 議 價 」 工 具 , 結 果 試 出 禍 來 , 招 致 近 30 萬 元 的 損 失 。
業 主 要 求 簽 臨 約 才 傾 價
陳 先 生 較 早 前 看 見 報 刊 上 的 樓 盤 廣 告 , 對 西 灣 河 嘉 亨 灣 6 座 某 中 層 單 位 感 興 趣 , 當 時 業 主 叫 價 728 萬 元 。 陳 先 生 今 年 3 月 7 日 , 聯 絡 上 美 聯 物 業 一 名 姓 鄭 的 女 地 產 代 理 , 向 她 表 達 希 望 跟 業 主 作 初 步 議 價 。
鄭 代 理 對 陳 先 生 說 , 業 主 表 明 要 見 到 買 家 落 定 支 票 及 簽 妥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 才 肯 傾 價 。 「 我 都 聽 過 有 業 主 怕 人 『 混 吉 』 , 所 以 要 買 家 開 定 支 票 先 肯 傾 價 錢 , 呢 點 我 都 明 白 ; 但 因 為 真 正 想 買 樓 係 我 太 太 , 只 係 佢 唔 得 閒 我 先 幫 佢 睇 , 所 以 我 當 時 都 有 問 鄭 小 姐 , 我 唔 係 真 正 買 家 , 簽 臨 約 又 有 冇 問 題 呢 ? 」
經 紀 指 純 粹 象 徵 式 手 續
對 於 陳 先 生 的 疑 問 , 鄭 代 理 回 應 代 簽 是 沒 有 問 題 的 , 她 又 解 釋 , 簽 署 這 份 臨 約 的 目 的 , 無 非 是 向 業 主 表 達 誠 意 , 純 粹 「 象 徵 式 」 。
陳 先 生 聽 罷 信 以 為 真 , 於 是 他 按 鄭 代 理 指 示 , 在 買 方 一 欄 填 上 妻 子 名 字 , 他 則 在 臨 約 另 一 欄 簽 上 自 己 名 字 , 陳 先 生 又 同 時 開 出 一 張 20 萬 元 定 金 支 票 , 交 給 鄭 代 理 。
事 隔 數 天 , 鄭 代 理 致 電 陳 先 生 , 告 訴 他 已 和 業 主 促 成 交 易 , 成 交 價 是 722 萬 元 。 可 是 , 陳 太 後 來 看 過 該 單 位 後 , 不 合 心 水 , 陳 先 生 於 是 通 知 鄭 代 理 交 易 告 吹 , 並 希 望 取 回 20 萬 元 。
不 過 , 鄭 代 理 這 時 卻 指 出 , 陳 先 生 既 簽 妥 臨 約 , 取 消 交 易 便 當 「 撻 定 」 論 , 並 且 要 賠 償 代 理 佣 金 。
「 我 聽 到 之 後 真 係 好 激 氣 , 覺 得 鄭 小 姐 擺 明 『 屈 』 我 , 因 為 我 之 前 講 明 , 太 太 先 係 買 家 , 佢 擁 有 最 終 決 定 權 , 太 太 從 來 冇 份 臨 約 上 簽 名 , 又 冇 正 式 授 權 畀 我 簽 , 我 好 質 疑 呢 份 約 係 咪 有 效 ? 佢 係 咪 真 係 有 權 殺 我 定 ? 」
為 了 這 宗 交 易 , 買 賣 雙 方 僵 持 了 數 個 月 , 陳 先 生 最 後 息 事 寧 人 , 並 和 鄭 小 姐 達 成 減 佣 協 議 , 結 果 賠 上 9 萬 元 代 理 佣 金 , 連 同 之 前 已 繳 付 的 20 萬 元 定 金 , 陳 先 生 合 共 損 失 29 萬 元 。
本 報 曾 就 事 件 向 美 聯 物 業 作 出 查 詢 , 該 公 司 沒 有 作 出 具 體 回 應 , 只 稱 事 件 仍 在 跟 進 中 , 暫 不 宜 評 論 。
具 法 律 效 力 須 履 行 條 款
謝 偉 俊 律 師 指 出 , 如 果 陳 先 生 當 日 是 以 「 丈 夫 」 的 身 份 代 妻 子 簽 約 , 即 使 沒 有 正 式 的 授 權 書 , 他 仍 然 有 可 能 要 履 行 合 約 條 款 。
謝 律 師 解 釋 , 如 果 賣 方 或 代 理 , 是 基 於 陳 先 生 為 買 家 「 丈 夫 」 的 身 份 , 並 且 相 信 他 是 得 到 妻 子 默 許 或 授 權 , 作 出 議 價 及 簽 約 , 即 使 他 沒 有 「 白 紙 黑 字 」 的 授 權 書 , 在 法 律 上 也 假 設 陳 先 生 是 獲 得 「 暗 喻 」 授 權 , 換 句 話 說 , 他 所 簽 署 的 臨 約 亦 具 法 律 約 束 力 。 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