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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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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6-8-10 15:28 |只看該作者

經紀攔車賣樓 孫明揚火滾



地 產 代 理 在 樓 盤 附 近 截 車 「 兜 客 」 屢 見 不 鮮 , 據 講 連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孫 明 揚 都 領 。

話 說 年 初 某 日 , 天 朗 氣 清 , 孫 公 偷 得 浮 生 半 日 閒 , 駕 車 前 往 鯉 魚 門 食 海 鮮 , 碰 巧 附 近 有 新 樓 盤 發 售 , 當 他 的 座 駕 駛 至 鯉 魚 門 時 , 有 個 代 理 竟 然 「 有 眼 不 識 泰 山 」 , 突 然 跳 出 馬 路 , 截 停 局 長 座 駕 , 當 正 他 是 客 仔 , 落 足 嘴 頭 推 銷 。

被 人 打 擾 雅 興 , 老 孫 頓 時 火 起 , 況 且 代 理 的 行 徑 相 當 危 險 , 隨 時 釀 成 交 通 意 外 。 局 長 立 即 跳 下 車 訓 斥 那 名 代 理 , 叫 他 做 生 意 之 餘 , 也 要 注 意 交 通 安 全 。

下 車 怒 斥 一 番

事 後 孫 公 怒 氣 未 消 , 親 自 去 了 售 樓 處 一 趟 , 深 入 了 解 發 展 商 賣 樓 的 秩 序 安 排 。

孫 明 揚 貴 為 高 官 , 遇 到 這 些 「 盲 舂 舂 」 的 地 產 代 理 , 自 有 對 付 方 法 。 不 過 , 作 為 一 般 小 市 民 , 又 可 以 怎 樣 呢 ?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建 議 , 駕 駛 人 士 或 市 民 , 若 遇 上 地 產 代 理 在 行 車 道 上 兜 攬 生 意 或 徘 徊 , 為 確 保 公 眾 安 全 , 應 該 立 即 通 知 警 方 。

市 民 可 於 地 監 局 網 頁 ︰ www.eaa.org.hk 下 載 投 訴 表 格 , 填 妥 後 寄 往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48 樓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投 訴 組 經 理 收 , 或 傳 真 至 2119 9022 。 另 外 , 市 民 也 可 親 身 或 致 電 地 監 局 舉 報 , 熱 線 電 話 ︰ 2117 8600 。 蘋果日報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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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6-8-10 17:57 |只看該作者

Re: 經紀攔車賣樓 孫明揚火滾


違 反 守 則 可 招 致 釘 牌

地 產 代 理 向 以 「 搏 殺 」 見 稱 , 尤 其 促 銷 新 盤 , 為 求 「 兜 客 」 , 幾 乎 見 人 拉 人 , 逢 車 截 車 。 不 過 , 根 據 地 產 監 管 局 提 供 的 資 料 , 代 理 在 行 車 道 上 兜 攬 生 意 或 徘 徊 , 有 可 能 違 反 《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和 地 監 局 發 出 的 《 操 守 守 則 》 , 而 遭 紀 律 處 分 。

警 接 投 訴   地 監 踩 場

地 監 局 過 去 便 處 理 過 一 宗 代 理 撲 出 馬 路 「 兜 客 」 的 紀 律 研 訊 。 案 情 披 露 , 警 方 接 獲 多 宗 投 訴 , 指 某 新 盤 售 樓 的 活 動 , 影 響 附 近 一 帶 交 通 , 於 是 與 地 監 局 在 該 樓 盤 和 附 近 街 道 , 採 取 聯 合 行 動 , 防 止 及 打 擊 地 產 代 理 的 違 規 行 為 。
當 日 , 主 管 案 件 的 高 級 督 察 在 樓 盤 現 場 視 察 , 留 意 到 一 輛 車 子 停 在 交 通 燈 前 , 燈 號 為 紅 色 , 一 名 地 產 代 理 趨 前 , 向 車 上 的 司 機 及 乘 客 兜 攬 生 意 , 遞 上 樓 盤 的 宣 傳 資 料 。 直 至 交 通 燈 訊 號 轉 為 綠 色 後 , 代 理 仍 然 不 走 , 在 行 車 道 上 徘 徊 。 為 免 撞 倒 他 , 另 一 輛 正 在 慢 線 行 駛 的 車 輛 要 轉 到 快 線 避 開 。 該 名 高 級 督 察 請 代 理 返 回 行 人 路 , 並 對 他 說 , 他 的 行 為 已 違 反 《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

該 名 高 級 督 察 把 事 件 告 知 地 監 局 , 不 久 地 監 局 職 員 到 達 現 場 , 並 打 算 先 確 定 涉 嫌 違 規 者 身 份 。 怎 料 該 地 產 代 理 拒 絕 合 作 , 不 肯 出 示 名 片 和 工 作 證 , 更 向 該 名 高 級 督 察 及 地 監 局 職 員 表 示 , 他 是 另 一 家 代 理 公 司 的 僱 員 , 企 圖 擾 亂 視 線 , 妨 礙 地 監 局 調 查 。

在 事 後 的 紀 律 研 訊 中 , 代 理 向 負 責 審 理 案 件 的 地 監 局 紀 律 委 員 會 承 認 誤 導 高 級 督 察 及 地 監 局 職 員 , 但 因 為 懷 疑 地 監 局 職 員 身 份 , 才 沒 有 出 示 名 片 和 工 作 證 。 不 過 , 根 據 高 級 督 察 及 地 監 局 職 員 的 證 供 , 地 監 局 職 員 到 場 後 , 立 即 向 涉 案 代 理 出 示 職 員 證 , 因 此 紀 律 委 員 會 認 為 , 該 名 代 理 沒 有 合 理 理 由 , 懷 疑 地 監 局 職 員 身 份 。

代 理 斷 正   停 牌 9 個 月

根 據 地 監 局 發 出 的 《 操 守 守 則 》 第 3.1.1 段 , 代 理 和 營 業 員 在 執 業 時 , 必 須 避 免 從 事 可 能 觸 犯 法 律 的 活 動 。 由 於 涉 案 代 理 違 反 《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第 48 條 , 因 此 被 地 監 局 紀 律 委 員 會 裁 定 違 反 《 操 守 守 則 》 第 3.1.1 段 。 另 外 , 該 名 代 理 妨 礙 地 監 局 職 員 執 行 職 務 , 拒 絕 與 地 監 局 合 作 。 最 後 , 要 吊 銷 牌 照 9 個 月 。

《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第 48 條 列 明 , 任 何 使 用 道 路 的 行 人 , 或 於 任 何 道 路 上 駕 駛 人 力 車 的 人 士 , 疏 忽 地 危 害 其 本 人 或 他 人 的 安 全 , 即 屬 犯 罪 , 可 處 罰 款 500 元 。 資 料 來 源 ︰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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