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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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房

積分: 7


1#
發表於 17-11-6 23:08 |只看該作者
各位姐妹有無人請過?


大宅

積分: 2306


2#
發表於 17-11-7 08:36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查來幹什麼?
香港好似沒有通姦法。


翡翠宮

積分: 79224


3#
發表於 17-11-7 10:27 |只看該作者
意義在哪裡?


子爵府

積分: 12430


4#
發表於 17-11-7 13:30 |只看該作者
sadmom999 發表於 17-11-6 23:08
各位姐妹有無人請過?

唔好信八婆劇,有証據唔會幫妳爭多d 身家。只可以幫你主動提出離婚,唔使等两年。


水晶宮

積分: 50566


5#
發表於 17-11-7 15:30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上期“中伏” 有律師講, 通奸要俾“善”養費, 但可以拒絕俾對方分自己身家


民房

積分: 15


6#
發表於 17-11-8 21:09 |只看該作者
sadmom999 發表於 17-11-6 23:08
各位姐妹有無人請過?

在香港的刑法中,無論是成文法或普通法,均沒有把偷情或通姦列為刑事罪行。故此,偷情或通姦行為均不算是犯法,而是道德上犯錯。


但在婚姻法中,通姦可成為呈請離婚的事實之一,以示該段婚姻已經「破裂至無可挽救」。呈請離婚的一方若指稱對方通姦時,必須負上舉證責任。


證據可包括:情信、或由私家偵探(徵信社)所搜集到對方曾與第三者在酒店房間逗留的照片等,由於離婚是民事訴訟,舉證的標準是只須證明通姦有大於一半的機會曾經發生,舉證一方不用證明通姦事件確實發生。


夫婦的其中一方揭發對方通姦後,倘若繼續與對方同住超過六個月,便不能以配偶通姦為由申請離婚。原因是雙方同住,便不能顯示呈請人無法忍受與他/她的配偶共同生活。


法例沒有要求呈請人必須交代第三者(即與答辯人通姦的人)的身份。離婚呈請書及承認通姦的陳述只須述明答辯人曾與第三者通姦,毋須交代第三者的身份。不過,如呈請人知道第三者是誰,亦可選擇述明他/她的身分。


呈請人必須提出事實證明通姦確曾發生,不能單憑直覺指控配偶通姦。指控一方須負起舉證責任,而舉證亦須達致「可能性佔優勢」的標準,並足以推翻答辯人的無罪推定。


概括來說,其實只有一個理據可以將婚姻結束,就是「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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