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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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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青年侮辱國旗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21歲跟車工人上月22日應網民號召,前往沙田新城市廣場集會,其間涉踐踏國旗、將國旗投至垃圾手推車內,再將之棄於城門河中。他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侮辱國旗罪,今(29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被告履行160小時社服令,但裁判官決定判處200小時社服令,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被告羅敏聰(21歲)是冷氣技工學徒,控罪指他於9月22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及沙田大會堂一帶,公開及故意以毁損、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

辯方律師引述被告的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表示被告初犯,亦得到家庭支持,因此感化令並不適合。感化官建議被告接受中等程度的社會服務令,以回饋社會及增強公民意識。

裁判官李志豪判刑時指,這類案件控罪嚴重,但沒有相關量刑指引;考慮到被告認罪及沒有案底,加上報告內容正面,案情不涉及更嚴重的焚毀國旗,判處社會服務令。



http://news.tvb.com/parliament/5ea30d2534b031fb460b2653/%E7%94%B7%E5%AD%90%E4%BE%AE%E8%BE%B1%E5%9C%8B%E6%97%97%E6%A1%88%E4%B8%8A%E8%A8%B4%E5%BA%AD%E6%94%B9%E5%88%A4%E5%85%A5%E7%8D%8420%E5%A4%A9-%E8%A2%AB%E5%91%8A%E5%8D%B3%E6%99%82%E6%8A%BC%E5%BE%80%E7%9B%A3%E7%8D%84%E6%9C%8D%E5%88%91

2020-4-25

男子侮辱國旗案上訴庭改判入獄20天 被告即時押往監獄服刑

一名男子去年在沙田侮辱國旗,原審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要求覆核刑期,上訴庭改判被告入獄20天,斥責被告侮辱行徑惡劣,嚴重貶損國旗代表的國家尊嚴;又批評原審裁判官判被告社會服務令,是犯了原則性錯誤。

21歲被告羅敏聰報稱跟車工人,被控去年9月22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及沙田大會堂一帶侮辱國旗,他原審時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要求覆核刑期。

上訴庭頒下書面判詞,表示本案犯案情節十分嚴重、被告侮辱行徑惡劣,嚴重貶損了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

判詞指,被告在沙田新城市廣場,與其他示威者一邊叫口號、一邊將國旗拋高,任由國旗落地時雙臂向兩旁展開,儼如在表演。至於跟其他人輪流踐踏國旗時,有人拱手搭橋讓人龍邊穿越、邊踐踏國旗,儼如嬉戲。

判詞又說,之後有人向國旗噴黑漆及不明液體,被告夥同其他人以示眾方式,拿著國旗遊走至東鐵沙田站,指被告是在大眾面前公然以一連串不同手法侮辱國旗,行為明顯表達對國旗輕藐、污蔑、嘲弄、鄙視和棄絕,亦有鼓動在場其他人的效果。

後來在新城市廣場附近空地,被告將國旗猶如垃圾般放入垃圾車,是對國旗所象徵的國家尊嚴極大侮辱,之後被告舉足將垃圾車踢進水池,有棄絕國旗的意味,更是嚴重的侮辱,強調被告罪責嚴重,即時監禁是唯一判刑選擇,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上訴庭又指,原審裁判官犯了原則性錯誤,無充分掌握相關案情,以致錯誤地判處社會服務令,認為案件量刑基準不應少於四個月,考慮到被告認罪,並已經完成64小時社會服務令等因素,刑期減至二十日。

被告即時由囚車押往監獄服刑,有支持者聲援被告。
尋找「閃光點」,努力不懈,堅毅不屈,機會總是留給有準備的人。但是,有準備不一定能找緊機會,因為....命運就是這樣的敲門。要找緊機會,就要戰勝自己和戰勝命運。
遇到逆境,堅持,不要放棄。黑暗是可怕的,極難耐的.....但是,渡過了黑暗,不就是黎明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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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4-30 14:07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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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侮國旗案刑罰過輕 冼國林:馬道立需監管法官質素

早前一宗沙田侮辱國旗案,裁判官李志豪因為案件無量指引,判處該名21歲青年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被指刑罰過輕,全國政協副主席、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更促請律政司上訴。關心社會局勢的財經及影視名人兼武術家冼國林批評,李志豪考慮刑期時沒有參考先例,亦指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必需審視下級法官的水平,否則是失職。

冼國林指,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將於2021年初退休,他本身是一個很出色的法官,但是坐得上這個位置,就要需管理下屬,要監察下級法官判案的水平,法理知識是否合乎水平。

他續指,對沙田侮辱國旗一案中,裁判官李志豪的裁判令人質疑其法律水平:「在2013年,民運份子古思堯因焚燒國旗及塗污區旗,被判入獄9個月;他在2018年又因侮辱國旗被判入獄兩個月。這些先例很明顯是有參考性,怎可能(判決)相差那麼遠?」

他認為,李志豪犯下了低級錯誤,反映了兩件事需要成立量刑標準委員會,以及需要評估所有法官的質素。如果沒有監察,基本上是「無王管」,這樣很多案件都得不到真正公平的處理。

止暴制亂先要澄清吏治 倡立「中央戰術小組」

另外,政務司司長辦公室一名助理文書主任日前因參與暴動、襲警等被捕,冼國林批評特首林鄭月娥至今仍未「澄清吏治」,更莫說是止暴制亂。他建議政府要「先治內再對外」,可以成立一個「中央戰術小組」,以統籌各部門互相協調,包括司法、律政和各部門,可避免各個部門互相指責和推卸責住。

至於這個「中央戰術小組」的領軍人選,若特首覺得三司十一局裡面,沒有能夠獨當大旗的話,亦可以尋找這些官員以外的人加入協助政府平亂。他強調,若政府部門互相不協調,沒有上下齊心,會給予市民一個很壞的印象。
尋找「閃光點」,努力不懈,堅毅不屈,機會總是留給有準備的人。但是,有準備不一定能找緊機會,因為....命運就是這樣的敲門。要找緊機會,就要戰勝自己和戰勝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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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啞忍的底線

反對派說過,香港人應該要拿諾貝爾和平獎,我最認同他們就是這次。

不過,他們說的香港人跟我認為值得拿獎的香港人不是同一類,他們指的是上街那些,我說的是啞忍那些。

從六月至今,沉默大眾面對持續五個月的黑色暴力,一直敢怒不敢言。

暴徒砸爛鐵路站,工人連夜趕工,翌日傷痕纍纍的港鐵站如常開放,大家若無其事地上落乘車,若無其事地上班下班。

暴徒開出周末暴亂時間表,大家乖乖跟從。不去那區、避走那路,到超市搶點乾糧,躲回家做飯煲劇度周末。

暴徒專攻中國銀行,燒毀砸爛櫃員機,好些地區只剩下一、兩個能用的機器,整個區要用錢的人都來排隊,提款閒閒地要等半句鐘,大家依舊無言,默默排、默默等,忍氣吞聲,連一句晦氣的「曱甴」都不敢罵。

五個月來,香港人默默忍受暴徒瘋狂破壞帶來的社會不便,默默接受因司法傾斜帶來的社會不公,縱有百般怨氣,千般憤懣,仍咬着牙低着頭繼續生活,那種逆來順受,那種超強忍耐,絕對值得拿諾貝爾和平獎。

然而,和平的忍耐沒有為小島帶來和平,一宗又一宗的司法不公不單直接挑戰法治,更在挑戰香港人的啞忍底線。

這天,裁判官李志豪作了一個令人震驚的判決,21歲冷氣技工羅敏聰上月底在沙田拆下國旗塗黑、踐踏、再扔落垃圾桶、丟落城門河,被控侮辱國旗罪,昨天在裁判法院只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當日,全世界在電視上看着這面國旗如何被毀被辱;今日,法官那200小時社會服務令的判決,如同對這面國旗再來一記二次侮辱。

大家不禁想起兩個月前的一宗判案:一名內地男子在美國駐港領事館大閘噴漆,只噴了三個字「中國必」,還未噴到「勝」字,就給抓去法庭,判了四星期監禁,並即時入獄。作為小市民,我們不貪心,我們不奢望,我們只想公平一點,公道一點,可以嗎?

香港人都是順民,都很和平,然而,當啞忍只換來更大的不公平不公義,沉默者的爆發,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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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hkcd.com/content/2019-10/31/content_1162693.html

2019-10-31

侮辱國旗案刑罰過輕

  過去四個多月,香港發生了一系列損毀、侮辱國旗和國徽的違法行為,近日終於有第一宗此類案件成功定罪並宣判。10月29日,沙田裁判法院法官李志豪宣布案犯羅敏聰(21歲)侮辱、損毀國旗罪名成立,其本人亦供認無誤。羅氏於9月22日在沙田大會堂外參與非法集會,其間與同夥把大會堂門前的國旗降下並反覆踐踏和塗污,之後將國旗丟入垃圾桶,最終連同垃圾桶一併投入城門河,全程有多人目睹。

  損毀國旗理應判監更重

  羅敏聰辯稱自己只是一時衝動而犯案,但他作出了一連串的侮辱國旗行為,顯然並非出於一時衝動。裁判官在認定罪行嚴重之後,卻以「無先例可據」為由,僅判羅敏聰200小時感化令。這是何等荒謬的言行不一的例子啊!明知《國旗國徽條例》規定損毀國旗國徽最高可判3年監禁,本案裁判官在判定罪行嚴重之後,理應以3年為量刑起點,再因應減刑因素打個折。然而,裁判官卻選擇輕判社區服務,其判刑邏輯我們實在無法理解,但許多法律界人士都認同,此項判決歪曲本港法制。

  本案裁判官解釋其判決時聲稱沒有相關量刑指引。但若然他有做足功課應當知道,不久前有一位內地來港遊客在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外牆上書寫「中國必勝」標語,尚未完成最後一個字就被保安制止,並隨即報警拘留。該內地男子很快就被本地法庭判定損毀罪成立並判監四個月,儘管他只是想對外國干預香港事務表示不快。如果裁判官是中國人,他應該明白在牆上塗鴉與侮辱損毀國旗相比哪個罪行更重。

  其實較早前還有一宗類似案件,一名反政府示威者KuSiu-yin因故意損毀區旗被判監禁7日,與此案相比,侮辱損毀國旗理應判監更重。

  判決鼓勵暴徒肆意破壞

  值得注意的是,「長毛」梁國雄去年被控普通襲擊罪,同一位裁判官裁定梁國雄無罪。他裁定梁無罪的理由之一是,儘管有清晰的視頻證據表明梁某舉起雙腿踢向受害人的方向,也有醫療報告顯示受害者受傷,但沒有錄影顯示梁某對受害人身體造成實際影響。該裁判官僅據此就宣布存在疑點利益!

  人們有理由質疑:該裁判官是否有強烈的政治傾向或歸屬、是否曾像另一名高院法官那樣簽署反修例請願書、是否曾參加最近的示威活動或者在社交媒體上表達自己的政治觀點?若曾這樣做,他應該迴避相關案件,以避免利益衝突。如果他沒有申報利益衝突,他可被控「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

  這樣的判決很顯然是過輕的,幾乎不能對當前的暴徒起到任何威懾作用。迄今為止,已經發生了九起侮辱國旗的案件。律政司必須立即宣布對這項判決提出司法覆核,對該類罪行的嚴重性予以明確警示。

  或許還應該考慮加一些額外的懲罰。如果被告反中態度強烈,那麼他/她不應該持有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即使簽發了護照,也應將其定罪記錄在裏面,明確說明他/她無權獲得中國政府的任何外交保護或協助。他/她還應該被禁止進入內地,並被剝奪申請任何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裁判官判決這起案件時體現出的寬厚是不合情理的,此外,最近一名高等法院法官否決裁判官發出的拘留令,允許被發現藏有汽油彈的暴徒保釋,這不禁令人更加擔憂「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噩夢。這樣一來,無疑將鼓勵暴徒繼續施行暴力,肆意破壞!

尋找「閃光點」,努力不懈,堅毅不屈,機會總是留給有準備的人。但是,有準備不一定能找緊機會,因為....命運就是這樣的敲門。要找緊機會,就要戰勝自己和戰勝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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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d.stheadline.com/news/c ... 6%E6%B0%B4%E5%B9%B3

2019-11-4

法治機制水平

  法治機制十分重要,除了完善法律制度外,法官質素也很重要,無論法治制度、法律精神、條文如何完善,如果沒有有相應水平的法官執行,完全沒有意義。

  最近裁判官李志豪就侮辱國旗案,判處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判定理據是因為沒有量刑標準,亦不及焚燒國旗嚴重,所以判得比較輕,引起社會嘩然。

  法律系一年級學生在讀司法系統時也知道,普通法裏法官判案時,要考慮上級法官判案先例,如果沒有上級法官的判例作為指引,他應該參考同級法官。

  民運份子古思堯在二○一三年焚燒及塗污國旗被判九個月,二○一八年塗污國旗被判兩個月,今次是踐踏國旗再掉下海,比起焚燒侮辱性更大。

  既然有這兩個做判例作參考,為甚麼法官輕判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這樣是否反映他的水平不足,判案時連參考同類型案件都沒做到?特區法官水平參差,甚至很多沒有達到水平。如果裁判官是這樣判案,他的法律水平比一個一年級法律學生還要低。現在須關注的問題有兩個:量刑標準和監察法官。

  首先,筆者建議成立一個量刑標準委員會,這樣可以避免法官說完全沒有參考性。

  其實在其他案件也有量刑標準指引,例如藏毒超過多少毫克就判刑多少年,在上訴法庭已有不同指引。現在「動亂性」沒有指引,就應該成立量刑標準委員會。

  第二是成立法官監察委員會或是司法監察委員會,去監察法官及律政司水平,又或是把現在的審計處升格變成監察處,它的權力範圍包括監察法官水平及其運作和律政司運作,但並不會干涉他們判案的過程,或是執行是否檢控過程。過程我們不可能監管,因為會影響其獨立性,但對於他們的水平可以提出意見。

  總括來說,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必須有合格的司法和檢控人才。

國藝娛樂主席兼創辦人

冼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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琥珀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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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媽媽勳章 畀面勳章 環保接龍勳章 BK Milk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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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4-30 15:42 |只看該作者
之前已有先例判監九個月!而家社會服務令、判監廿日!根本鼓勵人犯法!
若要人不知 唔好咁低B !  : P


瑪瑙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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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4-30 15:46 |只看該作者
我怀疑之前袁國強突劈炮係知道一d 野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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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4-30 16:13 |只看該作者
sandra28 發表於 20-4-30 15:42
之前已有先例判監九個月!而家社會服務令、判監廿日!根本鼓勵人犯法!
...

無錯,仲有襲警判社服,一啲阻嚇性都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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