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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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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17-1-16 09:40 |只看該作者
我本人係加拿大非居民,已領取加拿大戶照,在1994回港,現在打算再次回流加拿大多倫多市生活,帶同我未入藉妻子,但又怕她住過不合適。所以希望保留香港供款物業,藉此可以讓租客暫時供款,已減低不必開支。
1)在港現時物業係兩人聯名擁有。假定搬到加拿大後,那出租入息稅務問題有何要関注的地方?

2)雖要申報嗎?如果不申報風險如何?

3)如果出租並沒收入,譲家人代為暫住管理,那麼沒有收益情況下,申報財產會有何留意地方?

4)如果回加拿大後,他日決定賣出在港物業,是否必須申報?不申報的話可有其他穩藏的建議?

5)他日如果我賣出在香港物業,香港滙豐銀行和加拿大豐銀行會否通知加拿大政府對我賣出的收益?

6)因為我太太並未入藉加拿大,那麼有什麼方式可以藉此免稅?

感激各界回答。謝謝。


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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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17-1-16 10:58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本帖最後由 kyunghee 於 17-1-16 11:01 編輯

建議樓主不要考慮唔申報
加拿大好注重國民honesty


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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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17-1-16 12:00 |只看該作者
LP62 發表於 17-1-16 09:40
我本人係加拿大非居民,已領取加拿大戶照,在1994回港,現在打算再次回流加拿大多倫多市生活,帶同我未入藉 ...

其實你只有一個問題⋯
所以答案亦只有一個⋯

無論自住或出租均要申報(包括海外資產)

港加銀行與銀行之間已有聯繫機制,贊同樓上建議,加拿大非常注重國民honesty, 只要被查出,後果自負


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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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17-1-16 12:14 |只看該作者
回覆 uki 的帖子

請問如果我太太係香港人,到了Landing Canada 後幾年, 到時我倆才賣出物業,那麼計算稅額方式如何?而我的一半物業收益又點計算呢?



複式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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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17-2-10 01:41 |只看該作者
Totally agreed with 其他人... 俾稅局知道, 除左即時後果...仲會有好長時間之後年年係咁"睇實你"/查你就夠煩...

加拿大同香港有tax treaty, 唔會double tax 先丫...

有capital gain先會計. 最好搵會計師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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