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盡家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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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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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8-3-13 01:24 |只看該作者
1) 如有以下情況,僱主可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 (由2000年第51號第2條修訂)
(a) 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i) 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
(ii) 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
(iii) 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
(iv) 慣常疏忽職責;或
(b) 僱主因任何其他理由而有權根據普通法無須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
(2) 僱主無權以僱員參加罷工而根據第(1)款終止其僱傭合約。 (由2000年第51號第2條增補)

回覆:D工人好醒, 佢地會去勞工處告你, 而勞工處又會偏幫僱員, 除非佢偷錢, 否則勞工處會叫你地和解. 而且工人在正常情況下要14日返家鄉, 佢地一定會去勞工處告你, 佢地因為有case係身, 可以留响HK耐D,再搵老襯請佢
況且勞工處會叫你在weekday interview, 你要專登請假, 好煩!
除非你有好實則的証據啦!

這其實很易處理。只要在炒之前做夠預備便可以。跟據勞工法律 57章9節1條第4點慣常疏忽,只要平日外傭出錯時,馬上發出警告信,當夠三至五封警告信便可馬上炒人。就算要告,你也有足夠証據。
P.S:每次出警告信時,記緊要外傭簽名,表示他知道你已作出警告。出信的理由有很多,例如屢次在工作時間使用電話,財物損壞,不禮貌的說話或面色,工作表現未如理想……等等。簡單說,我們上班時老闆的招數,都可用於外傭身上。

[ 本文章最後由 31777685 於 08-3-13 21:49 編輯 ]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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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發表於 08-3-20 23:09 |只看該作者
原文章由 Sindy 於 08-3-19 11:28 發表

你話'當中寫明',我話你知,係無寫明架.....最緊要事態要嚴重到邊唔駛補呢樣野,已經無寫明..........要去到個官度,睇佢點睇架咋....你究竟有無去過仲栽官度架?去過你唔會咁講喎.....

大家真係好醒目,不如慳番啖氣啦!
家傭版呢度,個個都知俾幾封警告信唔係=炒唔使補錢,理想還理想、現實還現實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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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發表於 08-3-19 22:05 |只看該作者
原文章由 31777685 於 08-3-19 02:12 發表
法律便是法律。當中寫明怎樣不需要通知期。
警告信的多寡,是多種附証。當然必定要言之有物才有用。
至於本人,警告信是協助找不同的附証,看看有沒有行為不當,與忠誠.....或嚴重過失。
簡單說,如連出五封警告信,分別詳細列出外傭說謊或其他不誠實行為,你認為勝算怎樣。
睇法律要睇全部及案例。勞工法是適用於本地及外傭。
至於飯碗,我相信很少無理解僱的個案。如給予多次機會後,還是沒有改進,這樣便是自討的。還有,政府不止有勞工處,還有很多不同部門,每個部門對於法律的重點也有其看法。例如入境處,警察局等。 ...


如連出五封警告信,分別詳細列出外傭說謊或其他不誠實行為,你認為勝算怎樣 ~~ 勝算 = 0

至於飯碗,我相信很少無理解僱的個案」~~ 無理解僱我反為相有不少, 但僱主都已補了代通知金。我最差的一個老闆, 炒人係一手揸termination letter+一個月人工, 另一隻手揸話佢自己辭工的reference letter 俾人揀!

我做咗廿幾年嘢, 當中17年做personnel/admin, 3年做employment/management consultancy, 但我完全唔明你憑乜嘢堅持呢個講法!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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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發表於 08-3-19 12:53 |只看該作者
路過搭咀.....
炒人唔補錢係需要好充足同嚴重嘅理由,雖然話就話如果工人犯規就可以炒,但政府亦都有補充說明"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只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採用。"

而點評定過失係咪"非常嚴重",唔係僱主話就得架,如果工人要告你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就要上庭睇個官點判;而"多次警告"幾多次先叫多次,就更難界定。

樓主講嘅只係僱主單方面可以做嘅事,但唔等於你做咗,你工人就唔會告你,而警告信只係一個證據,證明你覺得工人做唔到你嘅要求,唔等於出咗信你就可以解僱唔補錢.......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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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媽媽勳章


26#
發表於 08-3-19 11:28 |只看該作者
原文章由 31777685 於 08-3-19 02:12 發表
法律便是法律。當中寫明怎樣不需要通知期。
警告信的多寡,是多種附証。當然必定要言之有物才有用。

至於本人,警告信是協助找不同的附証,看看有沒有行為不當,與忠誠.....或嚴重過失。

簡單說,如連出五封警告信,分別詳細列 ...



無錯丫,法律就是法律,我以前就以為重大錯誤,就唔補錢炒左個工人,跟手上埋仲栽官度,我以仲大錯誤黎炒佢啦,佢成日都唔記得關好石油氣個制,佢成日於臨訓前鎖好門,佢成日都因疏忽照顧我小朋友以致弄傷他,成日都打斧頭,成日態度唔好.......出過好多警告信,結果就係個官話呢d都唔係重大到要炒佢唔駛補錢,打爛人飯碗唔駛補係好嚴重既指控..........咁唔關好石油氣個制(唔係安全制喎),有乜事漏氣咪成家一獲熟?掉完垃圾唔鎖門,半夜有賊入黎點算好呀?佢睇唔住我小朋友,我小朋友學行時,都好好地睇實佢,成日搞到佢撞到,小瘀都肉赤架.....成日打斧頭,次次比我捉到正,無買話買左,唔係話多一兩蚊喎....話佢呢樣果樣應該點做,佢就黑面架啦.........呀...仲有呀,我返左工,佢就帶我個女唔知去邊度,第一次講左佢,第二日又係咁,我終於唔敢返工.....呢度一堆典型工人既問題,都唔係果d炒佢唔駛補錢既原因...如果有阿媽好似我咁情況,誤會可以唔駛補炒佢,就side 時間兼side心機了


你話'當中寫明',我話你知,係無寫明架.....最緊要事態要嚴重到邊唔駛補呢樣野,已經無寫明..........要去到個官度,睇佢點睇架咋....你究竟有無去過仲栽官度架?去過你唔會咁講喎.....

[ 本文章最後由 Sindy 於 08-3-19 11:30 編輯 ]


民房

積分: 20


25#
發表於 08-3-19 02:12 |只看該作者
法律便是法律。當中寫明怎樣不需要通知期。
警告信的多寡,是多種附証。當然必定要言之有物才有用。

至於本人,警告信是協助找不同的附証,看看有沒有行為不當,與忠誠.....或嚴重過失。

簡單說,如連出五封警告信,分別詳細列出外傭說謊或其他不誠實行為,你認為勝算怎樣。

睇法律要睇全部及案例。勞工法是適用於本地及外傭。

至於飯碗,我相信很少無理解僱的個案。如給予多次機會後,還是沒有改進,這樣便是自討的。

還有,政府不止有勞工處,還有很多不同部門,每個部門對於法律的重點也有其看法。例如入境處,警察局等。

[ 本文章最後由 31777685 於 08-3-19 02:17 編輯 ]


公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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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發表於 08-3-16 21:57 |只看該作者
其實比唔比一個月,唔係話僱主一定要比/唔駛比,而係要睇僱主因咩事炒佢,當然,僱主一定有權一毛子都唔比而炒個工人架,咪等勞資處個官判囉.

係家傭同本地工人方面,係有問題存在.
本地工人好多時都輸,係因為隨時有証人,証據去比僱主做理據.(如打卡機,簽到簿,又或會有第3者做証人)
但家傭就好唔同啦,好多時都係得僱主同工人先知發生咩事.所以個官都要睇下個原因同埋信邊個講既野.

同埋d官真係有一種感覺,成日認為僱主所指既錯係一d雞毛蒜皮既事,構唔成唔比一個月個工人.

另出幾多封警告信先可以炒唔駛補?呢點勞處都講過,無話可以出3封就唔駛補.同一道理,都係要官睇出既警告信內容係咪經常係同一過錯,而原因又係咪構成可以唔駛補即炒既關鍵.
有位媽咪講得好啱,打爛人飯碗係幾嚴重既事.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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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08-3-16 21:37 |只看該作者
如果咁容易就可以炒工人唔使補一個月,家傭版就唔使咁多媽咪受工人氣


公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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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08-3-16 18:10 |只看該作者
樓主講到咁實牙實齒, 莫非係專業人士? 知道現行法律當中漏洞? 如果係, 請不吝賜教, 在此公開, 造福一眾小小僱主.
若樓主純粹係以文字推敲, 未試過去始創一睹勞資庭"盛況", 咁我建議你收回"唔使補一個月"呢個言論.

坦白講, 如果有人信咗, 照做, 之後僱主比人告, 你會唔會請埋假, 唔收錢, 陪事主上庭話比個官知係因為咁咁咁? 如果僱主要賠, 係咪你會幫手比?

至於有d僱主唔使補一個月, 其實係得兩個原因 :
1. 工人唔打算告你
2. 工人未告你
如果僱主未有依足法例辭退工人, 工人係有6年追溯期架.

記住, "嚴重過失"的定義, 係由勞資審栽評定, 僱主係冇權決定唔發一個月"代通知金".

法例, 係冇得講價嘅, 只能跟, 不能犯; 要挑戰無話唔得, 不過請先準備足夠時間同証明, 唔好比個官大到你暈咗, 你至知自己衰咗.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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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08-3-16 17:38 |只看該作者
原文章由 31777685 於 08-3-16 00:26 發表
就遲到被炒的事,早前已有案例。大概是一公務員經常遲到,在多次警告後被炒。最終是僱主勝訴。



經常遲到?遲幾多?係咪日日遲?維持幾耐?有無因為咁而導致重大問題?呢d細節都係關鍵,總之炒人唔補錢唔係易事,我都唔希望有炒人唔駛比錢既情況(大吉利事)


珍珠宮

積分: 33215


20#
發表於 08-3-16 17:24 |只看該作者
原文章由 31777685 於 08-3-16 00:26 發表
就遲到被炒的事,早前已有案例。大概是一公務員經常遲到,在多次警告後被炒。最終是僱主勝訴。


唔係化...... 你攞見哂報d 公務員案例黎同工人比? 炒得公務員睇怕都有哂人證物證警告兼問埋律師至action啦吓話!咁炒家傭案例你又知幾多?你覺得BK d 僱主可以做得足政府做的嚟炒人?而呢一切就係你所講嘅三封警告信搞得掂?

我無意同你响度爭拗落去, :( 我只担心真係有人信你..... 當年我花大量時間去做天書上面嘅「點部署出警告」, 就係因為唔想媽咪中招, 依家你專登開個topic, 實牙實齒咁話出三封警告信就可以炒人唔駛補錢, 我唔駁的話, 咁之前d 時間咪白花 ???


民房

積分: 20


19#
發表於 08-3-16 00:26 |只看該作者
就遲到被炒的事,早前已有案例。大概是一公務員經常遲到,在多次警告後被炒。最終是僱主勝訴。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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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08-3-15 21:59 |只看該作者
原文章由 SandraLo 於 08-3-15 21:24 發表


我地依家就係想講 :好似你咁去解呢條法例, 就會中招 !

唔須要同勞署開會時問, 你試吓打去hotline, 接電話嗰個都會話你知, 法例冇話三封警告信可以炒唔駛補錢 !

簡單啲舉個例 :
(a) 有個僱員做咗半年, 經常遲到10-15 ...


唔好話出三封,出十封都係咁講,因為打爛人地既飯碗係好嚴重既野..........

你都好有耐力喎.......24分鐘??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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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08-3-15 21:24 |只看該作者
原文章由 31777685 於 08-3-15 14:12 發表
是根據香港普通法,第五十七章九條。內容如上文。
你下次開會時,不妨問下如果僱員慣常疏忽職責,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等情況,是否可以馬上解僱?佢地企硬是根據什麼?
你返工時,一般也是收夠三封警告信便會馬上被 ...


我地依家就係想講 :好似你咁去解呢條法例, 就會中招 !

唔須要同勞署開會時問, 你試吓打去hotline, 接電話嗰個都會話你知, 法例冇話三封警告信可以炒唔駛補錢 !

簡單啲舉個例 :
(a) 有個僱員做咗半年, 經常遲到10-15分鐘 (或在office hour講15分鐘電話), 老闆唔高興, 於是即炒咗佢, 你估個老闆有冇補錢 ?
(b) 有個僱員做咗半年, 經常遲到10-15分鐘, 老闆唔高興, 出第一封警告信俾佢, 話我警告你唔好再遲到, 一星期後, 個僱員又遲到, 於是老闆出第二封警告信俾佢, 話我嚴重警告你唔好再遲到, 但再過一星期, 佢都重遲到, 於是老闆再出第三封警告信俾佢, 你再遲到同唔聽我話, 我就炒你!一星期後, 佢都係當個老闆冇到, 被人即炒, 你估可唔可以唔補錢?

寫完呢個例子, 我都有少少驚添..... 因我每日响office上BK都唔止廿分鐘, 重要係長開住嗰隻!

Remarks :
唔好意思, 我打字太慢, 開始時未睇到Sindy個post, 早知用另一個example!

[ 本文章最後由 SandraLo 於 08-3-15 21:33 編輯 ]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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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媽媽勳章


16#
發表於 08-3-15 21:00 |只看該作者
原文章由 31777685 於 08-3-15 14:12 發表


是根據香港普通法,第五十七章九條。內容如上文。

你下次開會時,不妨問下如果僱員慣常疏忽職責,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等情況,是否可以馬上解僱?佢地企硬是根據什麼?

你返工時,一般也是收夠三封警告信便會馬上被 ...


你有權炒佢時以任何理由而唔跟勞工法例而唔補錢比,佢亦有權係勞工處以你唔補足比佢為借口而告你,到底成唔成立,就好睇個仲栽官信邊個啦

如果你返工時,比人用三封警告信炒你,你都可以告佢唔補足比你,呢個係你既權利,都係一樣,我聽過一個情況,個顧員每日都遲到五分鐘,比個顧主出警告信,出左三封,大概係話佢係試用期後,連續三個月都遲到,三封警告信都無改善,結果係個顧主都要賠錢比個顧員,除非個顧員係好嚴重既過失,eg.疏忽導致有傷亡,犯左形事罪...唔係個官係唔會理你乜理由,都係保障左個顧員先,佢會覺得除左重大理由外,都要比時間/錢個顧員去另尋新工,因為人地都要飯,果時就係個官咁話我聽啦,所以我而家醒左,新黎個工人有乜唔妥,我就比一個月通知佢,跟手佢實話唔好,我就話你係呢個月內如果工作可以令我滿意既話,我會考慮取消呢封一個月通知,咁佢有個希望,我諗會醒醒定定,係博炒既話,都即時比佢走啦,唔係既話,就算我要換人,我都唔駛即刻無人用,我又可以用多佢一排,補都唔駛補足


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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畀面勳章


15#
發表於 08-3-15 20:46 |只看該作者
In fact, if both side agreed with terminating without notice and signed an agreement as evidence, then it should be fine to labour dept


複式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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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08-3-15 16:10 |只看該作者
Just one more point to remind all mummies,

if you really terminate them, they can go to philiphine consulate to report a complain to you, and then next time when you want to employ another one or extend another contract with your maid, then you will know you have been blacklist from the consulate without any reason (once you got somebody file a complaint to you) unless you go to the consulate to explain what happen, they will remove you name from the black list if your explain is ok otherwise sorry! or you hire the indonesia maid! Be carefull!!!

Like the case of The singer Jacky cheung!!!


子爵府

積分: 12612


13#
發表於 08-3-15 14:31 |只看該作者
原文章由 ccbeauty 於 08-3-13 12:37 發表
我上次就錄低咗工人自己認衰咗d 好seriours ge 錯, 唔駛一個月通知就抄佢.


好seriours ge 錯, 是點錯法呢?


民房

積分: 20


12#
發表於 08-3-15 14:18 |只看該作者
原文章由 ling0323 於 08-3-14 17:00 發表
這是之前bk 媽咪提供的
http://www.hkemployergb.net/new_page_44.htm


謝謝,很有用的資料。


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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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08-3-15 14:12 |只看該作者
原文章由 winnie_sh 於 08-3-14 17:01 發表

唔能夠理解你呢個point係邊度學番o黎?
我地同勞工處開幾次會,佢地都企硬有關一個月通知呢樣o野,我唔明白你係度講簽警告信可以炒,有咩根據?


是根據香港普通法,第五十七章九條。內容如上文。

你下次開會時,不妨問下如果僱員慣常疏忽職責,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等情況,是否可以馬上解僱?佢地企硬是根據什麼?

你返工時,一般也是收夠三封警告信便會馬上被解僱。這同樣是根返勞工法。

簽警告信,便是她犯錯的証明。當有一定數量的犯錯証明便可以用慣常疏忽職責/行為不當的理由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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