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mackeung 於 23-5-23 23:09 編輯
一般說明
根據現行政策,外籍家庭傭工只可在標準僱傭合約(合約)(ID407)內訂明的僱主住址居住及全職料理家務和照顧合約內訂明數目的家庭成員。合約第4(a)條列明,傭工只能根據合約附錄的" 住宿及家務安排 "為僱主料理家務。合約第4(b)條規定,傭工不得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從事其他任何其他職務,僱主亦不得著令傭工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其他職務,包括兼職家務工作。合約第4(c)條亦清楚指出,合約第4(a)及4(b)條為入境事務處准許傭工來港履行合約時所施加的逗留條件的一部分,並清楚訂明違反逗留條件可導致該傭工及/或其教唆者遭受刑事檢控。
現行政策旨在平衡外傭、僱主和公眾人士各方面的利益。假如僱主有權指派外傭擔任家務職責以外的職務或到其他處所為他人工作,便會對外傭不公平。此舉亦會剝奪本地家務助理的就業機會,因為本地家務助理可隨時兼職執行料理家務的工作。至於僱主方面,現時聘用外傭的安排相當簡單方便,假若沒有提供上文第(1)點所規定的保障,這些安排可能需要收緊。僱主亦可選擇僱用本地家務助理,因為他們可以更有彈性地執行不同性質的職務及/或在不同地點工作。
由於家務種類繁多,實不可能在此或在合約內鉅細無遺地一一盡列。不過,我們已把這類職責的概括範圍載列於合約附錄的" 住宿及家務安排 "。
對於某一項活動/情況是否構成傭工違反逗留條件,以及個案是否涉及其他人協助和教唆,須視乎個別個案的所有情況而決定。如有懷疑,申請人可在" 住宿及家務安排 "第5段註明他們的特別需要/情況,以供入境事務處處長考慮是否予以批准。然而,這些特別需要或情況,應在為僱主料理家務時所產生或附帶的真正家務工作範圍之內。
外傭的逗留條件只會在外傭身處香港時有約束力。假如經雙方同意,外傭跟隨僱主到外地旅遊,僱傭雙方應留意,他們必須遵守所到國家/地區的簽證規定、法律和法規。
僱主與傭工雙方互相尊重和處事合理,有助建立長期和諧的僱傭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