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講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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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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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5-2-26 08:14 |只看該作者
港大副教授李雪菁 涉報租住又一村實住九肚山家 騙租津罪不成立

原文網址: 港大副教授李雪菁 涉報租住又一村實住九肚山家 騙租津罪不成立 | 香港01 https://www.hk01.com/article/602 ... utm_medium=referral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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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發表於 25-2-26 13:14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香港的教授太高人工及福利了,要cut


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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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發表於 25-2-26 13:10 |只看該作者
BKFinder 發表於 25-2-26 12:20
你講得好合理
你呢次好護航feel喎,其實呢啲事都係五五波,同埋呢啲案件一般外人冇理由著眼點係睇親情到,因為好多案成日用感情,精神記錄,搵人簽名證明人品,呢啲係例牌擋箭牌動作,外人冇理由用呢啲就信架喎,吾通你。。。。不過點都好,每個層面有佢圖利方式,但呢啲福利好易存灰色地帶


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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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發表於 25-2-26 12:53 |只看該作者
Tobbyy 發表於 25-2-26 10:59
法官則認為,需考慮「Live-in Requirement(住入要求)」的詮釋。就控方指,被告和港大職員以電郵聯絡後, ...
其實呢啲案好多細節冇人知,可圈可點,但我吾明,點解成日要搞咁多津貼,呢個年代點解吾一筆薪金搞掂,起碼好多事冇灰色地帶,搞呢啲福利,又要行政費,批核又必考究,而政府每年撥咁多錢比教育,得出嘅個結果又吾係好,所以,我覺得政府要改革,好多以前所謂做開嘅開支要審视吓


象牙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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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25-2-26 12:30 |只看該作者
ilovehuman 發表於 25-2-26 08:14
港大副教授李雪菁 涉報租住又一村實住九肚山家 騙租津罪不成立

原文網址: 港大副教授李雪菁 涉報租住又 ...


涉呃港大72萬租津 法律系副教授脫罪
香港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李雪菁涉嫌在2019年至2021年間,訛稱居於九龍塘又一村,實際上卻與父母同居於沙田九肚山物業,詐騙港大租屋津貼逾72


想不開、就別想. 得不到、就不要.  失去了、繼續笑.  擁有了、要珍惜。
快乐不是拥有的多,而是计较的少。  

生悶氣,發脾氣,煩躁,焦慮,失眠.   是指因生气(生闷气、怒气、着急上火生成的火气、思虑生成的郁气)。
理性討論交流者。


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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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25-2-26 12:22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ilovehuman 於 25-2-26 12:31 編輯

重點係好多所謂津貼係基於咩原因提供呢,定係因做開咁,就之後就要繼續落去呢,中古期就以前話屋企住吾好,交通建設差


水晶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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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25-2-26 12:20 |只看該作者
木土土 發表於 25-2-26 11:35
佢又無再將單位出租比人,每次額外利益收入,入唔到罪唔出奇

拎左既租金津貼,真係有交租,佢欺騙港大來留 ...

你講得好合理


琥珀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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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發表於 25-2-26 11:35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本帖最後由 木土土 於 25-2-26 11:40 編輯

佢又無再將單位出租比人,每次額外利益收入,入唔到罪唔出奇

拎左既租金津貼,真係有交租,佢欺騙港大來留空間屋做乜?動機不成立。

疫情期間多返父母家照顧父母及不能自理的阿姨,也很合理


水晶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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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25-2-26 11:35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Anka 於 25-2-26 11:35 編輯
Tobbyy 發表於 25-2-26 10:59
法官則認為,需考慮「Live-in Requirement(住入要求)」的詮釋。就控方指,被告和港大職員以電郵聯絡後, ...

個官幫被告解畫 ,全時間居住,瞓覺梗係返屋企㗎啦。


水晶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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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5-2-26 11:31 |只看該作者
bluepand 發表於 25-2-26 11:18
係啦擺明比人玩,真係有租樓唔通唔可以去一兩個月旅行或者去父母屋企住下咩
...

旅行離港有得解釋,可以申請豁免入住。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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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5-2-26 11:18 |只看該作者
onlam2005 發表於 25-2-26 10:51
睇內文, 佢真係有租樓,
只不過唔係日日返去住.
又唔算係騙喎.

係啦擺明比人玩,真係有租樓唔通唔可以去一兩個月旅行或者去父母屋企住下咩


禁止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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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5-2-26 11:08 |只看該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禁止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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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5-2-26 11:03 |只看該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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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5-2-26 10:59 |只看該作者
法官則認為,需考慮「Live-in Requirement(住入要求)」的詮釋。就控方指,被告和港大職員以電郵聯絡後,必定知道她需把租用單位作為「full-time」的居所。惟法官表明,「Live-in Requirement」是否適用和其詮釋,是法庭作出裁斷,而不是取決於港大職員對「Live-in Requirement」的意見或認知。

法官認為「Live-in Requirement」的詮釋,應是申請人只須將單住作居所用途,而不要主要居所用途。法官又指即使「主要居所」的詮譯正確,被告在單位逗留時間的長短,固然是其中一個重要的考慮,但不是唯一的考慮,亦需考慮逗留的目的。


即係個官覺得點解就點解,black and white寫明都無用?
咁如果佢係公屋戶,情況又點呢?


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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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5-2-26 10:51 |只看該作者
睇內文, 佢真係有租樓,
只不過唔係日日返去住.
又唔算係騙喎.
如果你用租津租咗個單位, 自己唔住,
再租出俾人住去謀利就話犯法啫.
而家只可以話佢浪費.
咁都俾人告, 好明顯俾人玩啦


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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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5-2-26 10:30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ilovehuman 於 25-2-26 10:30 編輯

呢到應該有技術去攻貧窮,通常穩性越貪得大越冇人話,精彩


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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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5-2-26 08:54 |只看該作者
BKFinder 發表於 25-2-26 08:48
住左咁多年,疫情去照顧父母有孝心
孝心好多人都有,有啲真係冇錢又排申請公屋,又比人白眼,佢地一樣會睇父母照顧埋父母


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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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5-2-26 08:49 |只看該作者
mowaiyan11 發表於 25-2-26 08:36
吓?都判咗無罪,點樣知法犯法?
如果有罪,其他人申請應有難度,咁就真係閉,教育界咁多爭取福利嘅會,不過佢地又好小講為學生爭取點樣人性化學習,令佢地身心愉快,係啦,點解呢,嘅然讀完都咁難判斷是非,咁啲課程開咁多,擴展更多,但結果都係咁嘅判斷力,點算好呢,不過申請福利佢地又好精明,好清醒


水晶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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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5-2-26 08:48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BKFinder 於 25-2-26 08:52 編輯

在單位住左咁多年,疫情出去照顧父母有孝心


水晶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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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5-2-26 08:47 |只看該作者
moonmoonbabies 發表於 25-2-26 08:27
好似仲係法律糸,知法犯法

呢d 先識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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