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choyki 於 25-9-29 14:05 編輯
sumbaby2011 發表於 25-9-28 19:32 
(1) 的方法,應該不行。
因為現有的法團委員會由接近80%業權組成,委員會外只有約20%業權。論投票,一定無可能解散現在的法團委員會(其擁有近80%業權)
我大廈早前法團會議通過了大多數業主不滿的決議(大多數業主並沒有出席會議,也沒有授權代表代為投票),有業主諮詢了律師意見,並找了來自不同政黨的立法會議員及區議會議員各一位幫忙,又聯絡了沒有出席的業主,再開過法團會議,並請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及民政處職員列席,成功罷免了所有委員(包括主席、秘書、司庫),重選出另一批不滿先前決議的業主為委員(包括主席、秘書、司庫),亦推翻了先前的決議。
委員會人數應佔很小比例,但擁有 80% 業權?
我做月供股票系統。 講笑。 不是。
我做證券,認識做月供股票系統的人。 也是講笑。 不是。
向證券公司推銷月供股票系統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