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檔案內並無你所指稱的對話紀錄。如上所述,你曾於 2021 年及 2023 年兩次明確向本署表示不想再處理 X 先生的訟費事宜。本署郭書記在 2023 年亦曾提醒你,如你欲代 X 先生支付部分欠款,可考慮先支付訟費本金(即該訟費 18,356 港元及申請物業押記令衍生的訟費 14,509 港元),以停止利息繼續累積,但你當時表示不會支付任何金額。無論如何, X 先生按法庭判令才是有關債務人,而本署一直追討欠款的對象是他,絕對押記令亦是針對 X 先生在該物業的業權而發出。他一直有機會向本署繳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