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政擂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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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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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6 天前 |只看該作者
啱啱新聞見到,政府建議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訂明如果某宗刑事案件獲行政長官按《香港國安法》或《國安條例》發出證明書,認定有關行為涉及國家安全,咁案中相關罪行同交替罪行,均可視為「特區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我認為呢項做法係有必要,因為有啲行為表面上未必直接落入某一項國安罪名,但按實際情況,明顯同危害國家安全有關,就應有清晰法律基礎處理,避免出現漏洞、灰色地帶或爭拗,影響執法同司法程序。

政府提出兩個例子都幾清楚。第一,如果有人劫獄,意圖救走涉及國安案件的人,雖然「劫獄」本身未必屬國安罪行,但若按案情屬危害國安,並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就可按國安案件相關程序處理,有助釐清法律定位。

第二,如果有人製造炸彈,打算襲擊警署,雖然最後未必被裁定恐怖活動罪,而係判「製造炸彈罪」,但由於實際行為同樣涉及危害國安,新安排下亦可視作相關罪行。

今次附屬法例唔涉及新增罪行、加重刑罰或賦予新權力,亦唔影響市民正常生活,整體值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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