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wmuch 發表於 12-10-16 11:51 
咁請你重新解釋以下:
1) "喝罵疑犯可以算是濫用私刑"
2) "可以暫時奪去疑犯的說話權"
3) "可以用物品塞口/貼牛皮膠紙等(當然不是剪去疑犯舌頭啦)"
1. 喝罵疑犯 帶有 強逼/威嚇疑犯認罪/提供不利口供 (之前已說明在某些條件下) 算是濫用私刑
2. 拘捕就是暫時奪去疑犯的人身自由權,包括叫嚷。
3. 拘捕時,可使用適當武力。至於何謂適當武力,則要裁判。如果是"剪去疑犯舌頭"則不是"暫時",明顯過份。
以上為個人意見,只供參考,需要時可尋求專業法律顧問服務。
Carmen is Mama and Beta is Pa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