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盡家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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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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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媽媽勳章


21#
發表於 08-3-16 17:38 |只看該作者
原文章由 31777685 於 08-3-16 00:26 發表
就遲到被炒的事,早前已有案例。大概是一公務員經常遲到,在多次警告後被炒。最終是僱主勝訴。



經常遲到?遲幾多?係咪日日遲?維持幾耐?有無因為咁而導致重大問題?呢d細節都係關鍵,總之炒人唔補錢唔係易事,我都唔希望有炒人唔駛比錢既情況(大吉利事)


公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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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媽媽勳章


22#
發表於 08-3-16 18:10 |只看該作者
樓主講到咁實牙實齒, 莫非係專業人士? 知道現行法律當中漏洞? 如果係, 請不吝賜教, 在此公開, 造福一眾小小僱主.
若樓主純粹係以文字推敲, 未試過去始創一睹勞資庭"盛況", 咁我建議你收回"唔使補一個月"呢個言論.

坦白講, 如果有人信咗, 照做, 之後僱主比人告, 你會唔會請埋假, 唔收錢, 陪事主上庭話比個官知係因為咁咁咁? 如果僱主要賠, 係咪你會幫手比?

至於有d僱主唔使補一個月, 其實係得兩個原因 :
1. 工人唔打算告你
2. 工人未告你
如果僱主未有依足法例辭退工人, 工人係有6年追溯期架.

記住, "嚴重過失"的定義, 係由勞資審栽評定, 僱主係冇權決定唔發一個月"代通知金".

法例, 係冇得講價嘅, 只能跟, 不能犯; 要挑戰無話唔得, 不過請先準備足夠時間同証明, 唔好比個官大到你暈咗, 你至知自己衰咗.


珍珠宮

積分: 48855


23#
發表於 08-3-16 21:37 |只看該作者
如果咁容易就可以炒工人唔使補一個月,家傭版就唔使咁多媽咪受工人氣


公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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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媽媽勳章 醒目開學勳章


24#
發表於 08-3-16 21:57 |只看該作者
其實比唔比一個月,唔係話僱主一定要比/唔駛比,而係要睇僱主因咩事炒佢,當然,僱主一定有權一毛子都唔比而炒個工人架,咪等勞資處個官判囉.

係家傭同本地工人方面,係有問題存在.
本地工人好多時都輸,係因為隨時有証人,証據去比僱主做理據.(如打卡機,簽到簿,又或會有第3者做証人)
但家傭就好唔同啦,好多時都係得僱主同工人先知發生咩事.所以個官都要睇下個原因同埋信邊個講既野.

同埋d官真係有一種感覺,成日認為僱主所指既錯係一d雞毛蒜皮既事,構唔成唔比一個月個工人.

另出幾多封警告信先可以炒唔駛補?呢點勞處都講過,無話可以出3封就唔駛補.同一道理,都係要官睇出既警告信內容係咪經常係同一過錯,而原因又係咪構成可以唔駛補即炒既關鍵.
有位媽咪講得好啱,打爛人飯碗係幾嚴重既事.


民房

積分: 20


25#
發表於 08-3-19 02:12 |只看該作者
法律便是法律。當中寫明怎樣不需要通知期。
警告信的多寡,是多種附証。當然必定要言之有物才有用。

至於本人,警告信是協助找不同的附証,看看有沒有行為不當,與忠誠.....或嚴重過失。

簡單說,如連出五封警告信,分別詳細列出外傭說謊或其他不誠實行為,你認為勝算怎樣。

睇法律要睇全部及案例。勞工法是適用於本地及外傭。

至於飯碗,我相信很少無理解僱的個案。如給予多次機會後,還是沒有改進,這樣便是自討的。

還有,政府不止有勞工處,還有很多不同部門,每個部門對於法律的重點也有其看法。例如入境處,警察局等。

[ 本文章最後由 31777685 於 08-3-19 02:17 編輯 ]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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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媽媽勳章


26#
發表於 08-3-19 11:28 |只看該作者
原文章由 31777685 於 08-3-19 02:12 發表
法律便是法律。當中寫明怎樣不需要通知期。
警告信的多寡,是多種附証。當然必定要言之有物才有用。

至於本人,警告信是協助找不同的附証,看看有沒有行為不當,與忠誠.....或嚴重過失。

簡單說,如連出五封警告信,分別詳細列 ...



無錯丫,法律就是法律,我以前就以為重大錯誤,就唔補錢炒左個工人,跟手上埋仲栽官度,我以仲大錯誤黎炒佢啦,佢成日都唔記得關好石油氣個制,佢成日於臨訓前鎖好門,佢成日都因疏忽照顧我小朋友以致弄傷他,成日都打斧頭,成日態度唔好.......出過好多警告信,結果就係個官話呢d都唔係重大到要炒佢唔駛補錢,打爛人飯碗唔駛補係好嚴重既指控..........咁唔關好石油氣個制(唔係安全制喎),有乜事漏氣咪成家一獲熟?掉完垃圾唔鎖門,半夜有賊入黎點算好呀?佢睇唔住我小朋友,我小朋友學行時,都好好地睇實佢,成日搞到佢撞到,小瘀都肉赤架.....成日打斧頭,次次比我捉到正,無買話買左,唔係話多一兩蚊喎....話佢呢樣果樣應該點做,佢就黑面架啦.........呀...仲有呀,我返左工,佢就帶我個女唔知去邊度,第一次講左佢,第二日又係咁,我終於唔敢返工.....呢度一堆典型工人既問題,都唔係果d炒佢唔駛補錢既原因...如果有阿媽好似我咁情況,誤會可以唔駛補炒佢,就side 時間兼side心機了


你話'當中寫明',我話你知,係無寫明架.....最緊要事態要嚴重到邊唔駛補呢樣野,已經無寫明..........要去到個官度,睇佢點睇架咋....你究竟有無去過仲栽官度架?去過你唔會咁講喎.....

[ 本文章最後由 Sindy 於 08-3-19 11:30 編輯 ]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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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發表於 08-3-19 12:53 |只看該作者
路過搭咀.....
炒人唔補錢係需要好充足同嚴重嘅理由,雖然話就話如果工人犯規就可以炒,但政府亦都有補充說明"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只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採用。"

而點評定過失係咪"非常嚴重",唔係僱主話就得架,如果工人要告你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就要上庭睇個官點判;而"多次警告"幾多次先叫多次,就更難界定。

樓主講嘅只係僱主單方面可以做嘅事,但唔等於你做咗,你工人就唔會告你,而警告信只係一個證據,證明你覺得工人做唔到你嘅要求,唔等於出咗信你就可以解僱唔補錢.......


珍珠宮

積分: 33215


28#
發表於 08-3-19 22:05 |只看該作者
原文章由 31777685 於 08-3-19 02:12 發表
法律便是法律。當中寫明怎樣不需要通知期。
警告信的多寡,是多種附証。當然必定要言之有物才有用。
至於本人,警告信是協助找不同的附証,看看有沒有行為不當,與忠誠.....或嚴重過失。
簡單說,如連出五封警告信,分別詳細列出外傭說謊或其他不誠實行為,你認為勝算怎樣。
睇法律要睇全部及案例。勞工法是適用於本地及外傭。
至於飯碗,我相信很少無理解僱的個案。如給予多次機會後,還是沒有改進,這樣便是自討的。還有,政府不止有勞工處,還有很多不同部門,每個部門對於法律的重點也有其看法。例如入境處,警察局等。 ...


如連出五封警告信,分別詳細列出外傭說謊或其他不誠實行為,你認為勝算怎樣 ~~ 勝算 = 0

至於飯碗,我相信很少無理解僱的個案」~~ 無理解僱我反為相有不少, 但僱主都已補了代通知金。我最差的一個老闆, 炒人係一手揸termination letter+一個月人工, 另一隻手揸話佢自己辭工的reference letter 俾人揀!

我做咗廿幾年嘢, 當中17年做personnel/admin, 3年做employment/management consultancy, 但我完全唔明你憑乜嘢堅持呢個講法!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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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目開學勳章


29#
發表於 08-3-20 23:09 |只看該作者
原文章由 Sindy 於 08-3-19 11:28 發表

你話'當中寫明',我話你知,係無寫明架.....最緊要事態要嚴重到邊唔駛補呢樣野,已經無寫明..........要去到個官度,睇佢點睇架咋....你究竟有無去過仲栽官度架?去過你唔會咁講喎.....

大家真係好醒目,不如慳番啖氣啦!
家傭版呢度,個個都知俾幾封警告信唔係=炒唔使補錢,理想還理想、現實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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